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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电商购物三倍赔偿案

时间:2024-09-24 21: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20年以来审理的信息网络销售合同纠纷(非食品)数据显示,62.5%的原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其中60%得到法院支持。在各大电商平台“6.18”年中大促临近之际,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以三个真实案例,向大家讲解电商购物“三倍赔偿”。

案例一:消费者起诉经营者虚假广告并获得赔偿

朱某在某网购平台从某户外用品公司购买了两根鱼竿,产品信息显示:“4H超轻28调7.2米鱼竿净重140克,5H28调19调6.3米鱼竿净重143克”。朱某收到货后测量发现,4H超轻28调7.2米鱼竿净重200克,比商家宣传的重量多60克,误差约43%;5H28调19调6.3米鱼竿净重200克,比商家宣传的重量多57克,误差约40%。朱某将该户外用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某户外用品公司利用虚假广告诱导消费者购买与广告内容严重不符的商品,其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欺诈,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院判决户外用品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货款三倍。

案例二: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商品的人不属于“消费者”

李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了一台价值1.3万元的蒸汽洗车机,并在洗车店使用,收到机器后发现并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协商无果后,他将洗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购买价的三倍。

法院认为,李某购买蒸汽洗车机的目的是为了经营洗车业务,并非用于日常消费,不属于《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消费者,其要求三倍赔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案例三:一次性销售未使用物品不构成“经营者”

陈某通过二手网购平台向涂某购买了一台价格为3850元的二手平板电脑,收到平板电脑后发现其质量与涂某描述不符且存在严重瑕疵,双方未能达成协议,陈某遂将涂某告上法庭,要求涂某赔偿其货款三倍。

法院认为,涂某在二手网络平台销售个人闲置平板电脑的行为属于一次性销售,涂某与陈某之间属于普通买卖合同关系,涂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经营者,陈某要求三倍赔偿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法官声明:

消费者主张“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且当事人必须是《消费者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实践中,人们对于服务欺诈的认知度较高,但能否依法获得“三倍赔偿”,取决于消费者维权范围和经营者责任追究范围。

关于“消费者”的认定,《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没有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本法所称消费者,应当以“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

关于“经营者”的认定,《消费者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上销售一次闲置物品的,不应认定为经营者。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一些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二手平台多次销售同一类型商品,从而获利的,也应当认定为经营者,承担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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