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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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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严厉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一)妨碍传染病防治犯罪
【法律目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有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330条。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发布通知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封城”防控措施,暂时关闭离汉通道。公民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武汉。目的是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此后,擅自运送人员出境的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具有严重传播风险,应当以该罪定罪处罚。妨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
案例一: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尹某某是湖北省嘉鱼县人。他从事私人客运业务,长期驾驶东风九座小客车往返于嘉鱼和武汉之间。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 《中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治措施。 1月23日,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知(第1号)》,决定当天10:00关闭出汉通道。 、实行封城管理。 1月23日10:00至20:00,被告人尹某某在无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其东风九座小客车两次往返于武汉至嘉鱼之间接载乘客。 2月4日,尹某某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至2月7日,与尹某某有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 2月5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对尹某某启动立案监督。同日,嘉鱼县公安局对尹某某立案侦查,并对其实行监视居住。 2月10日,嘉鱼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2月11日,嘉鱼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提起公诉。嘉鱼县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尹某某因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妨害公务罪
【法律目的】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依法依规行使国家疫情防控管理职权的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受国家机关委托执行防疫任务时并代表国家机构进行控制。权力机关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不列入国家机关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执行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依法采取隔离治疗等疫情防控措施。采取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攻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疫情防控期间,妨害公务罪的适用需要把握:一是关于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妨害公务罪的对象。由于疫情突发性、波及面广,为最大限度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政府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责任并落实管控措施。因此,符合两国高层和两部委意见规定的三类人员的,都是妨碍公务的对象。其次,疫情防控期间官方行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干扰公务人员执行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密切相关措施的行为,视为妨害公务行为。
案例二:四川省仁寿县王某妨害公务案。 2020年1月24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决定启动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响应。仁寿县及所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领导机构。
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仁寿县普宁街道一家商店工作时,普宁街道办事处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及工作人员杨某、方某县委政法委等按照当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的安排,人们在附近小区外拉起警示带,设置检查点,并对身体进行测量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确保进出小区人员安全。因王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堵塞了卡点的出入口通道,廖某等人在自称疫情防控人员后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并移走汽车。王某首先声称电池没电了,无法点火。廖某表示愿意帮忙推车后,又表示廖某等人不是交警,无权要求他挪车。廖某等向王某说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王觉得廖等人小题大作,没必要搞得这么严重。他指着廖辱骂他“拿鸡毛当箭”。廖某要求其配合工作,不得辱骂后,王某越发激动,趁廖某不备,挥拳打其面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为避免现场混乱,廖某等人上前拦住王某,并将其按住。王某仍用手抓伤廖的脸,在其脸上划出几道血痕。现场工作人员报了警,警方迅速赶到现场,依法将王某抓获并立案。
2月5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采用电话、视频等方式提前介入案件,指导侦查机关及时调取政府疫情防控文件、监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犯罪现场的视频。 2月10日,仁寿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仁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经检察院讯问,告知其诉讼权利并解释法律后,王某在提供法律帮助的南城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协议,并同意申请加急审理程序。同日,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 2月11日上午,仁寿县人民法院远程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指控和量刑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个月。
二、依法严惩诈骗犯罪
【法律目的】疫情防控期间,以开发、生产、销售疫情防控物资为幌子,诈骗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巨额捐款或者材料,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该条规定,该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江苏省南通市张某诈骗案。 2013年11月20日,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2016年6月7日被判刑,完全释放。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张某利用受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行为。 2020年1月28日至30日,他在微信、QQ群发布大量出售口罩的虚假信息,诈骗受害人卢某、罗某。 XX、徐共缴纳押金9520元。该案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月4日移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捏造事实,利用网络诈骗他人巨额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条的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2月5日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鉴于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检察院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月7日,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依法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依法严厉惩治散布谣言犯罪
【法律目的】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并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南城律师,以编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条依照本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四:辽宁省鞍山市人赵某某涉嫌编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是一名无业人员。他从2018年开始购买警用装备,并多次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自己佩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 2020年1月26日,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扩大自己的网络影响力,赵某某将自己身穿警服的照片设置为微信头像,并将自己的微信昵称设置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发布在他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写道:“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醒大家!今天鞍山市内公交车!全部停运!明天起,长途汽车站停止运营所有长途公交车!我将今晚值班,今晚12点开始,我将带队出去执勤!” “今晚鞍山全城封城!请不要外出!”,并散发多张执勤民警的照片。信息发布后,被众多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致电相关部门咨询。鞍山市交通运输管理局接听电话 个,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电话 个,110报警中心接听电话 个。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秩序。案发后,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了解案件进展和取证情况,并就证据获取和适用法律问题与公安机关充分交换意见。 。 2020年2月10日,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编造、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赵某某。
四、依法严厉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法律目的】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定罪和处罚。
案件5:福建省武夷山市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20年1月26日中午12时27分,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武夷山市行田镇西郊村吕布陈某某不做任何事,专门贩卖野味。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后,及时将线索移交给武夷山市公安局林业分局。当日16时00分左右,武夷山市公安局林业分局民警对陈某某家进行检查,发现并查获了冰箱内存放的5只剥光完好的“山鸡”和3只长有白色羽毛的“山鸡”。鸡”尾肉块(重6公斤)和9块疑似“山麂”肉(重13.6公斤)。经鉴定,5具完全剥离的死“山鸡”尸体和3块带有白色白色“山麂”尾肉块。查获的羽毛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雉;查获的9件“山鸡”肉片为“山麂”肉片,品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红麂。 2000年8月1日,国家认定“有益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陈某某供述,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为自用消费,前往行田镇西郊村“双喜龙”山地农场,武夷山市多次使用购买的10个狩猎陷阱捕获5只白雉和2只赤鹿,当天晚间,武夷山市公安局林业分局因涉嫌违法立案侦查。对陈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2020年2月2日,该分局将案件报请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杀国家保护动物。因涉嫌非法猎杀珍贵野生动物,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下发《关于抓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的意见》,要求提取相关视频材料,提取作案工具,查清是否有从犯、是否有其他犯罪事实,例如在禁猎区狩猎和狩猎期。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批准逮捕职责时,发现陈某某的犯罪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拟就此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月3日,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提起诉讼。该案已立案调查,并于2月7日在司法网发布公益诉讼诉前公告。
五、依法惩治其他涉疫情犯罪
【法律目的】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相关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扰乱疫情防控正常工作的,必须以情节严重的论处,依法体现严格的政策要求东莞南城律师,有效惩治和震慑违法犯罪。
案例六:河北省隆尧县赵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0年2月1日上午,隆尧县古城镇关村村干部刘、白按照县政府疫情防控要求,在村内街道巡逻,劝说聚集聊天的村民回家。当他们路过被告人赵某家时,刘某要求赵某“不要在门口聚集,现在疫情这么严重,回家吧”。赵某某对劝说不满,便以村委会未经他同意就给他家粉刷外墙为借口(当时赵某某外出打工,父母也同意了,赵某某也没有提过此事)之前的事项)请求恢复。他因本来面目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家人拖回家中。 2月2日上午8点左右,赵某某再次以此事件为借口,携带尖刀和烟花弹“震天雷”到村委会,威胁要自杀、闹事。家人、亲戚和在场的村干部都劝说,赵某情绪激动,不断拿尖刀抵在脖子上,威胁要自杀,并命令任何人不得进入村委会办公室。 9时许,正在古城镇政府开会的刘某某得知消息后,立即前往镇派出所报案,并与派出所民警赶往村委会。民警赶到现场后,赵某某情绪更加激动,继续用尖刀抵在脖子上威胁要自杀。下午13:00左右,隆尧县公安局特警赶赴现场增援。在与赵某交谈并试图靠近时,赵某扔掉了尖刀,并试图点燃他携带的烟花弹“震天雷”。随即被警方特警抓获。果断制服。期间,大量村民长时间聚集围观讨论,秩序十分混乱,严重干扰了村委会的疫情防控工作。
2月2日,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赵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当天,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利用电话沟通、视频连线、电子案卷查阅等方式,就案件定性、完善案情等问题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证据。 2月5日下午,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 2月6日,检察机关依法对赵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2月7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与看守所、法院、南城值班律师沟通协调后,决定采取视频连线的方式,保证南城值班律师能够为赵某提供法律帮助。负责该案的检察官依法讯问了赵某,并告知其权利义务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南城值班律师通过视频连线解答了赵某的法律咨询。通过解释和解释法律,赵某善意认罪并接受处罚。其悔罪后,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接受处罚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2月10日,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2月12日,在征得赵某同意后,隆尧县人民法院采用法院、检察院、被告三方网络视频方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当庭宣判,采纳量刑建议检察院的。 ,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赵某当庭认罪并接受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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