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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教师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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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胡斌通讯员胡宽阳唐海山
检察官:在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履行职能的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案件基本事实
在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项城县教育体育局召开会议,要求各初中具体负责分配到校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项城县教体〔2014〕29号精神)。 72号文件规定,普通高中招生时,按照省、市级示范高中录取分数线,指定学生享受减分录取)。
该县一所初中教师张某受学校同事委托,利用自己担任九年级班主任、负责判定本班学生资质的职务,明知情况实施诈骗,认为候选人赵某不符合分配资格。赵某被认定为分布式学生。最终,赵某在当年的中考中以分配生的身份考入了项城中学。
争议焦点
对于如何定性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理由是,张某作为一名初中教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科目要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犯招收学生谋取私利罪。原因是,张某具体负责确定本班学生分配资格,并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他在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应当根据他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罚。其行为将依照刑法关于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判断
2015年10月30日,项城县法院以徇私舞弊罪判处张某犯招收学生罪,免予刑事处罚。
综合分析
针对本案争议问题,项城县检察院检察官作出如下分析:
县教育体育局要求各初中负责分配到该学校的学生身份识别,属于行政委托
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00]8号)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授权内部机构,法律没有规定的,规定或细则“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权力应当视为委托”,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资格审查和认定也是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之一。 201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中,在确定分配学生资格前,项城县教育体育局专门召开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全县参加了会议,会议要求各初中负责本校学生的分配。学生身份识别工作。也就是说,县教育体育局虽然没有对每所初中有关分配学生身份认定的正式授权书或文件,但实际上是由行政机关授权“行使其他组织的职权”和应当视为行政委托。
在确定分配学生的资格过程中,张先生被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世字[2006]2号)规定:“本规定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 ……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本案中,张某所在学校受县教育体育局委托,负责分配到该学校的学生资格认定工作,而张某作为九年级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分配给他班上的学生。张某的主体身份虽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他是“在国家机关委托的代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被视为国家机构工作人员。
张某的行为符合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失职罪第九章科目适用的解释》规定:“在受委托的组织中执行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在行使职权时玩忽职守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本案中,张某作为九年级班主任,受县教育体育局委托,负责确定其所在初中班的学生资格。此后,张某受同事委托,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分配学生资格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将赵某骗为分配学生。结果,当年的中考南城律师,赵某以分配生的身份考入了项城中学。当他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时,他犯了玩忽职守的行为。情节严重南城律师,符合招收留学生罪的构成要件。我国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时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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