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如何确保公司监事会监督有效性?

时间:2025-01-05 21: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陕西浩工南城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所文/王钰涵

1.问题介绍

当监事会成为公司内部机构时,如何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国有企业监事会往往只履行形式职能,实际监督作用有限。监事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足,独立性也存在问题。因此,新修订公司法的此次调整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理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2.场景介绍

李先生为一家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但李某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期间,涉嫌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亲友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由此,李某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引发社会对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争议。

三、法律分析

1、成员资格及任职限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三人以上,且半数以上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以保证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资格。独立。性和客观性。本案中,李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公司董事违反了这一规定。

2、决议通过规则: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与董事会决议的表决规则一致。但在实践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从而影响投票。

3、与其他委员会的关系: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其他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该等委员会的设立和运作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有效性。

四、法律规定及分析

(一)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

新《公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本法规定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员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本法规定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三人以上,半数以上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与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担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员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须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审计委员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设立其他委员会。

首先,新《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中是否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立后,不再设立监事会和监事。审计委员会的作用是代替监事会行使法定权力。事实上,它是从外部监督转向内部监督,以达到更好的监督作用,但监事会原有的权力过于强调监事会与董事会的对立。现在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附属机构,其成员也是董事会成员。因此,在行使特定权力时可能会出现一些不适。例如,审计委员会成员如何实现对自身的监督(董事身份)。

此外,新《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三人以上,且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和外部董事人数没有要求。有人认为,提到监事会成员人数,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在三人以上。但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一般为三人。如果审计委员会成员人数超过三人,则存在完全重叠的可能性。在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全明确的情况下,建议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如要设立审计委员会,应扩大董事会;对于外部董事而言,新《公司》司法机构增设审计委员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各机构能够履行应有的职能。因此,审计委员会中外部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否则,无法保证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行使监督权。例如,当多数董事为内部董事时,就会存在人数优势,从而控制审计委员会的决议,导致审计委员会效率低下,无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最后,新公司法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但没有规定由谁决定成员的选举和任命。对此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原因是,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而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会议。虽然公司内部管理由董事会决定,但由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能与监事会一致,因此应属于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而非“管理机构”。因此,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由股东大会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第一,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下属机构,应由董事会选聘;其次,从此前新《公司法》修改稿来看,审计委员会的职权由初审改为初审。该草案按照上市公司《上市规则》的规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对二审稿、三审稿、定稿进行调整,实行监督。董事会的职权除财务、会计监督权外,还包括监督董事行为、提起代表诉讼、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提出提案权等。因此,设立审计委员会的立法原意与上市公司相关规则是一致的。此外,根据《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聘任。因此,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由董事会确定。这需要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

(二)国有独资公司审计委员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的,不得设监事会或主管。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这一规定也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提供了依据。国有独资公司设立审计委员会时南城律师,外部董事的人数和比例能够使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三)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

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作出审计委员会决议时,须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下列事项: (一)聘任、解聘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三)财务报表披露;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职责,但目前对于上市公司是否也需要取消监事会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当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并存时,设立在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更偏向于对董事会的监督,要求董事会获得更多董事会的批准。在做出前四类决议之前东莞南城律师,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

东莞南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