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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掌握年终奖发放权?劳动

时间:2024-10-20 14:4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不支付的,年终奖不予发放。合法吗?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职工一年来工作表现的认可,一般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支付给职工。在司法实践中,因年终奖金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年终奖的发放权是否完全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当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年终奖时,员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结合真实案例,全面解读年终奖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件简介

高先生于2015年3月以居民身份加入山水公司,月薪3万元。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由公司根据整体经营状况、团队经营业绩、员工个人表现等因素自主确定”。高先生任职期间,山水公司基本上每年都在次年3月份发放年终奖金。 2016年至2020年年终奖金额不固定,从2.5万元到4.5万元不等。 2022年,山水公司通知高先生,不再发放2021年年终奖金。随后双方发生纠纷,高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山水公司支付其2021年年终奖金3万元。

高先生称,自从他加入公司以来,公司每年都给他发年终奖。这是双方就年终奖金条款达成的不成文事实协议。因此,公司每月应支付他3万元工资。 2021年年终奖金。

山水公司辩称,双方从未明确约定年终奖金的数额。年终奖金的发放属于公司自主经营权。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决定年终奖金的发放方式。 2021年,公司经营困难,持续亏损,不具备发行条件。因年终奖金条件,我们不同意支付高先生2021年年终奖金。

在诉讼中,山水公司未提供有关年终奖金核算及公司经营状况的任何证据。

法庭听证会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年终奖金的支付条件和考核标准。但山水公司此前自2016年起已连续五年向高先生发放年终奖金,其中高先生于2021年支付,2020年年终奖金为2.5万元。山水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应对年终奖金的具体支付条件、支付标准和核算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但山水公司未就此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山水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声称无需发放年终奖但未能提交其所称经营亏损证据的,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综上,法院参照2020年年终奖金额,判令山水公司支付高先生2021年年终奖25000元。

宣判后,山水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解释法律

1、年终奖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年终奖和第十三工资是一个东西吗?

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年终奖,作为“奖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除正常工资之外的额外补偿。它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具有奖励、激励的性质。

现实中,“十三薪”的概念常常与“年终奖”混淆。规范意义上的“十三薪”与年终奖不同。第十三工资是年底双倍工资。是每年年底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或工资项目的一部分。金额相对固定;而年终奖金是公司根据经营情况、个人绩效考核表现等因素,在年底分配给职工的奖金。除非双方有例外协议,具体金额通常不固定。

2. 是否发放年终奖由哪些因素决定?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严格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设置年终奖以及如何设置。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条件、标准等,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当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双方对年终奖金是否有明确约定?年终奖金真的发放了吗?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劳动报酬”。第十七条还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有下列规定:……(六)劳动报酬。”司法实践 很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在聘用意向书、录用通知书、劳动合同、工资确认表等文件中对年终奖的条件和金额进行了明确约定。因此,如果双方对年终奖的支付条件和标准有约定的,法院将按照约定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通常会提交银行流水单、工资单、所得税明细等材料,证明以前年度已发放年终奖及年终奖金额。用人单位过去年度连续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金的,应当对诉讼期间未能支付年终奖金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承担不良后果。

(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有无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当遵循严格的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双方未就年终奖金发放条件达成一致,且单位内部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年终奖金有明确规定的,应以本制度作为处理依据年终奖纠纷。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提前离职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终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83号《方跃诉中美栾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否定了这一观点,并认为:对于年终奖金主张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年终奖金,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劳动者离职原因、辞职时间、工作业绩、对单位贡献等因素。

3、年终奖纠纷诉讼后常用的证据类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事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员工领取年终奖时东莞南城律师,需要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应得年终奖。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常见的证据包括:(1)《就业意向书》、《劳动合同》、《工资确认单》等,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年终奖协议聚会; (2)银行对账单、所得税明细、工资单等,证明用人单位已向其发放年终奖金; (三)OA系统截图、工作组记录、年终考核结果公示文件等,证明用人单位已启动年终奖金考核流程; (四)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等证明用人单位相关人员承诺支付年终奖金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解聘、被公司开除、解聘、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劳动者工时计算在因工龄年限等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以公司经营困难、员工年终考核不合格等为由,主张员工无法领取年终奖金。用人单位提供的常见证据包括:(一)劳动合同、工资确认书等,以证明双方约定的年终奖金支付条件; (二)员工手册、薪酬办法等规章制度,证明年终奖金的发放属于公司自主决策范围; (三)用人单位的经营账目、审计报告等证明其经营困难、不符合发放年终奖金条件的材料; (四)证明员工不符合发放年终奖金标准的绩效考核文件和考核结果。

在此提醒南城律师,用人单位要规范自身用工管理,细化年终奖金发放协议或规定,自觉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职工也应当规范履行职责,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一旦发生纠纷,避免纠纷。谈判时,应充分关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关年终奖金的规定,并重点保留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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