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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发布劳动合同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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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具体内容请您理解——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所称就业日期,是指劳动者开始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日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岗前培训,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培训之日起建立。
第四条 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聘和管理劳动者。双方均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用工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有明确的工作任务要求。双方自聘用之日起计算。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电子劳动合同平台订立,以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为载体,使用可靠的数据电文订立。电子签名。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合同法。月份的部分将转换为天。双倍工资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应得的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下列两项:
(一)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年终双薪、按季、半年、年度结算的业务提成等支付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资报酬, ETC。;
(二)一次性发放的奖金、特殊情况下的津贴、补贴等未确定支付期限的工资报酬。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自动续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继续维持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一年??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关系。月。书面雇佣合同。
用人单位依照前款规定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书面通知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上,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并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与雇员签订的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因职务原因获得的工资报酬。
前款所称职工因职务而获得的工资报酬,不包括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者支付周期不确定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中加班工资的计算依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引起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无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以工人应得的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的金额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第十条 取得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的用人单位应当告知劳动者本岗位实行的工时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结算期限。没有注明的,加班工资按照综合计算期间结算。
第十一条 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女职工产假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月数计算。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薪酬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女职工本人支付差额。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违约金和经济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适当、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调整仓位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后的岗位劳动报酬、工作条件无明显不利变化,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的除外;
(三)工作调整不存在歧视性或者侮辱性;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工作岗位调整的相关内容东莞南城律师,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规定相关规定的,但按照本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调整工作岗位的除外《劳动合同法》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或者盖章日期为准。时间。一方未注明签字日期的,以另一方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生效日期。劳动合同于劳动合同到期日24:00终止。
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知悉或者应知,劳动者应当自上述情形存在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第十六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试用期可以中止。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因未能保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未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依法。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改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且难以确定是增加还是减少,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用人单位未能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
本条所称劳动合同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实际履行的标准和条件。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因用人单位原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南城律师,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的,双方协议无效,并视为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而未缴纳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原因。
第十九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未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并明确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情节不明确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自2028年7月3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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