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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2023 年潘林与 A 公司电动自行车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案例详情
(案例中姓名均为化名)
2023年9月,潘林与A公司达成买卖电动自行车协议,支付5210元,并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订单向其提供电动自行车。并且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潘林随后向A公司支付了13800元作为进货押金。 2023年12月,潘林发现,从A公司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大部分严重超重,电池箱不符合标准,导致无法正常上牌。虽然潘林多次就质量问题与A公司沟通,要求A公司换货,但A公司却不断找借口拖延进程,甚至后来也不理睬潘林。看到A公司的做法,潘林不愿继续与A公司合作。根据合同规定,潘林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潘林来到四川品墨(南充)南城律师事务所,委托本所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的南城律师侯杰担任诉讼代理人,协助处理此事。
侯南成律师接受委托后获悉,2023年11月,A公司已向其提供了总价值为200万元的电动汽车产品,认为当务之急是找到证据证明A公司提供的电动汽车不符合要求。侯南成律师利用A公司的供货价目表、微信聊天记录、产品合格证等证据证明A公司提供的电动汽车不符合国家标准《技术安全规范》 ”,对尚未销售的48辆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质量不合格。前期准备工作全部完成,侯南成律师协助潘林提起诉讼。
我们的主张
(案例中姓名均为化名)
1、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将人民币款项退还原告;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9万元;
品摩民商南城律师团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庭审现场:
A公司辩称:
与潘林的微信聊天记录认证目的不被认可。聊天记录不能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潘林送车后南城律师,被告知可以换证。该证书于今年3月颁发。它已提供给他,但原告拒绝接受。对于原告提交的产品合格证与实际产品不符,且无证据证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事实,不予认可。提交的评估意见也不予认可。我们认为,鉴定单位没有相应的检测资质,且所有车辆都不是我们派来的,而是经过原告改装的。随后A公司提供了合同及配电清单,证明双方已履行合同义务,并为涉案电动车提供了3C证书,证明合法合规。
侯杰南城律师:
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规定,组装好的电动自行车的质量应小于55公斤。我们尚未销售的48辆电动自行车中,有34辆重量超过86公斤,电池箱已改为60V至72V。其余10辆车中只有一辆重量低于55公斤,其他均超标。速度远远超过了极限速度,没有发出任何提示音。它们不符合国家标准,也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车辆质量标准。然后我们提供了未售出车辆的详细清单。由于A公司提供的车辆大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东莞南城律师,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法院认为:
《电动自行车规格及要求》明确规定,整车整车质量应小于55公斤。 A公司提供的48辆未售出车辆中,有34辆严重超标。属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缺陷产品,违反了双方合同。根据车辆质量标准,鉴于A公司供应的涉案车辆大部分存在质量问题,应认定潘林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故潘林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A公司应将采购押金退还给潘林。扣除潘林所售电动车货款后,A公司应返还94,254。潘林主张的违约金以购房定金的30%作为支撑,经计算为4.14万元。
判断
(案例中姓名均为化名)
1、潘林与***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于2024年6月26日终止;
2、***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潘林的购货保证金94,354元,并支付违约金41,400元,共计94,354元。
主持人:南城律师:侯杰
四川品摩(南充)南城律师事务所金牌南城律师
【侯杰南城律师】
我是四川师范大学学士,从事法律行业四年。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案件,主要办理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公司非诉讼等类型案件。
【专业领域】
婚姻家庭事务、民间借贷、法律顾问
【典型】
范某离婚纠纷案(调解离婚)、徐某合同纠纷案(支持我方主张)、陈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调解结案)、潘某合同纠纷案(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偿还我方贷款并支付利息)
本文案例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如果名称一致,请联系我们修改。以上案件均为四川品墨南城律师事务所办理的真实案件。如果您需要将案件用于包括但不限于社交网络媒体等用途,请联系四川品墨南城律师事务所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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