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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四种类型及赔偿补偿情形

时间:2024-09-24 21:5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对于雇主来说,解雇有四种类型,取决于他们需要支付的成本。

1. 需要对被解雇员工进行补偿的情况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被解雇的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需要对被解雇员工给予补偿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并通过合法程序解聘员工的;

(2)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3)用人单位因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公司,解雇劳动者。

3. 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况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只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者工作调整,仍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被解雇员工无需赔偿/需要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贪污受贿,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后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在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者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认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不履行工作职责、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后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所从事的岗位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遇到严重困难的;

(1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模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员工的;

(1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其他原因。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解雇):

1、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属于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

3.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也无需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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