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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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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宪法修正案:全面解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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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款中的“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以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改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在“自我奋斗”前增加“践行新发展理念” ”; “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文明协调发展”。生态文明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坚持真理、纠正错误、战胜失败的结果”。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对付敌人。我们的国家将在经历许多艰难险阻后取得长期的社会地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重要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体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独立自主更新,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家现代化而努力奋斗。国防和科技,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伟大复兴中华民族的”。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的“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 “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祖国统一“爱国志士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这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过程中,以共产党为领导的集体中国党的成立,是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人士、拥护祖国统一、致力于伟大事业的爱国人士参加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维护国家统一统一的斗争中继续存在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段规定:“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建立并将继续加强。”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段“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成就,是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的成就,是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的”。世界人民的支持。” “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尊重彼此主权和领土完整,坚持互不侵犯。”在“不犯罪、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后又增加了“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共存”; “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离不开世界人民的支持。中国的未来与世界的未来紧密相连。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坚持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东莞南城律师,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
宪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然后加上一句话:“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国家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对它负责,接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保护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修改为:“国家保护各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将“国家倡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主张热爱祖国、热爱祖国、热爱劳动。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道德。”这一段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的社会公德。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在人民中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际主义、共产主义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等腐朽思想。想法”。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南城律师,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作为第七项“(七)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选举”,修改第七项至第十五项因此。第 8 至 16 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增加一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变。对于第五项和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第六项“(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修改为《(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家监察工作检察院”;增加一项,作为第11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11项第12至22项相应修改为第21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海外委员会。中方委员会及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需要建立这一点。”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发展”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城乡建设”。乡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一水平。”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处于同一水平。”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该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罢免官员。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个人代表。”
宪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城乡事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管理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和财政、民政、公共事业等工作。国家安全、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增加一款,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导演,
副主任若干名,
委员若干名。
监事会主任每届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将第七条相应修改为第八条,将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修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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