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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男子网购电动自行车遇翻新电池,二审判决商家退一赔三

时间:2025-06-03 19:3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在某个购物网站订购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商家保证该电动自行车将附赠全新的电池。然而,收到货物后,消费者发现所配电池实际上为翻新品。消费者认为商家、购物平台以及物流企业存在勾结,涉嫌进行欺诈行为,遂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超过1.45万元的赔偿。近期,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商家需退还货款并额外赔偿三倍金额。

(图源网络 侵删)

2024年伊始,海口市民陈先生在一家购物平台上花费2177.12元购置了一辆由“佳某车业”提供的电动自行车,且该商品承诺免运费。然而,在订单确认后,商家提出额外费用,需支付120元用于电动自行车的特殊包装,若客户需要为车辆办理牌照,还需额外缴纳200元的服务费以获取上牌发票,这两项费用总计320元。陈先生认可了该支付条件,遂在购物平台的App中进行了320元的直接支付操作,随后商家为陈先生出具了一张金额达到2377元的正式发票。

陈先生在收到货物后,对电动自行车的电池产生了疑问,认为其并非原厂生产。于是,他进行了检查,并向电池的官方机构进行了咨询,同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经过核实,确认该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属于售后维护产品。陈先生随后提出了退款退货的要求,商家在同意了他的要求后,约定在陈先生将电动自行车寄回后进行退款。在申请退款退货之后,陈先生找到了一家物流站点,将电动自行车交由其进行运输。在支付了相应的运输费用后,陈先生将车辆交给了物流站进行运送。因为电动自行车缺少电池检测的相关文件,物流站点不予承运,致使该车辆在站点内未能及时发出;随后,购物网站以该订单尚未进行退货处理为借口,拒绝了陈先生关于退款的请求。

陈先生因寻某公司、电商平台下的商家、物流站点及其所属的吉某公司串通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将此案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他要求寻某公司及商家赔偿共计1.45万元的经济损失,以及因交易产生的3192.12元法定货款利息,并要求上述涉事方一同公开登报向他致歉。

秀英区法院审理后确认,陈先生在购车时并未被告知车辆为二手或翻新,依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涉案车辆理应被视为全新,且配备全新电池。此外,商家在购物平台的对话中亦明确承诺车辆和电池均为全新。然而,电池上的喷码编号查询结果显示,涉案电池系经过售后翻新的产品。商家的行为构成了消极隐瞒事实,这实际上让陈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了与其真实意愿不符的决定,这种行为构成了欺诈。

法院判定,商家需对陈先生所购商品支付赔偿金,金额为商品原价的3倍,即6531.36元。同时,商家还需退还陈先生货款、运费及包装费,总计320元。

寻某公司仅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营者,对卖家提交的个人信息进行了法定审核东莞南城律师,并向陈先生充分披露了相关信息,同时,涉案商品已被撤下,寻某公司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鉴于陈先生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决定不予支持。

陈先生对一审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满,遂向海口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海口中院在审理过程中,确认了一审法院关于商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的认定是正确的,并据此判决商家需向陈先生支付3倍赔偿金,共计6531.36元,这一判决结果得到了法院的确认。在陈先生与商家进行交易时,商家曾承诺免除运费,然而却通过“到付”的形式,迫使陈先生额外支付了255元的电动自行车运输费用,这笔费用理应由商家自行承担。

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是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必须采用专门的物流渠道进行邮寄,且邮费相对较高。由于商家未能提供必要的配合与协助,导致电动自行车无法顺利返回,造成了不良后果。因此,运输责任应由商家承担。陈先生据此要求商家退还2177.12元,法院对此判决予以认可。商家应自行安排电动自行车的返运,而陈先生则需提供必要的帮助。

合同无法再执行,法院亦赞同陈先生关于退还货款及运费的诉求,因此,陈先生提出的开具255元运输发票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法院未予批准。然而,陈先生已支付的200元发票费用,理应退还。

海口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决定,继续执行一审法院的裁决,即商家需赔偿陈先生6531.36元。同时,法院判决商家需退还陈先生包装费、发票费以及运费,总计575元,并须将货款2177.12元退还给陈先生。

故意隐瞒实情可认定为欺诈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若有人故意传播不实信息,或者有责任告知真相的人故意不透露真实情况,导致当事人因误解而作出决定南城律师,那么法院有权将其行为判定为欺诈行为。

在本案中,作为承担告知职责的商家,故意对电动自行车电池翻新情况保持沉默,导致陈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电动自行车,其做法完全符合欺诈行为的要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若商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需根据消费者诉求,对消费者所受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费用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若赔偿金额低于500元,则按500元计算。鉴于商家欺诈行为,法院对陈先生提出的三倍赔偿要求给予了支持。

互联网技术的迅猛进步催生了众多网络交易平台,网络购物已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消费途径。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购物欺诈等不良现象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问题也愈发严重。在网络购物环节中,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购买、使用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若商家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或误导消费者,消费者不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并退款,而且可以向商家索要三倍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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