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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时装公司长期加班引纠纷,工人能

时间:2024-10-20 14: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案例简介

傅在一家时装公司担任裁缝,每周工作五天。虽然公司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但加班是家常便饭,即使是周末也是如此。每逢换季或国庆节前,公司接到的订单就会增多,工人们往往忙得一个月不休息。 2013年9月,付某因长期加班导致身体健康状况下降,从公司辞职。结算工资时,付某要求公司支付过去的加班工资。公司告诉她,车间工人实行全面工时制度,没有加班工资。付某决定寻求解释,将公司告至仲裁委员会,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累计加班时间1106.5小时、2013年1月至6月累计加班时间459.5小时的加班费。 。

□争议焦点

庭审中,该公司辩称,公司对付等部分岗位实行了按年计算的综合工时制度,并得到了相关部门的批准。

付说她从来不知道什么是综合工作时间。她一直按照公司的安排每周工作五天,每天除了八个小时之外还经常要加班,但公司却从来没有给过她加班费。

本案焦点在于,申请综合计算工时的岗位是否有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从付某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她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工作的。职位淡季与旺季的差异仅体现在工作日和周末的加班时间长短上。淡季期间,时装公司不营业。安排员工轮流或带薪休假导致加班问题,法院判令时装公司按照标准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南城律师点评

所谓综合工时制度南城律师,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标准工作时间和一定时间段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制度。综合工时制度可以按周、月、季、年等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一致。综合工时制度的推行,并不是用人单位可以随心所欲的。具有持仓限制、提前申请、周期性等特点。因此,申请时和申请后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工种有一定的范围限制,即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因工作原因需要连续工作的从业人员。他们工作的特殊性质;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造等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盐、糖、旅游等行业的部分从业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岗位。概括起来,包括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性需要连续工作的员工和部分受季节、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员工。

其次,用人单位对上述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度时,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实践中,不止一家用人单位未经劳动部门批准就与员工约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度。在日常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根据双方的约定,实行所谓的综合工时制度。这种做法的法律风险非常高。

第三,综合工时制度与标准工时制度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标准工时制度是按日计算工作时间,而综合工时制度可以在更大的时间跨度上计算工作时间,比如周、月和季度。 ,甚至以年为一个周期,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人的劳动可以被滥用。用人单位应与工会、劳动者协商,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休息日轮流等方式,注意劳逸结合,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体力劳动强度为三级及以上(含三级)的作业,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每天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并至少应有每周休息一天。综合工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在保证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控制权,以适应相应的特殊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因此,在理解、认识和实施综合工时制度时,应注意这一立法目的,否则,其操作可能会违反立法原则,导致违法的危险局面。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纯粹将综合工时制度作为规避和降低加班工资风险的工具,完全忽视了建立特殊工时制度的初衷。这导致了大量违法行为的出现东莞南城律师,也产生了很多劳资纠纷。

最后,综合工时制度不区分工作日和周休息日。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劳动者,如果其工作日恰逢周休日,则视为正常工作。综合工时制度虽然允许特定日(或周)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时,但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度,仍然需要坚持总工时和平均工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违反法律标准。超过综合计算期间法定工作时间总和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且工作时间不低于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工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上述案例,虽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的工作申请了特殊工时制度并获得批准,但如果劳动者的作息制度与标准工时制度无异,用人单位仍会面临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的问题。标准工时制度向工人支付加班工资,作为对周末工作的法定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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