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nanchenglsh.com 南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最新资讯
最新资讯
湖北叶某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疫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案例一:叶某妨碍公务案
——拒绝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
案件简要事实
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驾车载着叔叔、弟弟经过湖北省崇阳县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指挥部金堂镇汉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询问叶某等人检查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封锁检测点。后来他们被劝走,工作人员报了警。当日18时00分左右,崇阳县公安局金堂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某、辅警蒋某某等人到叶某家中传唤调查。叶某某不服,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蒋某某。其他人及其亲属也对警察进行撕扯、推搡,阻止其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受害人张某、江某伤势较轻。
裁判结果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绝配合防控管理,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人轻伤。给两个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叶承认了,也承认了。综合犯罪情节,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叶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案例二:唐某某寻衅滋事案
——疫情防控期间,医院内医生遭暴力伤害
案件简要事实
2020年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未佩戴口罩前往江苏省建湖县尚港镇草堰口卫生院看望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在正在使用的输氧病房内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吸烟,唐某某心生不满,与周某某发生争吵,随后殴打周某某头部、面部和颈部,导致死亡。周某某的衣服被损坏。随后,唐某先后殴打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以及市民姚某、唐某。经鉴定,受害人周某某、王某某、姚某某的伤势均为轻伤。
裁判结果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在医院内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伤。其行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依法惩处。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原谅。据此,被告人唐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等案件
——用自制枪猎杀野生动物
案件简要事实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黄某某从他人处获得自制预充气气步枪一支、自制气枪一支。 2018年,他购买了射钉枪、钢管、瞄准器等部件,将射钉枪改造成狩猎野生动物的猎枪。 2019年5月至11月,黄某某在东引山使用改装的射钉枪猎杀疑似果子狸的野生动物4只(其中一只已煮熟)。黄某某于11月13日被抓获,公安机关搜查其住处,查获“快排”气枪1支、“钓鹰”气枪1支、钉枪改装嫌疑枪1支、瞄准镜1支、钢珠94枚。从其亲属处查获黄某某猎杀的钉子炸弹86枚,疑似果子狸3只。经鉴定,这三把疑似枪支均具有造成伤害的能力,鉴定为枪支。其中,由射钉枪改装而成的枪,是一种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子弹的非标枪;这三只疑似果子狸中有一只是小果子狸。 ,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另外两种为斑果子狸(俗称果子狸),为国家保护的有益陆生野生动物或具有重要的经济、科研价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秘密制造火药动力非军用枪支,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猎杀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2支,其行为也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法给予处罚。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非法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件四:陈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介绍他人非法收购穿山甲
案件简要事实
2019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陈某某获悉薛某某(在逃)、吴某某、高某某(均涉嫌其他犯罪,正在审查起诉中)等人被偷渡入境。批准死穿山甲尸体后,他介绍杨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在广西另案办理)向吴某某、高某某等人购买。 3月2日,陈某某、杨某某前往高某某居住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一套公寓。吴某某、高某某等人向杨某某提供一箱死穿山甲尸体供检查。 。次日,陈某某按照约定陪同杨某某前往广州市花都区一区。杨某某购买了20余箱穿山甲尸体(每箱装有至少4只死穿山甲,共计80多只穿山甲,总重747公斤。9月25日,陈某某在楠木山被警方抓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边防检查站。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某介绍杨某某联系卖家、陪同验货、交易等,系从犯。据此,2020年3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因非法获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5:上海某工贸公司与谢某某非法经营案
——疫情期间抬高口罩价格赚取暴利
案件简要事实
被告谢某某系被告上海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南城律师,该公司于2020年1月上旬以一定价格采购了一批一次性无纺布口罩(规格:50只/盒)。每盒售价5.125元,在公司网上商店以每盒7元的价格出售。 1月23日至29日期间,谢某逐步将上述口罩的销售价格提高至每盒21元至198元不等。共销售1900余箱,销售额17万余元,违法所得16余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及被告谢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推高口罩价格,赚取巨额利润。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单位及谢某某有情节供述,并全额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据此,2020年3月23日,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单位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判处罚款20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元。
裁判总结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相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物资价格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明显。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还制造或加剧恐慌性需求,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行为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东莞南城律师,虽然超出了相关价格管理规定,但幅度不大,违法所得也不大,对疫情防控没有重大影响,不宜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并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本案,被告单位及被告利用疫情防控期间口罩紧缺的“商机”低价加价,最高加价幅度达到28倍。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
案例六:刘某、王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冒伪劣口罩
案件简要事实
被告人刘某是河南某医药公司销售人员,被告人王某是河南某房产中介公司总经理。 2020年1月20日,江苏省宿迁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因工作需要,向宿迁市某医药连锁公司股东年某采购一次性医用口罩。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 1月24日,年某联系刘某寻找货源。刘某从王某处获悉,河南省滑县一家庭小作坊(涉案嫌疑人已另案处理,仍在调查中)生产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两人商量,由王负责提供货源。 ,销售口罩的利润将由双方分享。 1月25日,刘某购买假冒“飘安”牌口罩30箱,共计30万只,王某购买假冒“华康”牌口罩24箱,共计21.6万只,共计54箱51.6万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以24.9万元的价格卖给年某。 XX年,30箱上述“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运抵区政府指定的物流园区仓库。 1月26日,区政府工作人员发现该口罩合格证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且该口罩质量较差,遂予以查封。同日,某连锁药企法定代表人袁某将上述24箱“华康”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出售给宿迁市某镇人民政府、宿迁市某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他单位。袁某得知上述“飘安”牌口罩存在质量问题后,联系相关单位,收回未使用的口罩,并全额退款。 2月1日,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涉案“飘安”牌口罩和“华康”牌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涉案“飘安”牌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为40.1%至44.15%,涉案“华康”牌口罩细菌过滤效率为40.1%至44.15%。细菌过滤效率为50.3%~53.3%,不符合产品上标注的一次性医用口罩细菌过滤效率要求(≥95%),且两款口罩的口罩带断裂强度也不符合质量标准,这两者都是不可接受的。合格产品。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王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口罩,销售额24.9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刘某、王某均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且刘某所起的作用大于王某。刘某、王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全额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月,并处罚款14万元。
裁判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还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行为。犯罪的,依照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如果口罩是不合格产品,同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销售额达24.9万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也或单独被罚款。量刑范围内;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依法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量刑在罚款范围内。两种犯罪相比,后一种犯罪的处罚比前一种犯罪的处罚更重。人民法院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符合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择重罪处罚”的规定。
此外,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等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合格医用口罩,也可能构成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但必须严格控制。“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需要根据涉案医用口罩的使用场所、人群综合判断除此之外,涉案医用口罩防护功能不符合标准。如果涉案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主要销往医疗机构并供医护人员使用,通常可以判定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涉案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口罩如果销往非疫情多发地区供群众日常使用,一般难以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要求。实践中,尚无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医用口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适用生产、销售不合格医疗器械罪存在障碍或争议,但销售金额超过5万元,或者货物价值15元以上的,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按照生产、销售罪定罪处罚假冒伪劣产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还可以以相关罪处罚。具体到本案,涉案一次性医用口罩防护功能虽不符合标准,但并未出售给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使用,也没有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不构成不符合标准的销售。标准医疗器械犯罪。
东莞南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