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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协委员建议:网络平台应明

时间:2025-01-05 21: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昨天(1月7日),北京晚报报道称,隐私泄露、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现象已成为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痼疾。该报告引起了众多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上东莞南城律师,马元英、马慧娟、刘宁、高敬兵等委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马元英特派员:明确网络平台网络隐私责任

会员马元英

社会科学界政协委员、北京明前南城律师事务所南城律师马元英表示,现实中,通过互联网平台非法收集、复制、传播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她分析说,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高、易于传播,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很大损害。然而南城律师,受害人在维权时往往面临主体认定、消除影响、挽回损失等困难。困境。因此,要求互联网平台承担更多的个人隐私保护责任是合理且必要的。

马元英建议,网信部门应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更加明确的互联网平台管理规则,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事前监管,明确互联网平台在网络隐私领域应承担的责任。保护。以及相应的处罚。

马慧娟委员:提高信息采集者的门槛和保护水平

委员马慧娟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南城律师协会副会长马慧娟表示,民法典首次明确了隐私权的具体内容、侵犯隐私权的具体行为以及当事人的保密义务。相关机构。不过她也指出,平台收集的个人信息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平台的数据安全管控水平。但目前,不同企业的数据安全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导致部分用户的个人信息仍面临非法获取、滥用、泄露等风险。

马慧娟建议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出台标准,提高信息采集者的门槛和保护水平。为此,平台应改变目前的信息收集方式——在收集用户个人隐私信息时,应获得用户的明确同意,而不能只是简单默认勾选用户协议。

刘宁委员:尽快落实第三方监督机制

会员刘宁

《民法典》规定,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正当、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同时,当事人在提供个人信息时应当有选择权和知情权。信息。”政协社会科学界委员、北京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宁认为,目前很多应用和网站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对此,《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信息收集方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刘宁认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可以有效制约信息收集者过度收集信息、信息泄露等问题。应加快该制度的实施,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一份“保险”。

刘宁还介绍,除了民事责任外,故意泄露个人信息还可能触犯刑法。

针对当前严重的网络暴力问题,刘宁也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上是有痕迹的。凡在网上侮辱他人、恶意攻击、造谣生事等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注册为用户时,如果协议中有相关防范或处罚措施,平台还可以对网络滥用者实施封禁、关闭账户等措施。

高级警察委员会成员:明确面部识别使用的目的和限制领域

高级警官

社科界政协委员、北京南城律师协会副会长高敬兵更关心“刷脸”问题:如今,强制“刷脸”进入的做法某些地方的出口很可能成为隐私泄露的新渠道。

高国兵建议,应对人脸识别制定专门规定,明确人脸识别的授权用户、使用目的、使用范围、禁止区域等,以及识别对象的救济路径和问责方式。应加强人脸识别技术的研究。通过公共网络收集、传输、存储人脸信息的,应当采用加密措施,对采集的人脸信息进行分段分离存储,不得公开泄露人脸信息。

立即访问:如何保护您的隐私?

法律专家还就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给出了一些建议,包括:选择可靠的安装软件和网上购物的平台;不信任外部短信,不泄露个人信息;谨慎使用公共WiFi并参与在线调查;妥善处理快递单、票据等文件;养成经常更改密码的习惯,密码设置尽可能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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