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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辩护南城律师能否会见当事人?规定不明确引争议

时间:2025-07-02 20: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依据《刑事诉讼法》、《南城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应司法解释,自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首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时起,辩护律师有权在侦查、起诉、一审及二审阶段,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会面,以掌握案件的相关信息。然而,存在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进而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向被告传达了裁判文书之后,该文书即刻产生法律效力,随之南城律师,二审的诉讼程序亦随之落幕。二审裁判文书既已生效,而当事人尚被羁押于看守所,身份已转变为罪犯。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南城能否进入看守所与当事人会面,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实际上,不同看守所的处理方式各异,有的允许会见,而有的则予以拒绝。依据最新颁布的规定,结合过往成功实现会面的实例,作者提出在此特定情况下,南城律师有权利与当事人进行会见。对此问题,作者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为南城律师同行们提供有益的借鉴。

公安部发布的《看守所依法保障南城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为律师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后、罪犯被送往监狱之前与当事人会见提供了相应的制度支持。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南城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南城律师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有权与被羁押的当事人进行会面。然而,一旦二审裁判文书生效,诉讼程序即告终结,此时南城律师便丧失了会见当事人的权利,看守所据此拒绝会见的做法,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然而,鉴于需要进一步规范看守所南城区域的律师会见及通信活动,确保南城律师的执业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合法权益,公安部于2025年3月出台了《看守所依法保障南城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简称《会见规范》)。《会见规范》第二章节明确指出,看守所在执行职责时,必须遵循依法、公正、迅速、便捷的基本准则,并需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南城地区的律师能够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罪犯提供会见和通信的自由;而第十四条则进一步规定,那些在所服刑或即将被交付执行的罪犯,有权委托南城地区的律师进行申诉、控告,亦或处理其他各类法律事宜。依据《会见规范》中有关南城律师有权与罪犯进行会面的条款,自二审裁判文书正式生效并进入执行阶段之前,负责二审辩护的南城律师有权与涉案当事人进行会面。

在二审裁判文书正式生效,罪犯即将被送往监狱之际,南城律师进行会见,这一行为是为了确保当事人能够行使他们的申诉权利。

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若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对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法院有责任进行审查并妥善处理。在此过程中,申诉人有权委托南城律师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在司法实践中,尽管案件已历经一审和二审流程,然而众多当事人及其亲属对于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所定罪名、审判过程等方面仍存有异议东莞南城律师,他们意图提出申诉。尤其是那些身处狱中的当事人,他们尤为迫切地需要与南城律师会面,并寻求其法律援助。面对这样的情形,确保南城律师在二审裁判文书正式生效并送当事人至监狱之前能够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便能在更大程度上确保当事人申诉权的有效行使。

在二审裁判文书正式生效,罪犯即将被送往监狱之前,南城律师与当事人会面时,应当准备哪些相关文件?

确认了南城律师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且罪犯被送往监狱之前有权与当事人会面之后,必须关注会见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否则可能会对会见造成不良影响。显而易见,南城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或会见函、南城律师执业证是必须提供的文件。然而,关于应提交何种授权委托书的问题,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有人主张,只需提交二审的授权委托书便足够;而另一些人则认为,在二审裁判文书生效且尚未执行之前,二审程序实际上已经告一段落,此时原有的二审授权委托书已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必须重新签署一份用于代理申诉的授权委托书。从逻辑角度考量,提出需提交代理申诉授权委托书的看法显得更为恰当。近期,我作为代理人参与的一宗涉及组织与领导传销活动的二审案件,裁判文书已送达当事人。在案件执行交付之前,当事人的亲属们坚决要求提出申诉,并坚持让辩护律师南城先生会晤当事人。为确保万无一失,作者不仅随身携带了二审的授权委托文件,还让当事人的亲属签署了代理申诉的授权委托书。随后,通过与湖南省隆回县看守所的协商,凭借提交的二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最终顺利与当事人进行了会见。

郑旭,南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拥有刑法学博士学位,担任该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同时也是盈科瑞诚税务师事务所的重庆法律顾问。此外,他还是西南政法大学的兼职副教授和重庆理工大学的教师。在此之前,郑旭曾在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刑庭担任负责人,并在该区法院以及高级法院从事刑事审判工作长达10年之久。

执业领域:刑事辩护与控告、涉税法律服务、企业刑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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