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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与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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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出,宽严相济是我国在长期维护社会治安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 2006年3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工作报告中均表示,将在各自的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这一刑事政策。 2006年10月11日,《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增强人民安全感”一节中指出:“实行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政策。” 2007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检察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三个专门文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以及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可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已成为基本。我国现阶段适用的刑事司法政策,各司法机关应积极探索并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实际,对这一基本刑事政策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和基本内容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含义是:对不同的犯罪情节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宽就从严,宽严相济,宽严相宜; “宽”并不意味着法外偏袒,“从严”也意味着不是无限制地从重,而是犯罪必须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刑法的规定严格处罚,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到“宽严相济、罪有应得”。 [1]
宽严相济,具体来说,对于严重威胁国家政权、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严重刑事犯罪,主要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行为。对重复犯罪的,要坚决依法惩处。对于民事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轻微犯罪、从犯和一般犯罪,必须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宽的时候宽,该严的时候严。同时,要立足社会实际需要,协调好对严重犯罪、轻罪适用法律的宽严相济的平衡。对重罪不能太严,对轻罪不能太宽。要有一定的宽严相济,才能形成良性互动。 [2]
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是教条主义,而是根据案件特点和社会情况而定。它不是一味纵容犯罪,也不是一味镇压,而是宽严相济有机结合起来。结合起来,本质是区别对待各种犯罪行为,即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减少社会对抗,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社会主义和谐建设。 。
《韩非子》有云:“故轻刑非仁,重刑非残忍,因信而行。故事因天下,信因宜”。为了事情。”这意味着法律处罚较轻,并不是因为司法机关手软;刑罚之重,并不是因为司法的残酷,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情况而定。因此,对犯罪的控制必须取决于社会的实际情况南城律师,所采取的措施也必须适应事物的本质规律,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3]
宽严相济政策的基本内容是:该严时严,该宽时宽;该严时严,该宽时宽;该严时严,该宽时宽;严中要宽,宽中要严;有宽有严,严中有宽。
二、与“宽严相济政策”的关系
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关系,我国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宽严相济的政策体现了刑法规定的宽严相济的精神理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两项政策从制定背景、社会状况和制定意义完全不同,完全不同。政策。笔者认为:
(一)有一定的历史渊源
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条明确提出“宽严相济”的政策,作为刑法的立法依据之一。此后,这一政策指导了刑事立法和司法长达20多年。虽然1997年刑法没有提及刑事政策。新的制定规定,但现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基本概念还是有些相似的。从本质上讲,两项政策的基本理念都是严厉打击和惩治一系列严重犯罪,同时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或情节较轻的案件进行处理,并注重案件的实际办理。宽松与严格相结合。
(二)不是同一个概念,而是符合时代要求的新的刑事政策。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元璜认为,宽严相济是宽严相济政策的新发展。从逻辑结构和脉络来看,宽严相济的政策是先处罚,后宽大;处罚是基础,宽大是对处罚的必要调整或补充。宽严相济的政策以宽大为基础和前提,更加强调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宽大处理涵盖了绝大多数应当并且可以“宽恕”的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或减缓犯罪分子对社会生活的干扰。
宽严相济是新时代提出的新要求。以从宽为主,又在从宽的基础上辅以严厉,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基础。因此,笔者认为,宽严相济政策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是新时代与时俱进的产物。
二、宽严相济政策的两大原则依据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法律规定,不会有任何惩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都是在法定罪刑的基础上制定的。无论是从宽还是从重,都只能限于现行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不能偏离法律。标准讲的是宽和严。实行宽严相济的政策,虽然主要强调的是“宽”,这是必要的,但这个“宽”是有范围的,必须有“度”。这个“程度”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实行宽严相济政策时,各种实体标准、程序规范等都必须在这个范围之内。超出这个范围就是法外宽大或者法外暴力,都是违法办案,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
2.罪刑相称原则
罪刑相称原则是刑事司法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底线和标准。这也是对刑事司法宽严相济政策的具体高要求。罪刑相称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程度相称。它是表现罪与刑之间关系的一条原则。罪刑相称原则要求既考虑犯罪的客观危害性,又考虑犯罪人的人格特征的主观危险性,做到责任与预防相结合。 [4]宽严相济的政策是以罪刑相当的原则为基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主观恶性的特点,做到宽严相济,做到宽严相济,宽严适度,良性互动,即不能宽以法外之恩,也不能严以法外暴。只有正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尺度,才能恪守罪刑相称的原则,真正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宽严相济
1.完善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适当使用缓刑。刑事和解是指犯罪人以认罪、赔偿、赔礼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由国家专门机构不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免予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 . 在刑事诉讼中[5]。这种和解制度符合中国重调解的传统心态。一方面可以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另一方面,可以鼓励被告人积极悔罪、守法,减少社会上的对抗因素,减少串扰。感染有利于社会和谐。
2.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安置在社区。国家专门机构在有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纠正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习惯,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6]这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社会矫正措施。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最重要的是社区矫正在中国的兴起。社区矫正对于体现宽大刑事政策、弥补现有短期徒刑的不足具有积极作用。
3.尝试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是指公诉人与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在开庭前进行的协商、讨价还价,以被告人认罪换取从轻定罪量刑。一旦辩方与辩护方达成协议,该法律将不再适用。该案已进入实质性审理,仅正式确认双方协议内容。 [7]这一制度一方面有利于被告人顺利改造回归社会,避免监狱及其他监禁场所交叉感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受害人获得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同时,这种快速办案的方式也促进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减少了法庭人少案件多的矛盾,有效减少案件积压,更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和谐。
四、未成年人案件处理要强化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政策。比如,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认真审查不批准逮捕、一般不起诉的情形。 。如果条件具备,就应该最大限度地开展教育。 、解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规定的案件通报制度、专项办理制度、家属约谈制度、分案起诉制度和社会调查制度等人性化制度。
笔记:
[1](高明轩,《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酌情量刑情节的适用》,《法制杂志》2007年第1期)
[2] 摘自刘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定位与司法适用》(法学)2007年第2期
[3] 摘自刘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定位与司法适用》(法学)2007年第2期
[4]赵秉志东莞南城律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角下的中国刑事司法》,发表于《南昌大学学报》
[5]陈光中、葛林《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6]马可昌,《浅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发表于《人民检察院》2006年第19期。
[7]何家红,《辩诉交易的利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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