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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共

时间:2024-10-20 14: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做出更明确的规定。

▌1.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已婚妇女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者一方追认共同意思表示所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解释》的开篇条文,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连带债务”的原则,具有引导民商事主体积极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的深刻用意。 。

《解释》第二条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必需而以自己名义承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应予支持。这对夫妇。

《解释》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人民法院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的除外。该规定与《解释》第一条相呼应,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以配偶一方名义借款时,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债务时,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由配偶一方承担未能举证债务的法律后果,引导债权人充分行使债权。债务形成前要小心谨慎,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主张权利的,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夫妻双方均同意该财产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所有,夫妻对外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的,应当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间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扭转了所有债务均由一方承担的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司法情况保护非债务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增加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2.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现在,《关于审理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逻辑是:

夫妻双方有共同借款意思的,按照共同意思确定;双方没有明确意思表示东莞南城律师,但属于家庭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意图,则不能推定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共同经营将决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生活必需品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的,人民法院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予以支持。 。

如何定义“家庭日常需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庭负责人表示,国家统计局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类型主要分为八类,包括食品、服装、以及家用设备和用品。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类家庭消费,根据共同居住夫妻的状况(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规模等)确定。双方的情况以及当地的一般社会生活习惯。对于超过“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即债权人能够证明配偶一方承担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其主张不予支持。

引用一个网络流行笑话来表达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1、夫妻共同签字=共同偿还债务; 2、妻子后来承认并追认=共同偿还债务; 3、丈夫亲自借钱给家里购买生活用品(如杂货、杂货)。衣服、医疗等)=一起还债; 4、以丈夫名义借钱做生意——贷款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笔钱将用于家庭——如果贷款人不能提供证据=妻子不想还钱。

▌3.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分配

首先,债权人需要履行基本债权债务关系的举证责任,例如证明“欠条”和“借款协议”,夫妻双方都作为债务人签署,或者即使只有夫妻双方妻子签署的《欠条》和《借款协议》一方签字,后来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批准,如出具《还款承诺书》等。

其次,债权人只能证明配偶一方以个人名义负有债务。但根据《家庭代理制度》,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不需要提供证据。至于债务是否属于日常家务负担范围,应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状况(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利息、家庭规模等)来确定。双方及当地社会总体生活习惯;如果非债务一方反驳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所欠债务不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第三南城律师,超出日常家务范围的债务原则上不视为连带债务。如果债权人声称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提供证据,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买家庭住房。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承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与以往的司法政策相比,新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的影响最大。它将借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但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往往难以证明债务人借款的目的。新司法解释之所以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债权人,是为了有利于引导债权人共同签署大额债权债务,体现了从源头上控制纠纷、更加注重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符合当前社会现实和公众期待。 ,也有利于强化公众市场风险意识。

▌4.建议

1. 对于债权人:

准备贷款时,不仅要考察债务人的个人还款能力,还要考察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了降低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借款人与妻子共同签署债务是最安全的解决方案。

2. 对于夫妻双方的债务人:

为了明确债务是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借款时应对借款目的和贷款转让细节作出详细安排。如果债务已经形成,为了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尽快收集证据,证明该贷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出具并共同经营,并要求另一方谨慎对待债务,避免通过某些措施将另一方贷记到账。例如,可以通过电话录音和短信的形式确定追认债务的意图;为了避免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债务可以由配偶另一方通过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认可。

3. 对于非债务人配偶

您应该对配偶的借贷行为保持谨慎。一旦您与配偶签署贷款协议或追认配偶债务,您将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不公平等法律情形,否则您无法逃避连带还款责任。在债务形成后,您还应该小心,以避免被债权人固定并随后批准您承诺偿还债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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