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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追究严重统计违法行为领导干部责任,失

时间:2024-09-24 21: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严肃查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

领导干部职责

关键词1:

监督

《统计法》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地方政府、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监督不力的,依法追究责任。

《规定》第四十条对过失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列举了三种具体情形,包括:

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大规模或者持续性的统计欺诈、造假行为的;

地方、部门、单位统计资料存在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资料存在严重错误而未予纠正的。

关键词2:

行政干预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或者以发文、安排会议或者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和人员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依法追究责任。

加大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监督

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关键字:

违规类型及责任

《条例》在《统计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违法行为种类及责任,其中第四十一至四十七条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妨碍统计独立性、违法实施统计调查项目、违法公布或者提供统计数据、抗拒、妨碍统计执法检查等十九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统计法》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例如,《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未公开的统计资料,或者利用未公开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通报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绝、阻碍统计监督检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损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有关证明和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

明确统计调查对象严重违法情况

关键字:

严重违法行为

《统计法》第41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因相关违法行为可以被处以罚款,并规定了两个罚款额度,但没有规定罚款额度如何确定。各级统计机构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条例》第50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四种情形属于《统计法》第41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方式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统计监督检查的;

二是拒绝、阻碍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数据,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4.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一年内被责令改正三次以上的。

解释

《条例》依据《统计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丰富了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这是《条例》充分体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具体体现,通过加大对领导干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调查对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规范了统计活动的各环节,有效提高了统计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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