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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员工工伤保障案例分析:

时间:2024-12-13 19:5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案件

2015年6月2日,吴某进入某水泥厂,双方约定吴某做兼职工,每天工作半天,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并约定工资标准为18元。 /小时。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2015年7月14日,吴某在工厂工作时,不慎将左手食指砸伤。后于2015年9月3日被诊断为工伤,2016年3月12日被诊断为十级工伤残级,工伤保险由保险基金一次性缴纳伤残补贴。随后南城律师,双方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发生纠纷。吴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水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和停工期间工资。

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定,某水泥厂应向吴某支付上述两项费用共计23877元。

本案涉及兼职员工工伤保障问题。

兼职工作

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小时工”和“兼职工”。这种就业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就业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

那么,兼职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了该怎么办呢?

如何保障这些人的社保权益?

国家对此有何规定?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兼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按小时工资计算的工资。同一雇主的劳动者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雇佣形式。

非全日制就业仅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者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非全日制用工”,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约束。根据该法的调整,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

兼职工作有何特别之处?

非全日制就业是劳动用工制度的重要形式东莞南城律师,也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非全日制雇佣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另一方终止雇佣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小时工资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如何保护兼职工人免受工伤?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用工健康发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关于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全日制就业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2003〕12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因工受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及相关费用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一次性解决。”

针对现实中农民工多人流动的普遍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若干规定的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含部分) (在职职工)受雇于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同时受雇的,每个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分别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受伤的,由职工所在单位缴纳。当员工正在工作时受伤的,应当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可见,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的唯一社会保险,也是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职)的唯一社会保险。员工和兼职员工)可以是多个。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就业风险,保障劳动者因工伤发生的权益。

这里

提醒

各级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要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参保、缴纳保费提供便利条件,依法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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