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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字体是否侵权?看看这些规定和案例就知

时间:2024-09-24 22: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是否侵权要看修改后的字体是否具有原创性。

字体属于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定义的计算机程序,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达到一定独创性的计算机字体一般被归类为美术作品,属于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你使用的字体不受版权保护,即使是别人的原创作品,你使用它也不算是侵权。

从以下几个案例可以看出:

2017年,北大方正发现周氏顺发公司一款产品包装上显示的“五谷营养燕麦片”九个字未经授权使用了方正丑前简体中文字体,侵犯了其著作权,北大方正于2017年将周氏顺发公司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正千体系列(西千、中千、粗千)”是北大方正改编的字库,其字体设计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具备著作权法规定的艺术作品特征,个别字符的著作权应与方正千体系列一致,享有著作权,被告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随后,周市顺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河北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千体文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以及周氏顺发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汉字的笔画和结构属于公有领域,其设计空间十分有限,但涉案前体字是在汉字基本笔画的基础上,对基本笔画(横、竖、曲、钩等)进一步改编,使其具有不同的粗细、长短、曲率以及笔画之间独特的艺术联系,形成了与公有领域现有笔画有明显区别的完整字库体系。

同时,虽然涉案字库中的“五”字等个别字符的独创性并不突出,但在整体字库中检验时,其笔画的线条特征与前体字库中其他字符一致,不影响其他前体字符的艺术美感和独创性。

如果独创性、艺术美感具有明显的特征,则方正千体字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被告可以使用其他自由字体来达到生产、销售的目的,涉案千体字体并不是唯一的字体表现形式。

综上,法院认定周氏顺发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损失约5555元/字。

从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三点:

1、通过字体笔画的粗细、长短、曲率、部首比例等判断字体是否原创。

2、具有独特艺术美感的原创字体将作为艺术作品受到版权法的保护。

3、侵权字体与著作权人的字体在整体字形结构、部首比例、笔画的粗细、长短、直度、曲度等方面无明显区别的,可以认定为侵权。

附加信息:

中文印刷字体及其单个字符可分为四类:

1、已经超过版权法定保护年限的字体,不再享有版权财产权,例如黑体、正体、宋体、仿宋体等传统字体。

2.在传统字型基础上进行改进,但改进程度未达到较高独创性的字型,该类中文字型及其个别字符依法不享有著作权财产权。

3.在传统字体基础上改进而来的,且达到较高独创性的字体,如果这些字体还在法定的版权保护期内,则享有版权财产权。

4、在创新的基础上,达到较高独创性的新型字体,如方正与宝洁、飘柔著作权侵权案中涉及的“方正千体”、汉仪公司与双飞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中涉及的“汉仪秀英体”、徐静蕾创作的“惊雷体”等。这些中文字体中的原创单字尚在著作权的法定保护期内,依法享有著作权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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