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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用父亲身份证网购打印机引发纠纷,电子

时间:2024-09-24 22: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正文】男孩用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网站,登记了自己的客户信息。根据网站获取的信息,与其签订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交易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是交易代理人的法定代理人。由此,双方发生纠纷。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案例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孩用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在某购物网站购买商品,客户登记了自己的信息,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试分析: (1)本案中的数码印刷服务合同成立吗?为什么?服务合同有效,因为双方均具有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没有约定。8月14日,王某就本案纠纷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根据该网站的交易规则,建行网上转账是实时到账的,网站应在到账后36小时内为客户提供服务。王某选择该网站指定的建行网银安全支付方式,支付全额人民币,操作完成后屏幕显示交易成功。我认为,适用法律恰当准确,裁判方法科学合理,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要求。(1)从本案法官的裁定中可以看出,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您认为本案中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根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电子签名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赋予数据电文、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等法律效力。数据电文的概念很宽泛,基本涵盖了所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文件、记录、证件、合同等。我们可以把它理解为信息时代一切电子信息的基本存在形式。法官核实,接听杨先生提供的手机号码电话的人正是韩先生本人。例如:2004年8月27日15时05分,再借我一些钱。但韩先生却称这是杨先生帮她还钱。此后韩先生再也没提过借钱的事,再向杨先生借钱,杨先生就警惕起来,要求韩先生还钱。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又收到韩先生发来的短信,又借给他6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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