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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前调解程序详解:如

时间:2024-12-13 19:5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问:

小陈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当地调解机构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小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获得受理。庭审前,小陈与该公司达成协议,打算进行调解。小陈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再次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回答: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规则》第七十条规定,开庭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调解。即使案件受理前已接受初步调解,经双方同意,仍可再次启动委托调解程序。

条款解释——

《办案规则》第七十条规定了委托调解程序。委托调解是指仲裁庭在争议解决的具体阶段委托第三方对争议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归属仲裁庭的调解方式。为充分发挥不同调解方式的优势,保证纠纷解决效率,明确委托调解应当在受理后、开庭前实施。接受委托进行调解的不仅包括组织,还包括个人。它还明确了如果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应举行法庭听证会的期限。 。

1、委托调解的适用

(一)适用时间及条件

受理后、听证前

与案件受理前出具调解建议书的时间不同,委托调解的适用时间是案件受理后、开庭前。这一阶段,一方面,仲裁庭已初步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可以对案件是否适合调解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当双方收到对方提交的答辩和证据后南城律师,或者在仲裁过程中,根据法院的法律解释和风险提示,您可能会对案件的预期有新的认识,也许能够更加理性地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双方同意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实施委托调解;如果只有一方同意,就无法实施。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受理前已经接受了初步调解,如果双方同意,委托调解程序仍然可以重新启动。

(二)接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与调解提案制度不同,除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外,委托调解工作的接受对象还包括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因为委托调解实际上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在受委托的前提下行使仲裁庭调解权。调解的合法性基于仲裁委员会的法定职责和授权;而在调解提案制度中,调解组织是调解的主体,其调解的合法性建立在其是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的基础上。实践中,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委托调解对象。

(三)委托调解方式

为了方便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开展调解工作、实施委托调解,仲裁委员会一般需要出具委托调解书。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到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指导当事人前往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接受调解;一些地区还搭建了网络调解平台,当事人可以通过视频沟通、语音等方式接受调解。

(四)调解书的内容

调解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原因;委托调解的期限;发出调解委托书的仲裁委员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仲裁委员会发出调解委托书时,应当一并移交案卷材料,并在调解委托书中列明移交材料的名称和份数。

二、委托调解与仲裁审理的联系

(一)委托调解期限

《案件处理规则》规定委托调解的期限为十日,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计算。双方约定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后来约定的时间为准。这一规定,一是为了防止案件超过四十五天、六十天的审理期限;其次东莞南城律师,与辩护期和举证期相对应。一般来说,辩护期加上举证期总共大约十天左右。这里,委托调解一段时间不会耽误案件审理进程;第三,长期不调解可能会加剧双方的对抗;第四,仲裁庭开庭后仍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 。

需要说明的是,委托调解的期限应当计入审理期限,不能以此为中止审理的期限。

(二)委托调解后的处理

委托调解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且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委员会将出具调解书。部分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协调变更调解协议内容,并根据变更后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委托调解后十日内未能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的,委托调解程序终止,仲裁委员会应当开庭审理。 (来源: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作者:刁忠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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