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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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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法院发布3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交通事故责任争议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民生议题,此类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占据显著份额,且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法院肩负着共同的责任与使命,旨在有效防范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兴国法院恪守“人民至上”的司法宗旨,紧密跟随时代发展的脚步,积极创新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集中精力攻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一难题,持续努力寻求解决问题的创新机制。
为了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件的宣传教育以及示范引导功效,兴国法院公开发布了三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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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潘某与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02
伤情轻微在医院"挂床",对相关赔偿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与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03
在驾驶证暂被扣押期间,若驾驶车辆行驶于道路上,即构成“无证驾驶”行为;此时,保险公司有权启动追偿程序。
——某保险公司与谢某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01
脱保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费用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潘某与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6日,王某所驾轿车与潘某所骑轻便摩托发生碰撞东莞南城律师,导致双方车辆损坏,潘某亦受重伤。经公安交管部门判定,事故责任全在王某,潘某无责。潘某住院治疗12日,确诊为胸部、头皮、背部挫伤,出院后还需频繁复诊,总计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医生建议出院后加强营养,近三周内以休息为主。潘某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着制衣行业。王某所驾的小轿车在事故发生当天恰好超出了保险期限一天。潘某将王某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二者共同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2.2万元。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潘某对此事故无需承担责任,而王某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本案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全部由王某承担。王某所驾车辆事故发生时,保险期限仅剩一日,故法院判定保险公司无需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据此,王某被判赔偿潘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在内的各项费用,总计超过1.8万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我国规定,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提倡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其核心宗旨在于确保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能够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如今,为机动车投保已成为社会普遍认同的做法。本判决案例警示所有车辆拥有者或管理者,务必留意车辆保险的最新状况,一旦保险期限将至,务必抓紧时间续保,否则一旦发生意外,赔偿费用将需自行承担。
02
伤情轻微在医院"挂床",对相关赔偿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刘某与兰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6日,兰某驾驶一辆小轿车与刘某所骑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导致刘某受伤,两车均遭受了损害。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判定,事故责任完全由兰某承担,而刘某无需对此负责。刘某在住院治疗了25天后,被确诊为多处挫伤。至于兰某,他为所驾小轿车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刘某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诉求兰某及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医疗费用,以及包括25天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在内的其他相关费用,总计超过1.7万元。某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调查令以便获取刘某住院期间的体温记录、医嘱记录等相关治疗资料,结果显示治疗记录的时间仅为7天。医院在调查令的回执上明确指出,病程记录和护理记录因病情轻微并未制作。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享有法律保障。刘某因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向责任方索要赔偿费用,这在法律上是合理且正当的,法院应当给予支持。尽管刘某的出院记录显示其住院时长为25天,但结合其住院期间的体温记录和医嘱记录来看,仅有7天的治疗记录,这显然表明存在“挂床”的情况。法院判定,刘某因遭遇交通事故而受伤,需在医院接受治疗共7日,对于超过7日的住院费用,法院不予认可。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偿刘某包括医疗费用、7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护理费在内的各项费用,总计超过8000元。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前往医院接受治疗是合乎情理的,然而,若为谋求更多赔偿而在医院占用床位,此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典中关于诚信的条款,还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本案例的判决意在指导交通事故受害者正确处理伤情问题,对于伤势较重的患者,应遵医嘱住院治疗;而对于伤势较轻者,则不宜在医院占用床位,以免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住院期间故意拖延以获取非法补偿的行为,即所谓的“挂床”,若受害者要求在“挂床”期间的相关赔偿,法院将不会予以认可。
03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上路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行使追偿权
——某保险公司与谢某荣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10日,刘某坤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载有刘某文)与谢某荣所驾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坤和刘某文受伤,以及双方车辆受损。事故发生时,刘某坤未遵守靠右行驶的规定,而谢某荣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上路。经公安交管部门判定,刘某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谢某荣承担次要责任,刘某文则无需承担事故责任。刘某坤在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事发当时,谢某荣的驾驶证正处于暂扣之中,他驾驶的轿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仍在保险覆盖范围内。到了2021年2月,刘某坤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谢某荣和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法院作出判决后,该保险公司于2021年5月全额支付了60919元的赔偿金。不久之后,该保险公司启动了追偿程序,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诉讼请求,目的是让谢某荣承担支付60919元保险赔偿金的义务。
【裁判结果】
兴国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驾驶者在驾驶证被依法暂时收缴期间,不得擅自驾驶车辆。驾驶证是驾驶者获得驾驶许可的必要凭证,只有持有此证,驾驶者方具备合法驾驶的资格。谢某荣的驾驶证因违法行为已被公安交管部门暂时收缴,他的驾驶权利受到了限制。在驾驶证被暂扣的这段时间里,谢某荣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当涉及的那起交通事故发生时,恰逢谢某荣的驾驶证正处于暂扣状态,因此,这种情况可以视作谢某荣并未获得驾驶资格,或者并未获得相应的驾驶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谢某荣所驾车辆造成他人损害,某保险公司作为原告,需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受害人刘某坤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同时,该公司也有权向侵权方谢某荣追讨赔偿。据此,法院判决谢某荣需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共计60919元。
谢某荣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在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了谢某荣的上诉请求,并保留了原先的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裁判结果对驾驶证在公安交管部门暂扣期间的身份进行了明确界定,将其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驾驶者在驾驶证依法被暂扣的期间,是禁止驾驶机动车的。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驾驶证赋予持证人驾驶机动车的权利,但若驾驶证因被暂时扣留而受到行政处罚,则该许可效力将暂停,因此,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南城律师,持证人将丧失驾驶资格,不得驾驶任何机动车。其次,上述条例明确禁止的情形,不仅属于法律的强制要求,更是日常生活中的基本常识,同时也是驾驶者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此外,交强险的免责和追偿条款,同样是由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来确立的。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获得追偿权的条款,并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旨在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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