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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笔录核对与签名确认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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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开庭的人都知道,法官主持庭审后,当事人仍然需要查看庭审笔录。只有验证无误、签名确认后,审判才真正结束。这份审判笔录非常重要。可以作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新证据。有时会作为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因此庭审笔录不能被忽视。
首先,要注意检查笔录,及时提出补充修改意见。
1、您所表达的内容是否存在错误。如果有,您需要及时向店员要求更正。一般的笔误并不重要,但如果涉及姓名、金额、日期、法律效力等笔误,此时应尽量让书记员更正,避免判决书出炉后还要更正。被释放了,这就比较麻烦了。
2.您表达的内容是否有遗漏,需要补充。事实上,补充意见有两类。一是书记员当时记录的句子比较简单、不完整,省略了意思;二是庭审过程中没有表达,结束后又发现了需要补充的新意见。
法律并没有区分上述两种补充,但从庭审笔录的“记录”性质来看,前者仍是庭审中表述的内容,应当以更正笔录予以补充,而后者是新的,不符合要求。庭审笔录的性质可能会影响对方当事人对新意见表达反驳意见的权利,因此书记员不一定允许补充,可以要求当事人或南城律师在庭后提交书面意见或陈述进行补充。但是,书记员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记录改正申请。
3、关注对方对庭审笔录的补充更正。如上所述,补充更正的内容可能是庭审过程中原本未表达的意思。为防止内容“塞满”或曲解双方原审表达的意思,还应关注对方提出的补充更正意见,必要时提交。异议,或补充反驳意见。
其次,如果对庭审笔录记载的内容有争议,可以通过庭审视频核实来解决。
在庭审结束确认笔录内容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笔录内容存在分歧,或者在提交庭审笔录作为证据时,双方当事人对笔录内容存在争议笔录,否认当时所说的相关内容,或者存在歧义的,可以在庭审过程中播放笔录进行核实。视频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南城律师,“人民法院应当对庭审全程进行录像或者录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赋予当事人和南城律师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相关资料便利。
第三东莞南城律师,庭审笔录不仅限于记录法官、当事人和南城律师的陈述。所有活动均应记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书记员应当将庭审的全部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审判员、书记员签名。”也就是说,如果对方当事人或者南城律师,包括法官,认为自己在庭审过程中的言行不妥或者有利于案件的处理,但书记官没有记录,他可以特别提醒当事人。店员去记录一下。这方面理论上没有明确的限制。若应记录而未记录,可要求补充。如果不补充的话,可以要求按照上述方式进行申请录音,也可以通过事后核实庭审视频来解决。
最后,如果庭审笔录在庭审结束后能够尽可能地进行核对和补充的话,尽量当场解决,而且要逐字核对,不要太麻烦。虽然法律规定笔录纠纷可以通过核实庭审视频来解决,但法律规定与现实之间始终存在一定差距。很难说每次庭审是否都有视频!
希望这篇文章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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