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业务范围>>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3 月 1 日起施行最低工资规定,

时间:2024-10-20 14: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消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今日发布《最低工资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劳动者加班赚取的工资以及劳动者在夜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除外。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所欠工资一倍至五倍支付劳动报酬。

附:最低工资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职工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条例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进行的劳动。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产)假、节育手术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本条例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有权要求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第六条 月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当地职工及其家属最低生活费、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和调整。从业人员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根据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还应适当考虑兼职人员的工作稳定性。 、工作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职员工的差异。

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同行政区域可以有不同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八条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研究制定。同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并将拟定的方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制定标准和说明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收到方案草案后,应当征求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可提出修改方案。收到方案后14天内未修改的南城律师,视为同意。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天内在当地政府公报和至少一份地区性报纸上公布。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实施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因素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布。

第十二条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扣除下列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和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福利待遇等。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根据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东莞南城律师,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改正。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偿还所欠职工的欠款。并可以责令支付所欠工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部1993年11月24日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方法附件

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方法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 最低工资标准;

C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员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A员工平均工资;

失业率;

E 经济发展水平;

a调整系数。

二、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一般方法

1、比例法是根据城镇住户调查数据,确定一定比例的人均收入最低的家庭为贫困户,计算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乘以各户的支持系数。雇员,并添加调整编号。

2、恩格尔系数法是根据国家营养学会提供的年度标准食物配方和标准食物摄入量,结合标准食物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标准,除以恩格尔系数,得到最低生活费用标准,然后乘以每个就业人员的抚养系数,再加上一个调整数。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月最低工资标准后,根据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助和失业保险标准、就业状况、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必要的修正。发展水平等

例如:某地区最低收入群体人均月生活费用为210元,每个就业人员的抚养系数为1.87,最低食品费用为127元,恩格尔系数为0.604,平均工资是900元。

1、按照比例法,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10×1.87+a=393+a(元)(1)

2、根据恩格尔系数法,本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27÷0.604×1.87+a=393+a(元)(2)

式(1)、(2)中的调整系数a主要考虑当地居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此外,按照国际通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当于月平均工资的40-60%,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在360元至540元之间。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0.92÷8)×(1+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1+浮动系数)

浮动系数的确定主要考虑兼职员工与全职员工在工作稳定性、工作条件、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的差异。

各地可参照上述计算方法,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东莞南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