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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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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点分析:探讨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民事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方法和司法理念,在国际上享有“东方经验”的美誉。调解作为和平、快速解决各类纠纷的手段,越来越受到法律界的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将调解纳入再审程序,将“人性化”诉讼纳入审判监督机制,进一步助推“东方经验”发展。
随着法治的发展和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想利用法律无限夸大自己的权利,逃避自己的义务,想方设法钻法律漏洞,导致申诉、投诉、信访案件激增,社会不满情绪高涨。随着稳定因素增多,民事案件调解难度加大,而再审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再审调解比原审难度更大。本文拟对当前民事再审案件中的难点及调解思路进行简要分析,以表达我们的看法。
一、民事再审案件的特点及调解难点
与原审相比,再审案件来源更加复杂,矛盾更加深刻,信访也更加容易。这给法庭和法官带来了更大的压力。成功的调解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一)再审案件来源较为复杂,当事人认识存在误区。提起再审程序的主体有三个:一是当事人的申请;二是当事人的申请。二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三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引发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的标准是,发起人主观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错误,需要再审的,且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标准是原生效判决、裁定确实有错误,并且是客观存在的错误。因此,并非所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都是错误的。审判监督程序纠错原则不是有错就必须改,而是有错就必须改。就是依法纠正错误。然而南城律师,不少人对再审程序存在误解。他们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意味着原判确实是错误的。法院应当本着纠正错误的原则改变原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往往顽固不化,不愿接受调解。
(二)再审案件矛盾更深、调解工作量更大。再审程序是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之外的救济程序,不提高审判级别。再审案件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中90%以上已进入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庭审,不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会加深,双方还可能对法院和原组织者产生误解和不满,这给调解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三)再审案件信访较容易,对法官调解技能要求较高。据统计,60%以上的再审案件都有约谈记录。有时,法院迫于信访压力,被迫启动再审程序,以缓解矛盾。申请人通过申请提起再审程序,中止执行原判。收获好处后,在再审过程中,一旦觉得自己吃亏了,或者对法官不满意,就会再次找麻烦、上访。对方也会通过上访向法院施压,因此当事人有“上访”这把剑做后盾,期待值很高。也会更高。再审申请人希望通过再审“反败为胜”,对方也不希望自己的“胜利”被再审推翻。因此,双方当事人都将“胜诉”的愿望寄托在再审中,而法院则仰赖再审的“稳定”法宝。案件负责人首先要安抚当事人,避免信访事件发生,在确保稳定的基础上协调利益,寻找调解机会。
二、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思路
众所周知,民事再审案件的调解比原审案件的调解难度更大。但要想减少上访、维护稳定、化解纠纷,就必须顾全大局,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恐惧心理,探索经验,扬长避短,做好再审调解工作。提高再审调解成功率。我们要学会用辩证的方法分析再审案件调解中的难点,并加以规避和控制,正确引导,确保稳定,因势利导。同时,还要看到再审案件调解的优势,准确找到调解的切入点。首先,当事人在经历了原审过程、执行过程和启动再审过程后,或多或少地渗透了法律思想,对程序法和实体法有了一定的了解。他们追求的目标符合法律原则。规定较为紧密,负责人用法律语言与当事人沟通相对容易;其次,再审是在中止执行原生效判决的基础上进行的审理。原生效判决可以借助执行手段促进和解。第三,再审案件负责人可以通过翻阅卷宗了解案内情况,也可以从原负责人那里了解案外情况和当事人性格。特点,这对再审调解大有裨益。基于此,笔者认为,再审案件的调解应根据再审案件的特点,利用再审案件的独特优势,形成独特的再审调解理念,利用综合所有可利用的因素,同时借鉴各种调解经验,根据案件量身定制制度。适宜,因地制宜,灵活调整。
(一)借鉴原主办方的调整方式,做到“有的放矢”。
对于再审案件,首先要认真阅读卷宗,通过对比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原生效判决的内容,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办案人员应当尽量与原办案人或者原合议庭交换意见,了解原审流程、当事人性格、原审调解方式等。应与原办案人讨论,总结经验教训,扬长避短,设计再审调解。谋略,要“知己知彼,有的放矢”。例如,再审申请人张某就有过两次失败的婚姻。第一起离婚案是由本院肖李法官办理的。调解非常顺利,双方都满意。第二次离婚由法官小赵办理。但张某对财产判决十分不满,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张某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庭法官了解张某的情况后,向小赵、小李“了解”,询问调解情况。小赵表示,张某太糊涂了,没文化,态度傲慢,所以调解无法完成。小李说,张某确实没文化,不懂法律,脾气也不好,但他喜欢听甜言蜜语、哄他,不能强行枪杀他。了解这些情况后,再审法官在办案时注重对张某的性格进行分析和把握。针对他的再审请求,他在不同时间采用不同方式、不同语言调解不同问题,效果非常好。
(二)借助执行权,执行与再审“相辅相成”。
据统计,再审案件90%以上来自执行阶段。此类再审案件的申请人通常是原审被告。他们在原审宣判时无视判决,在执行时不行使上诉权,并通过各种方式拒执行、申请再审。对于此类再审案件,首先要立足原判,解释法律、分析案件,明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帮助和引导其正确分析案件情况,解释相关法律和法规。法规。对于原判决结果正确或基本正确的案件,要多做诉讼工作,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解释法理情情,让申请人明白,即使有遗漏原判决已定,再审结果不一定会改变判决。如果坚持再审请求,反而会加深矛盾,增加诉讼成本。尽力帮助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同时,主动联系正在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根据原判决配合被执行人进行调解,并利用执行过程中的保全措施为申请执行人“上保险”,还向对方施压,同时在原审中为原告进行“让步”调解,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请求,执行和再审案件同时结案。比如何某被杜某的帮手打伤,何某支付了数千元医疗费,导致十级伤残。为此,何某、杜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杜某支付何某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对于一万多元,两人均未上诉。执行过程中,杜某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审判监督院法官联系案件执行人,共同调解,为双方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说明利弊。最后何某主动减少索赔金额,杜某承诺分期偿还,以确保案件成功。执行过程中,杜某主动请求法院扣押其部分财产作为担保。其与杜某在执行法院签订了和解协议,杜某撤回再审请求。
(三)利用抗议机构的地位“釜底抽薪”。
再审案件中,抗诉案件占一定比例。与其他再审案件相比,抗诉案件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向抗诉机构申诉的当事人往往有偏激的想法,认为既然同为执法机构的检察院受理了案件,就意味着法院生效的判决确实是错误的,应该予以变更。然而,当抗议机构出庭支持抗议时,却是站在投诉人一边,帮助投诉人打官司。因此,它心高气傲,甚至认为自己胜负已定。此类案件较难调解。其次,由于不少检察院以抗诉人数和改判率作为考核指标,这迫使抗诉机构主动寻找案件源头,从而迎合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抗诉机构的数量。抗议,改变原判。它是考核检察机关的又一指标。根据《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理由的判决书一般不使用“拒绝抗诉”字样。站不住脚,但也用了“维持原判”。这与抗议机构追求的指标背道而驰。因此,应当利用检察院的这一规定,利用其在再审程序中的特殊地位,鼓励其参与调解。法院审判监督部门要与抗诉机构加强联系,相互配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调解。对控告方“泄气”、“熄火”,争取调解结案,实现法院、检察院、双方当事人的全面胜利。例如,再审付诉包某、霍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中,包某于1997年租用霍某的汽车进行运输,包某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付某受伤。 1998年,法院判决包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检察院受理霍某的申诉,并对该案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原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霍某不承担连带责任。审判监督庭法官审查抗诉书后东莞南城律师,主动联系抗诉机构,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于1998年,《合同法》不再适用。抗议原因无法确定,希望检方和司法部门配合调解此案。抗议机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参与调解,促使霍某以车主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并通过鲍某将赔偿金支付给受害人付某。此案经调解解决。法院、检察院和三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一场持续六年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作者单位: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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