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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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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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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营业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资委条例[202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各中央财政企业: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按照中央教育领导小组“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要求,国家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有企业营业招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实际情况 状况。
国有企业营业招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经营性招待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独资、国家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务招待,是指国有企业在商务谈判、商务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营伙伴、经贸联络考察团的活动。国有企业业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
第四条 国有企业经营性招待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严格、诚信、节俭、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会、接待用车、住宿、纪念品等活动。
第二章 商务宴会
第六条 国有企业举办商务宴请时,严禁排场,杜绝铺张浪费。宴会原则上安排在国有企业内部或指定的饭店、宾馆。不得设置私人会所和高档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第七条 国有企业举办商务宴请时,不得提供野生保护动物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每人每次最高价格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不准提供高档饮料,每500毫升不准携带白酒。 ,红酒价格每750毫升不得超过500元。企业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分级、层次的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 住宿人数不足5人(含)的,随餐人数可相等。若入住人数超过5人,超出部分的陪同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入住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商务宴请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招待对象、招待费用等。未提供宴会清单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接待车辆及住宿
第十条 接待车辆是指为方便接待对象出行而提供的车辆保障服务。
第十一条 接待车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配置和规范车辆使用。严禁公车私用和私家车公务维修。
第十二条 因商务招待确需住宿的,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得追求豪华。一般应安排单人间或标准间,对于特别重要的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
第四章 纪念品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因业务招待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应当节俭、朴素,主要内容是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或者体现地域文化。纪念品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每人每次600元。
第十四条 严禁赠送现金、购物卡、会员卡、商业预付卡、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珍贵土特产品。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纪念品管理制度,规范订购、接收纪念品的审批程序,实行纪念品清单管理,如实反映纪念品礼品接受者的情况。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是本企业营业招待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企业营业招待管理办法,督促各级所属企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审批程序,落实各级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必须根据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接待对象的情况,在控制标准范围内确定商务宴会、接待用车、住宿、纪念品等商务娱乐活动的标准。他们绝不能简单地制定高标准或一刀切的标准。 ,避免上下粗暴。
第十八条 严格控制国有企业之间的业务招待标准。国有企业内部的商务招待活动应当按照内外区分、简洁节约的原则进行,不得举办商务宴请。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负责人进行业务招待活动,还应当遵守负责人报酬和业务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开展经营娱乐活动,严禁变相旅游。如确需游览当地景点或观看当地特色表演南城律师,要严格控制随行人数,并本着节约就近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国有经营性娱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实行预算管理,合理控制预算总额,强化预算硬约束。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业务招待中无法执行相关制度标准的特殊情况,企业需要进一步明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原则上须经负责人批准并完成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经营商务旅馆发生的费用应当及时结算,不得虚列或者以会议、培训、研究等费用名义隐瞒商务招待费用。
第六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切实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审批、报销、检查等关键环节,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企业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必须加强对国有企业营业招待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企业内外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合力。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业务招待费预决算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增加经营性娱乐活动内容的;
(二)擅自提高接待经费标准的;
(三)伪造来访人数、天数等??,套取接待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五)报销私人接待费用和个人消费费用;
(六)对所投资企业的分摊或者转移接待费用等;
(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履行出资人责任的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所监管国有企业的营业娱乐管理制度,不得简单执行本规定。设定各种标准的上限。要加强对监管国有企业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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