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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李晓东诉酒仙网案:特价原价相同涉嫌欺诈,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二,
在李晓东诉酒仙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中,消费者李晓东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与该公司“特价、原价”价格相当的酒类,并向北京市价格举报中心举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因酒仙公司未履行协议,消费者将酒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如果电商企业作为卖家,在通过他人网络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且在交易完成后与消费者达成赔偿协议但未履行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按照协议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特价和原价是一样的,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特价。
朱炜:有两点含义,第一点含义是特价和原价一样,肯定是虚假广告。第二点是消费者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与商家达成协议,如果这个协议没有履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会全力支持这个协议。表面上看没有问题,但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很多职业造假者在发现假货后,并不是先要求十倍罚金,而是要求与商家签订所谓的合同。据我所知,很多合同都有明显的敲诈勒索的成分,比如十倍罚金可能只有几百元,如果职业造假者说我曝光这个,你的赔偿金额会远超这个数额,所以他要求赔偿十倍以上,甚至百倍。
胡刚:一方面,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存在相关信息不对称、法律知识缺乏等问题,导致消费者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消费者保护法》应该赋予消费者很多权利,并给予优先保护。另一方面,现实中也有一些消费者,甚至所谓的职业制假者,过度维权,提出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的诉讼请求和诉求,如果不能实现,就会另谋高就。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审理阶段并不完全相同,原因是相关案件事实不同,呈现到法庭上,各方认同的、法官能够从内心完全接受的内容,未必完全相同。所以总体上还是要强调消费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就意味着法律赋予的渠道和诚信不能被滥用。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法律是不能保护的。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比如经营者给消费者额外补偿、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法律并不禁止。如果双方单独达成合同,属于消费以外的行为,该行为适用一般合同法。如果你违约,那么根据你们合同的内容,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
杨波与巴彦淖尔市和中圆通快递有限公司乌拉特前旗分公司、网络卖家付迎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涉及消费者、商家、快递公司等多个当事人、多个法律关系。消费者杨波在网上向付迎春购买了一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但在快递过程中被他人取走,遂将快递公司、卖家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商品在快递过程中被他人取走,消费者主张卖家与快递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卖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朱炜:这个案子特别明显的一个信号就是快递是有风险的,一旦出了问题,商家是要赔的。如果我是商家的法律顾问,我会用这个案子来提醒商家。消费者在网上购买邮购物品的时候,可以把快递选择权交给消费者,消费者指定,然后到货付款,消费者和快递公司达成协议,这样商家就可以规避这个责任。但是这个案子里,快递公司是商家雇佣的,当然出了问题之后,快递公司和消费者之间就不存在合同关系了,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委托方、商家和快递方三方的合同关系才能承担责任。它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是三方关系,所以只有商家才能承担责任。通过这个案子,网站以后卖东西的时候,能不能把快递选择权交给消费者?
胡刚:这个案子公布之后,我跟相关协会讨论的时候,就觉得这个案子对快递行业来说绝对是一大福音,让我减轻了很多责任。选择快递公司的权利,在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的过程中,长期以来被网络经营者忽视和忽略。消费者花一定的钱,商家就提供免费的快递,消费者也不会刻意去想选择哪家快递公司。如果法院以后能够以具体的判例来引导,不但能解决这个具体的案子,还能影响类似的案子,把我们整个制度建设中长期被忽视的消费者的某些权利保护起来、凸显出来,这是很大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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