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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09 月重庆市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

时间:2024-09-24 22: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二十七

JUWER 日历

周三

2023 年 9 月

重庆六部门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工作研讨会纪要

编者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意见,要求自2020年7月3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缺乏裁判规则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除指导性案例外,优先检索近三年的案例或判例。

因此,在“热门热搜”的浪潮下,我们的#劳动法律指南#栏目也重装上线,全新出发,将每月结合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梳理裁判趋势,给出实操建议,探讨热点难点。《突破》完整版即将发布,敬请期待!

2017年6月起,针对劳动争议审理实践中的疑难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一法庭、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委员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检察院民政支队、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等6个部门每年召开专题法律适用问题座谈会,并邀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法规司、工伤保险司、市高院立案庭、审判监督庭以及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有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与会部门就劳动争议领域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就部分问题达成共识,这一共识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劳动法指南针中心现将第七次专题研讨会纪要内容分享给大家。

特别研讨会会议纪要 VII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应如何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补偿的,不属于应当解释的范围。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庭审理终结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终结前,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为支付补偿的,应当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问题的意见(一)》按照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将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改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变更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裁决书、逾期立案或逾期结案证明书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当事人再次起诉的问题如何处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裁决书或者逾期立案、逾期结案的证明文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者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当事人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出具的逾期立案、逾期结案证明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诉或者自动撤诉后,当事人可以再次申请仲裁;当事人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没有提交仲裁,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裁定撤诉或者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申请仲裁,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四、当事人对非终局仲裁裁决提起“反请求”的处理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非终局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一方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起诉,另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又提起“反诉”,超过法定期限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企业破产后员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讼程序问题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管理人制作的清册内容提出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管理人拒绝更正。更正:该员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属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无需进入仲裁前置程序。

六、关于仲裁裁决中仲裁类型认定错误问题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由仲裁裁决确定,人民法院不再对仲裁裁决的类型进行实体审查,直接根据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仲裁裁决类型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用人单位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规定确有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处理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如果用人单位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本质上仍是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事实认定的争议。“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属于可撤销仲裁裁决的范畴,将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终局裁决的制度设计失效。凡以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依法不予支持。

8.当事人未起诉的仲裁裁决中有关事项的处理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问题的意见(一)》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未起诉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可以视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项,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审查,直接在裁判文书正文中予以确认,但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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