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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综合计算工时制下,加班工资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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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还需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某时装公司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计算期限为一年。该公司员工张三2019年、2020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加班1100多个小时,公司从未安排张三在生产淡季轮休或补休。 2020年底,刘某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差额。公司认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已经实行,不应再向张三支付加班工资。
该案已由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指按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东莞南城律师,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基本一致。工作时间。同样的工作时间制度。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东莞南城律师,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按照这些规定。
本案中,公司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虽已获批,但未安排工人在淡季轮流休息,超出部分的加班工资仍须支付给工人。法定工作时间。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向张三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法律链接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执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作息办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本规定处理。规定向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人支付工资。
《关于职工工作时间问题的批复》第五条 综合计算期内实际工作时间合计不得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合计。超出部分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处理。加班工资按照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按法定时间安排工作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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