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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高密法院审理朋友间套娃式民间借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鲁发案【2024】183
当朋友遇到困难时,该采取行动时就大声喊叫并采取行动
这对你来说很难,对每个人来说也很难。如果您没有钱获得贷款,就很难帮助朋友。
近日,高密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一起“套娃式”朋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
我们来看看↓
(图片来源因网络入侵被删除)
案件简介
卢和李是同事和朋友。李某向卢某借钱用于工作和生活需要。由于朋友之间的友谊,卢某在手头拮据的情况下,向某知名网贷平台借了4万块钱。袁被借给李以应急。双方对借款期限和利息没有达成一致。借给李某后,卢某每月向该网络平台支付380元的贷款利息。在卢某多次催促还款后,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贷款。卢某随后起诉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贷款4万元,并按网络平台贷款利息每月380元偿还利息。
法庭听证会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确实欠卢某4万元贷款本金,但这4万元贷款是从某网贷平台借入,然后借给李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改)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向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再融资;……”。金融机构以支持生产经营为目的发放贷款东莞南城律师,并将贷款转让给他人,违反贷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的贷款用途,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用于其他目的的。转让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卢某借给李某的金额来自网贷平台,而非其自有资金。这是一起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转贷的案例。因此,卢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卢某要求李某每月支付380元利息的要求不能支持,应在资金占有期间的相关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融资中心依法,李某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借入的4万元也应予以退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南城律师,法院最终判决:李某须偿还卢某借款4万元及利息(按2022年8月29日至还款之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十日后,当日全额支付。
法官后记
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网络借贷平台以其申请便捷、借贷快捷、借贷还款灵活、利率透明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的人青睐。尤其是很多年轻人利用网络借贷平台临时借出资金。供个人消费。网络贷款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形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你从网贷平台申请贷款,然后借给别人,那么这笔贷款的性质就需要区别对待。
朋友因资金周转而借钱很正常,但借出的资金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从金融机构获得的资金被借来借给朋友。虽然是出于“善意”、履行“友谊”,但这种“套娃式”借贷行为违反了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显得“双面”。 “割刀”的忠诚行为实际上造成了利益的损失。严重时,可能会导致自己无法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影响个人信用。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信用卡套现、“为利贷”、“借呗”、“风起乐”等网络平台借款都是通过向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如果您从网络借贷平台申请贷款,然后借给他人,您将承担责任。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大家,“拓展”时不可大意,“套娃”式借用不可取。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1)设置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再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或者报酬应当要求对方支付占用资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授权资金中心……,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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