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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

时间:2025-06-03 19:41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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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健委、全国妇联以及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共同发布了《关于强化家庭暴力警示制度执行力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家庭暴力警示制度的功能,主动介入并解决家庭及婚恋中的矛盾冲突,有力地预防和遏制家庭暴力行为,保障家庭关系的平等、和谐与文明,进而推动家庭和睦与社会稳定。

《意见》由24条内容组成,采用条款形式进行布局,对告诫制度的实体与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以及告诫制度的实际执行等方面南城律师,均进行了详尽的规范与说明。

针对公众广泛关注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议题,《意见》中规定,公安机关在确认家庭暴力行为时,需满足以下基本证据条件:若加害人承认实施家庭暴力,则需提供加害人陈述、受害者陈述或证人证言;若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则需提供受害者陈述、证人证言以及额外的辅助证据。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明确了可采纳的辅助证明形式,这些包括:记录暴力事件发生过程的视听材料,涉及家庭暴力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以及电子邮件等电子证据,亲友和邻居等证人的陈述,以及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根据其年龄和智力水平提供的证词。此外,还包括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或保证书,伤情鉴定报告,医疗机构的治疗记录,以及相关部门接收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求助的相关记录,共计八种证据类型。

《意见》针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进行了聚焦,对告诫书的出具条件、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并对告诫实施的详细流程进行了细化规范。若明确指出家庭暴力情节轻微、依法未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东莞南城律师,公安机关有权对加害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告诫;若家庭暴力事实经核实确凿、情节轻微且涉及因实施家庭暴力曾受到公安机关批评教育等情况之一,通常应发出告诫书;若家庭暴力情节极为轻微或轻微且受害者表示谅解,公安机关可对加害者进行批评教育等措施。《意见》对家庭暴力告诫书的版式设计、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将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摘录并附在了文末。

为确保有效构建跨部门协作的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意见》对党委政法委、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卫健、妇联、妇儿工委等八个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工作协调流程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要求教育、卫健、民政等机构强化反家庭暴力专业培训,并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服务机构、救助机构、福利机构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强制报告制度。一旦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需将告诫信息迅速告知邻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乡镇(街道)综合治理中心,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需与公安派出所协作开展调查访问,亦或独立进行,基层妇女联合会则需协助并支持相关工作,共同切实推进家庭矛盾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近年来将打击家庭暴力纳入主动警务和预防警务的范畴,对此项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他们严谨处理家暴警情,并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积极排查和解决家庭矛盾。通过综合措施和源头治理,努力提升反家庭暴力的效果。据统计,2023年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全国公安机关共发放了9.8万份告诫书,这些告诫书作为预防家庭暴力的有力工具,起到了警示和缓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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