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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结案率低,如何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长期以来,刑事立案和督办案件办结率较低,大量督办案件长期滞留在侦查阶段,成为影响立案成效的瓶颈问题做好立案和督办工作。以北京市为例,1999年至2007年,公安机关共立案立案199起,涉及260人。截至目前,尚有117件148人尚处于立案侦查阶段,分别占立案立案总数的58.8%和56.5%。 %。其中,102人督办立案2年以上案件82件,48人督办立案5年以上案件44件,14人督办立案5年以上案件12件。超过8年。
一、导致刑事监察案件立案不侦查或者侦查不结案的原因
1.站起来却无法调查,不愿意调查。实践中,有些案件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是由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对犯罪与非犯罪的认识存在差异。既然《立案通知书》具有指导性,公安机关只好立案。但由于案件是被动立案,并不能改变公安机关对案件性质的认识。加之部分侦查人员侦查能力不强等因素,一些督办案件不予侦查或不愿侦查。
2. 侦探但无法得出结论。加之北京流动人口较多,约有21.3%的案件因犯罪嫌疑人在逃而无法侦破,部分案件侦查难度大、证据不符合破案标准。还有“疑案”无法解决的问题。 ,即现有证据既不能达到确凿、充分认定有罪的水平,也不能绝对支持无罪认定……并且不存在继续侦查取证的可能性,形成“疑案” " 既不能移送起诉,也不能撤回。
3.侦探却不敢结束。经调查取证,有些案件可以排除犯罪嫌疑,应当依法撤销。但由于案件背景特殊,公安机关不敢轻易撤案。例如,在当事人陷入诉讼、法律解释困难的案件中,撤诉可能会加剧冲突。
4、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衔接不紧密,后续监管薄弱。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效率缺乏科学、明确、具体的考核要求,公安机关缺乏内部监督和监督程序;一些检察机关将立案监督的目标定位为“立案监督”。他们认为“完了、成立了、结束了”,不关心、不重视监管的质量和有效性。同时,还存在监管不力、碍于面子害怕监管的问题。
二、加强机制建设,推动调查进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依靠工作机制建设来解决。
1.健全动态跟踪监督机制,防止立案不查、查不结案。一是要对公安机关立案分案进行核实,防止虚假立案。二是核查调查人员资质南城律师,防止敷衍职责。三是核实调查取证工作。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必须核实网上追逃、协查情况。犯罪嫌疑人明确、有记录的,必须定期核实取证情况。防止公安机关以“在逃”、“正在侦查”等为由,消极侦查、放松侦查,掩盖、纵容犯罪。四是要核实公安机关不结案的原因,防止以“疑案”为借口结案或者该结案而不结案。五是核实结案理由。防止立案后任意驳回案件或以罚代刑。六是要核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合法性、有效性。防止非法收集证据或仅收集片面有罪或无罪证据。七是要全程跟踪案件批准逮捕、起诉、审判的全过程,注意侦查结束后起诉、审判阶段的长时间拖延。
2.强化检警合作机制,推动侦查进展。一是加大侦查力度,确保监督立案不出现失误,防止侦查不结案。二是开展法律解释说理,统一执法认识。立案通知书必须详细说明立案理由,为明确立案思路提供帮助。三是开展跟踪调查工作。在立案通知之初,提出书面意见,指导调查取证。四是定期向公安机关通报立案、结案督办情况,协调公安机关对大量积压案件组织精干人员开展“清积压”专项活动。案”。五是协助公安机关完善执法人员档案,定期反馈立案情况和办案监督情况东莞南城律师,为上级考核和办案人员评级提供参考,调动积极性。六是对于侦查人员长期负责侦查重大案件,没有精力办理立案、督办案件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3、完善评估和应对机制,倡导采取多种方式快速解决案件。一是将监督侦查效率纳入检察考核目标。侦查效率与侦查监督和指导侦查取证密切相关,应纳入检察考核指标,调动开展后续监督的积极性。二是提倡运用多种方式快速办案。先立案后撤案、先批准逮捕后撤回逮捕等,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证据是片面的,有罪证据多于无罪证据,而且还没有被核实为真实的时候,审查就必须特别仔细。对证据不符合起诉、审判标准或者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应当撤回的,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撤案。三是建立公检法共同应诉当事人的工作机制。对于当事人对撤案、不起诉决定不服,可能滋扰、滋事的案件,公安、检察院可以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建立对当事人的联合应对机制,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中止起诉、约谈等工作。四是配合“公诉转自诉”工作。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不予追诉决定不服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劝说其行使刑事自诉权,并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人民法院为公民提起自诉提供便利。
4、健全监督纠偏机制,形成监督合力。一是对虚假立案、非法撤案、以欺骗手段逃避公安机关监管等违法行为,以《违法行为纠正通知书》的形式及时予以纠正。二是积压案件较多的地方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地方人大、政法委提交专题工作报告,反映情况,争取支持,形成监督合力。三是按照“检察一体化”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督办后长期无法结案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指导。必要时,上级检察机关直接负责案件的后续处理。四是对侦查人员渎职、纵容、包庇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5.建立专门的诉讼监督队伍,提升监督能力。结合检察官领导班子建设,建立专职诉讼督导队伍,做到案件到人、责任到人,做到案件时刻跟踪、督办,每一个案件都要有结果。 。定期组织经验交流和培训,提高监管水平。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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