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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二十条出台,数字藏品市场法律风险与合

时间:2024-09-24 21: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体系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对如何建立和完善数据要素基础体系提出了全面系统的意见。数字资产作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特色产物,以区块链技术为核心,利用其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点,正成为数据产权和知识产权确权的新方式。

为评估我国数字藏品市场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数字安全研究院对数字藏品平台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形成了《中国数字藏品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报告。

1. 数字收藏品与 NFT 的关系

国内数字收藏品(中国的ON)是从国外NFT(Non-,非同质化代币)去通证化的“舶来品”,与国外NFT是包容关系,即数字收藏品是NFT的一种具体应用形态。我国针对数字收藏品行业首个通用行业标准《数字收藏品通用标准1.0》将数字收藏品定义为基于区块链技术和NFT技术针对各类作品、艺术品及有价物品(含虚拟物品)生成的加密数字权益证明,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不可分割、不可篡改等特点,可实现监管、真实、可追溯的数字化发行、交易、收藏、展示等功能。

国内数字收藏品与国外NFT的本质区别在于,国内数字收藏品明确规定只能用人民币或数字人民币购买,彻底与虚拟货币划清界限。此外,数字收藏品不具备NFT的金融属性和流通属性。此外,在国家监管、版权审查、价值传递等方面,二者也存在差异。

2.我国数字收藏市场发展概况

2.1 我国主要数字收藏公司

在我国,NFT 正以“数字收藏品”或“加密艺术”的名义受到市场追捧。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哔哩哔哩、阅文集团等均推出了自己的 NFT 发行平台。但目前国内主流的 NFT 发行平台并不支持二级交易市场,主要是为了打击数字收藏品的炒作和交易。用户只能转让所购买的数字收藏品,而不能直接进行交易。目前国内主流的数字收藏品交易平台可分为以下三个阵营:

(1)互联网巨头或拥有基础设施的公司(如阿里巴巴的“鲸探”、腾讯的“幻影芯”)凭借企业基础设施、平台流量、内容生态等优势,成为国内最知名的数字收藏平台;

(2)互联网数字内容平台,既为平台上的数字内容提供版权保护(如腾讯智信链已应用于企鹅文章的版权保护),也将数字内容以NFT的形式发行或实现平台IP价值的衍生变现(如腾讯音乐的TME数字收藏平台、视觉中国的元视觉平台);

(3)区块链游戏或元宇宙社交应用公司。国内相关项目有百度的《狗狗来玩》、中游手游正在开发的《仙剑奇侠传元宇宙》。元宇宙社交应用方面,天下秀推出了彩虹宇宙平台,并推出了不同级别的虚拟资产。

2.2 我国数字馆藏应用场景

目前,我国数字收藏品发展虽然如火如荼,但普遍存在规划布局定位不清的现象,表现在具体应用场景不清晰。艾瑞咨询2022年9月发布的《中国数字收藏品行业研究报告》提到,我国数字收藏品场景可分为典型应用场景和衍生场景两大类。典型场景收??藏品是当前数字收藏品市场的核心应用场景,包括:数字艺术品收藏品、数字音乐收藏品、数字景区收藏品等;另一类衍生场景则基于当前已有的应用场景。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2022年5月发布的《数字收藏品法律合规白皮书(第一版)》结合NFT本身的特点,将我国数字收藏品的具体应用场景归纳为版权保护、数字拍卖、游戏资产、虚拟空间等。

从学术角度看,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数字藏品的基本定位出发,充分挖掘数字藏品的基本价值。第一,数字藏品可以定位为文化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第二,数字藏品可以定位为各类品牌的文创衍生品;第三,数字藏品可以定位为网络社区的个性化头像;第四,数字藏品可以定位为各类品牌的营销新手段;第五,数字藏品可以定位为相关数字资产的价值共享。

三、我国对数字藏品的合规监管

3.1 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此行业进行系统性监管,实践中监管通常针对传统行业,如主要资质及牌照等均按照其他互联网行业办理,对数字收款平台尚无专门的资质或牌照。基于上述背景,针对日益壮大的行业及市场需求,近两年,中国通信行业协会区块链专业委员会、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行业相关组织及协会联合制定了行业公约、行业标准等,旨在推动数字收款行业监管的完善和行业的健康发展。表1总结了数字收款行业相关的主要文件,并简要分析了数字收款行业的监管趋势。

表1.我国数字馆藏相关主要文件标准及规范(报告部分截图)

3.2合规监管存在的问题

数字藏品作为新生事物,尚无监管机构,导致数字藏品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无保障的困境。由于数字藏品大部分是区块链上创作的数字资产,且国内已有区块链相关监管架构规定,因此,我国数字藏品合规监管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区块链资质准入、发行规模、技术与数据处理、宣传营销等方面。尽管如此,目前数字藏品行业尚处于探索阶段,合规监管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缺乏强制性的监管机制和法规。由于数字藏品的特殊性以及行业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完全覆盖数字藏品存在的问题,如数字藏品版权人如何维权、如何监管盗版数字藏品、如何避免数字藏品重复交易等。

(2)本土化模糊。数字收藏品是国外 NFT 本土化后,我国独有的概念。数字收藏品体现为 NFT 的一个分支,继承了 NFT 的主要属性和内涵。但由于目前数字收藏品尚无官方标准和规范,数字收藏品、行业标准、运营主体等概念十分模糊,给了少数投机者实施不法行为可乘之机。

4. 数字收藏的法律风险及合规建议

4.1 法律风险

(一)数据安全风险

数字藏品的数据安全风险首先体现在交易和存储安全上。数字藏品的交易需要通过数字钱包进行,而数字钱包是通过私钥加密的,因此一旦私钥被盗或NFT持有者不慎泄露极为敏感的信息,他人便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得数字钱包的访问权限,从而加大存储在区块链中的数字藏品被盗的风险。数字藏品的数据安全风险还体现在相关企业在经营数字业务时,往往会收集较多的个人信息,需要数据处理者按照法律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使用、交换和删除等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一旦数据处理者在某一环节存在不合规行为,如非法信息收集、信息未加密传输、信息未保密存储、信息使用不敏感、权限管理不规范等,就会造成个人信息从内而外泄露的风险。

(2)平台资质风险

随着国内数字平台行业的快速发展,数字藏品平台层出不穷。但由于数字藏品行业属于新兴行业,目前尚无针对数字藏品行业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和监管规定,因此实践中取得资质的做法多以传统行业为准绳。这导致平台运营者由于对行业缺乏深入了解,资质不齐全或无证经营。另一方面,由于数字藏品的藏品类型多样,如果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完善,也容易造成无证经营的后果。表2总结了运营数字藏品平台所需的资质。

表2. 数字馆藏项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报告部分截图)

(3)技术风险

首先,支撑数字藏品交易的核心技术是智能合约。智能合约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自动判定当事人履行合约义务的情况,并反馈一定的结果。但是,由于代码难免会有漏洞,如果这些漏洞遭到攻击或篡改,则可能导致合约履行出现瑕疵或无法履行,甚至造成其他严重侵权。其次,智能合约依赖代码设定,并非完全“智能”,因此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某部作品的NFT加密,并声明其独创性,这将导致大量人冒充原创者预先注册数字藏品,并宣称创作者的权利。此外,数字藏品存在跨链非唯一性风险,区块链之间并不互联互通,同类和不同类型的区块链的公链、联盟链、私链都是独立的。跨链非唯一性并不影响数字收藏品的安全性,而主要影响稀缺性,从而影响数字收藏品的价值。

(4)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首先,在某些区块链应用场景中,数字藏品的“创作”与“上链”是两个独立的行为,版权所有者与上链者不一定是同一主体,这种情况下区块链溯源无法保证上链信息的真实性,上链者并非数字藏品的真正权利人,或未取得真正权利人的授权,导致侵犯真正权利人的版权。其次,拥有数字藏品的收藏者并不一定拥有底层原创作品。作为权利通证,数字藏品的拥有者并不拥有实物或电子副本,而只是拥有通证的权利。如果数字藏品的拥有者声称自己购买了与数字藏品相关的原创作品,则该收藏者可能涉及版权侵权。另一方面,数字藏品的原创者无法保证自己的作品不会在其他区块链平台上交易,这无疑会破坏稀缺性,导致数字藏品交易价值的分散。

(5)金融化风险

数字藏品是国内数字产业化、行业数字化的一个新兴领域,一些“暴利”、“机会多多”和“投机者”不愿将数字藏品的价值局限在收藏和符号功能上,不少所谓的“收藏家”利用数字藏品搭建扰乱国内金融秩序的非法平台,一些不法人员或组织利用数字藏品的证券化、保险化,将其改造成投资品,采用拉升行情、炒作等明显的节奏手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用户交易,严重者可能涉嫌金融诈骗,扰乱金融秩序。

(6)刑事风险

数字收藏品本质上仍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演进的产物,其非同质化通证特性使其在交易过程中难以与虚拟货币“割裂”。不少收藏者利用数字收藏品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少不法分子还利用数字收藏品的交易特性,形成了新的洗钱手段。买家使用人民币购买数字收藏品后,可以在境外平台将收藏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在虚拟货币交易合法的国家和地区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外币,为洗钱提供了途径。此外,由于数字收藏品本身的产品属性,以及无法对数字收藏品进行统一定价,平台和运营者容易涉嫌诈骗、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

4.2 合规建议

(1)数据合规

首先,数字采集平台应建立数据安全的基本组织架构,保障数据的安全采集、使用、传输、存储、披露、流转和追溯,防止敏感数据泄露,满足合规要求。平台数据安全组织是数据安全治理的关键要素,数字采集平台参与数据安全工作的不仅应有专职的安全团队,还应有业务团队,以及审计、法务、内控、合规等团队。平台应指派专门的数据安全经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经理,有效、全面地开展平台数据安全治理活动。其次,在数据合规的具体实施上,数字采集平台需要全面规范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使用、交换、删除以及处理数据时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保障等。

(2)平台合规性

首先,从平台资质合规性角度,数字藏品平台在业务开展初期,应结合数字藏品业务模式特点和数字藏品类型,准备尽可能多的资质和牌照,尤其是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以及根据数字藏品类型和法律规定需要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数字藏品平台应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多方电话咨询,确保数字藏品平台在实践中合法合规运营。其次,从平台定位角度,目前主流监管态度是禁止数字藏品金融化、证券化,数字藏品平台应注重服务内容,避免提供集中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否则将存在违反监管的法律风险。同时,若在没有交易场所牌照的情况下提供相关服务,可能承担无证经营的法律责任。

(3)知识产权合规

首先,数字藏品平台应发挥“守门人”作用,事前审查,明确权利真实归属。若为原创作品,权利人应及时取得版权登记证书或保留创作原图等;对于非原创作品或合作作品,数字藏品申请者在发布前须取得权利人的版权许可或全体权利人的书面授权文件。其次,为解决数字藏品制作创作过程中多主体参与,导致数字藏品版权归属难以确认的问题,平台可完善版权许可机制。从数字藏品版权作品交易的技术架构上,平台可将作品上链交易的权利赋予整合作品的每位作者,只要不涉及剥夺其他合作作者获得收益的权利,则单个作者即可行使作品的全部版权。此外,数字藏品平台可提供投诉渠道。当版权人发现他人将其作品放入数字收藏品进行交易时,可以向平台投诉,平台将删除相关链接。

(4)财务合规

首先,数字收藏平台应落实合理定价原则,制定平台内数字收藏定价标准,严格监管超出合理区间的过高或过低定价,并对合理区间价格的划定进行深入研究和研判。其次,平台应制定合理的数字收藏销售模式,承担起平衡数字收藏发行与需求的干预责任,合理运用“品牌效应”推动数字艺术品创作价值,将产品推广定位回归艺术品的玩乐娱乐功能而非投资理财收益效应。此外,加强对数字收藏平台用户的教育培训,发挥自身“数字引导者”职责。利用多方互动的数字收藏平台,加强平台与用户的有效沟通,引导用户自觉抵制投机行为。

(5)刑事合规性

首先,数字收款平台不得未经合法许可或通过合法形式吸收资金,不得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不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上述行为规范可以最大程度规避非法集资风险。其次,数字收款平台应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在平台责任告知书或交易规则中明确告知交易主体利用数字收款进行洗钱的违法行为,切断数字收款与虚拟货币的连接通道。此外,数字收款平台在提供数字收款服务过程中,应坚持诚信合法合规经营,避免通过炒作概念、虚假交易等方式营造市场氛围、扰乱市场秩序。

关于数字安全研究所

数字安全研究院以数字安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依托,围绕数据共享和安全两大主题,致力于数据治理、数据合规、数字经济等问题研究。深度参与国家立法支撑工作,支持和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项目研究,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起草,参与组织国家数据治理、数据安全培训项目。

您可以关注数字安全研究所公众号下载报告全文,在数字安全研究所公众号后台回复“数字采集报告”即可获取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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