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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指南:地

时间:2025-01-05 21: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宁波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地址(网站):

宁波市工伤保险一次性给付申请审批表.doc下载:下载地址

申请材料:

1、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的《工伤保险一次性给付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2、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5. 工伤医疗费用 费用包括门诊费用(需提供门诊病历原件、电脑发票、药费电脑化清单)和住院、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出院记录、出院发票原件、需提供住院费用详细清单); 6. 评估发票原件; 7、个人委托书——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 8、员工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受伤,需要民事赔偿的,应当提供民事赔偿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9、因公死亡职工的近亲属需要赡养的,填写《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核定安置表》,并提供户籍状况、婚姻状况、生活来源证明、直系亲属(乡、街道有关部门)等;被扶养人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社区)出具的户籍状况、婚姻状况、生活来源等证明社会保障援助机构出具的就业或服兵役证明;被抚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0、因公死亡的,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过境工伤职工如需转院治疗,需提供《工伤职工转诊申请表》; 12、工伤进行医疗康复治疗,应当提供《职工(参保)工伤康复登记表》并附有评估意见;职工长期异地居住的,提供《工伤职工异地居住指定医疗机构申请表》,并向相关部门提交长期异地居住证明; 13.因工负伤的职工需要配备辅助器具的,应当填写《工伤职工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4、职工因工致瘫痪的; (有疾病)或年满80周岁以上且行动不便的南城律师,不方便或需要设置家庭病床的,提供《工伤职工家庭病床申请表》及相关病历; 1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提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及治疗医疗费用凭证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材料的原件。对旧伤复发结论有争议的,还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16、员工要求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东莞南城律师,必须提供与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的原件复印件、社会保险中断证明等。同时,单位和职工本人需在《工伤保险一次性给付申请(审批)表-一次性医疗补助》上签字; 17、其他所需材料。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公司部分

缴纳工伤保险未涵盖的部分(如补缴差额、支付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就业补助费等)。

【注:我的工资是指受伤员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内支付的平均月工资。如果我的工资高于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300%,则按协调区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我的工资低于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则按协调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4. 宁波市工伤赔偿案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6)浙0205民初410号

原告:宁波智尚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566号1-2号楼。

法定代表人:谢先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浙江于某某律师事务所南城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浙江于某某律师事务所南城律师。

被告人:钟某某,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求石村。

授权代理人:郝某某,工伤赔偿标准网()宁波某某南城律师事务所南城律师

原告宁波智尚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钟某某发生劳动争议,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法院当天受理此案后,法官王媛媛依法适用2016年简易程序。 2018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宁波智尚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代理人黄某某、被告钟某某、原告代理人郝某某到庭并参加在诉讼中。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宁波智尚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称,被告于2015年3月3日加入原告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该职位为操作工,底薪1650元。 /月。双方还单独签署了《新就业试用(实习)协议》。被告入职短短两个月内两次遭遇工伤,不符合常理。原告受伤后一直积极配合被告救治,但被告无理拖延工伤赔偿,导致原告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继续为被告缴纳社保。终止。被告申请仲裁时提供的请假条与其受伤严重程度明显不符,涉嫌故意骗取工伤保险。因此,原告不同意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未能核实事实真实性,直接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对此表示不满。劳动关系终止时,被告已年满48周岁。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领取月养老金不满5周岁的职工,每满满一次,可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年减少20%,但仲裁机构仍然全额判给,这显然是错误的。诉讼请求判决:1、原告无需支付停职期间工资差额331元; 2、原告无需缴纳护理费2100元; 3、原告无需缴纳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费8062元; 4、原告无需支付2015年10月工资1,391.21元; 5、被告自2015年11月起每月退还社会保险费666.7元。

被告钟某某辩称: 1、原告关于不需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差额的主张没有依据。被告提供的诊断证明可以证明停工期为3.5个月,仲裁计算为3个月2257元/月。工资实际上低于原告在裁员期间应得的工资。 2、被告人住院共14天,应支付护理费2100元。 3、被告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缴纳社会保险不满15年。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应当全额发放。 4、被告10月份工资应予支付。 4、合同解除后原告为被告缴纳的社保与被告无关,被告也没有盈利,不需要返还。

庭审中,结合原告、被告、辩护人的诉讼请求以及双方的证据和质证意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被告钟某某于2015年3月3日加入原告单位,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操作工。合同期为2015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试用期满后,月工资1650元。 2015年6月6日,被告人因工受伤,后被送往宁波市第九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是右手食指远端皮肤组织缺损。他总共住院14天。宁波市第九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意见称,被告人的休息时间截止至2015年9月21日。被告人的受伤情况经宁波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15年11月20日,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被告工伤等级为十级。受伤后,被告于2015年10月返回原告单位上班。2015年11月4日,被告申请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后,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前后于2015年11月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继续为被告缴纳了社会保险。现可确认截至2016年1月7日,被告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共计65个月。 2014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4031元/月,2014年宁波市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为4479元/月。双方纠纷发生后,被告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停工工资期。工资等,委员会作出甬北劳动委员会案(2015)第665号仲裁裁决,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停工、停发工资期间的工资差额331元,住院伙食费210元、护理费21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费1886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80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8062元,2015年10月工资1391.21元,被告退还原告生活费补贴800元,2015年12月、2016年1月社会保险个人自缴部分是351.4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诊断报告、诊断意见、辞职申请、社会保险参加证明、仲裁裁决书及双方一致陈述等证明。

关于被告工资,双方确认:2015年3月实际工资2589元(含500元生活补贴)、4月2383元(含300元生活补贴)、5月3391元、6月2485元、7月1840元8月为1840元,9月为1280元。被告2015年10月工资未支付,应支付工资金额为1391.21元。原告称,其停职期间工资按照每月1840元的标准计算支付。上述工资中,6月份工资2485元,包含停薪期间工资1840元。 7月、8月、9月发放的工资均为停薪期间工资。月工资合计6800元。被告对7、8、9月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但认为6月份病假天数仅为24天,停工期间工资仅为1480元。工资总额6440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6月份实际支付的2485元中确实包含裁员期间的工资1840元,也没有对裁员期间按一个月标准支付工资作出合理解释。 24天停工期。因此,原告主张已支付6月份停工停薪期间工资1840元的主张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仍认定已支付的停工留职期间工资总额为644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的疾病诊断意见是由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告称上述诊断意见不实,且无证据证明。此外,仲裁确定停职停薪期限为3个月,诊断意见中显示的3.5个月并未更正。休息时间已适当减少,故本院可以确认三个月的停工停薪期。至于裁员期间工资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照合同规定的底薪1650元/月计算的说法没有依据。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计算的2257元/月确实不合理。因此,这里的计算标准是不合理的。原告应支付停工期间工资差额331元(2257元/月×3个月-6440元)。被告因受伤共住院14天。按150元(14天×150元)的标准缴纳护理费2100元比较合理。原告主张无需支付2100元护理费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仲裁发现,被告住院伙食补贴210元,一次性伤残补贴18816元(4479元/月×60%×7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8062元( 4031元/月×2个月)。 ),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尚欠被告2015年10月工资1391.21元,应予支付。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按照符合法律规定,自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起不满5周岁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全额发放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每满一周年减少20%;因工负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得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一次性工伤补助。残疾人就业补助金。

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被告缴纳养老保险不满6年,不符合本规定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原告应全额支付,根据被告的残疾程度,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费为8062元(4031元×2个月)。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11月4日终止,原告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单方行为。即使确实需要工伤赔偿,也仍然属于原告与社保部门之间的关系。原告要求被告退货没有依据。经仲裁,被告已退还社会保险自缴部分331元(2015年12月、2016年1月)和生活费800元。由于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仍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参照《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宁波智尚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钟某某支付停职期间工资差额331元、住院伙食补贴210元、护理费2100元、一次性伤残补贴18816元、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8062元,2015年10月工资1391.21元,合计38972.21元。扣除被告人钟某某返还的生活费800元和社会保险个人缴费351.4元(2015年1月、2016年2月),尚需缴纳37820.81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2、驳回原告宁波致尚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部分债务利息的两倍)。中国及相关司法解释。 =由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以外的货币债务×每日千分之七十五一点×迟延履行期限)。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他们还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副本,并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应当在收到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根据判决,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 ;银行转账的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用账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备案机关。汇款时请务必注明原始案件编号。未能在截止日期内提交将导致自动放弃。

王某某法官

2016 年 3 月 28 日

代理书记员费某某

浙江各地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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