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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扶人反被讹诈,小伙决定起诉讨公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这又是一个“帮助别人却被讹诈”的例子。
据报道,32岁的浙江金华青年滕先生被路人指责为曹先生在电动滑板车上摔倒时殴打曹先生。曹先生报了警,被指控为肇事者,并介入交通事故调查。最终,交警调取了事发监控录像,确认这是一起单向交通事故,曹先生的摔倒与滕先生无关。真相大白后,滕先生决定起诉曹先生和指控他的路人。 “诉讼不是为了赔偿,而是为了伸张正义。”
一个好公民见义勇为,决定与有关当事人“会见法院”,维护自己的权益,其实是一种无奈之举。虽然交警及时认定滕先生无责任,但会联系相关部门将此事纳入征信系统,并对滕先生给予加分作为奖励。摔倒者的儿子也表示,这一切都是误会,他已经向对方道歉,并愿意赔偿。但这对于正在“憋气”的滕先生来说还不够。他有更多的法律主张。
由于被认定为肇事者,滕先生“损失了出租车费、损失的工作时间和拖车费,总计约2000多元”。至于个人名誉和精神损失,则是无形损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赔偿”。
不仅如此,如果是故意敲诈勒索,根据危害程度,敲诈者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承担刑事责任或接受相应处罚。从民事侵权角度来看,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勒索者还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责任。
▲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新京报截图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对方是“故意”勒索。证明滕先生清白的是一段商店的监控录像。滕先生在民事诉讼中唯一可以依靠的证据就是这段视频。但监控视频只能证明两车没有相撞,却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有故意勒索行为。
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根据举证对象,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这种近乎“虎谋皮”的情况下,当事人举证可能会非常困难。最终的结果可能是对方只需要给予滕先生一些象征性的经济补偿即可。
面对这种尴尬的局面,立法应该做出调整。近年来,通过地方立法,特别是民法通则中“好人法”的设立,鼓励见义勇为、帮助有需要的人,已成为新时代的立法精神,并有很多各地出现阳性病例。今天,立法应该有所突破,解决敲诈者成本低、被敲诈者痛苦难以承受的现象。
就现行民事诉讼制度而言,举证责任是可以倒置的,即在“被勒索者”提起的此类侵权诉讼中南城律师,对方有“自证清白”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帮助某人却被勒索”的情况下,被支持的一方应该证明为什么对方被认为是施暴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可以增加故意勒索的难度,降低对方的维权成本。
在法治社会,面对正义勇敢行动,不应该是勇敢者的游戏。起诉“勒索者”东莞南城律师,让司法部门证明清白;完善证据制度,方便受害人维权。所有法治下的努力都将带来更好的公民社会。
□杨一桐(法学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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