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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

时间:2024-10-20 14:46 作者:佚名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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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其他禁忌作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高海拔、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忌讳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以及其他禁忌作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不得从事高海拔、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忌讳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

女职工生育后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的其他劳动以及哺乳一岁以下婴儿的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或夜间工作轮班。

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南城律师,按照不改正的标准处以罚款。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每名女职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已被侵犯。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附件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东莞南城律师,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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