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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周年:

时间:2024-12-13 19:5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介绍:

三位一体是坚强保障,二十春秋是辉煌篇章。 2024年是《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20周年。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劳动者编织“防护网”,筑起“安全盾”,为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撑起“保护伞”。 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标志着工伤保险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迈上新台阶,为工伤保险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工伤保险制度。

2024年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2024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内容如下:

2023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18元,比上年名义增长6.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幅为6.1%。分城乡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1821元,增长5.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4.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691元东莞南城律师,增长7.7%。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6%。

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南城律师,一次性工亡抚恤金的标准也发生了新的变化。

按照202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2024年一次性因工死亡给付标准为元,全国统一执行这一标准。

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1)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期限——30天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1]第四条、第五条和《工伤保险条例》[2]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的,发生事故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单位应当在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间。

注: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其期间发生的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雇主。

(2) 员工提出申请的期限——一年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本人、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受伤之日或者确诊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或被认定为职业病的,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特殊情况可以超过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下列情形可能持续一年以上(应当视为非因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造成的):雇员或其近亲属):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原因、职工受伤程度等基本信息);

(二)劳动雇佣合同复印件或者其他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充、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场所因工作以外的原因受伤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详细列出了认定工伤的几种情形,但并非所有伤亡事故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对工伤认定有三项基本要求,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者缺一不可。其中,“工作理由”是这三个组成部分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证明劳动者因非非原因造成伤害的举证责任。工作原因。用人单位无证据证明非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推定为工作原因造成伤害。劳动者对此不承担举证责任。

(二)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主要取决于员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明确规定,只有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才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下岗可以认定为工伤。

因此,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的标准是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员工被认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判定该员工“不负有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最直接的方法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实中,经常存在发包人将建筑工程层层分包的情况,而实际施工人员往往不具备资质。具有用人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而实际建筑工人招收的员工(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直接上班。因此,如果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此引发的赔偿问题就比较有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4]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将工伤分包给用人单位。不具备雇主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单位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可见,工伤认定并不严格以有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也有所体现。湖北省黄梅县劳动争议案件((2022)鄂1127民初1762号)案件事实为:被告科金XX包装厂上班,从事纸箱印刷。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金XX包装厂也未为被告柯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柯某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失误,不慎将右手卷入机器内受伤。随后,他被送往武汉瑞祥中医骨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人柯某受伤事实,经黄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经黄冈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停薪期限为三个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已得到法院终审判决的确认,被告柯某遭受工伤后,双方已解除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原告雇主未依法为其雇员投保。在工伤保险案件中,原告金XX包装厂应当按照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直接向被告柯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表明,这样的做法不仅极大地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四)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能否提出工伤索赔?

如果员工受重伤且伤残程度较高,后续治疗费用和法定赔偿金额也会相应增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并支付应有的工伤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保险费和滞纳金。办理工伤保险,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为工伤的,都需要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新发生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受伤后在参加工伤保险前新发生的费用。因此,为了避免出现公司无力支付赔偿,最终导致员工权益受损的情况,如果公司发生工伤时未缴纳社保,员工可以向员工索要社保。公司须补缴款项。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可以作为工伤补偿。索赔。

该条仍可参考(2022)E 1127民初案第1762号。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按照相关工伤保险待遇规定直接向员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当公司未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

(五)职工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是否可以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义务?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员工因工受伤,保险公司已经给员工支付了相关赔偿,商业保险可以代替工伤保险吗?用人单位能否免除工伤赔偿义务?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7民初1372号)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商业保险,但未参加工伤保险。本案焦点之一是意外身故保险金是否应排除在奖励金之外。一审法院认为,职工的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存在冲突。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两者性质不同。它们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相互替代,国家鼓励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劳动者获得商业保险赔偿后,仍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该案后上诉至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从这个角度来看,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变相免除。其次,工伤保险关系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购买此类性质的人身保险,可以增加劳动者或其近亲属的赔偿金额和渠道,但并不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而未缴纳的,职工遭受工伤后,应当承担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论:

工伤保险是国家对职工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伤保险的推行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标志和成就。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20周年,既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新起点。顺应时代新趋势、落实新要求,完善三位一体制度,必将推动工伤保险行业呈现新局面,筑牢职工安全屏障。

[1] 《工伤认定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工伤保险条例》是指《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属于工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属于内伤,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因工作以外原因造成的;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四)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分包给他人的不具备用人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在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受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撰稿:郑方圆、李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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