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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发会诉流水镇政府等生态破坏案:未批先建

时间:2024-09-24 21:5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中国

1.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福建省平潭县流水镇人民政府、福建省平潭县龙翔置业有限公司生态损害环境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27日,流水镇政府与龙翔公司签订围垦山门湾滩涂3500亩的合同,在平潭县流水镇开工建设山门湾围垦工程,总建设工期为两年。原告认为,上述工程未经批准建设,也没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属于无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建设,破坏了山门湾地区的生态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请求被告:1、停止违法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2、消除环境污染危害;3、修复当地生态环境;4、对环境修复前生态功能的丧失给予补偿(以评估为准); 5、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评估鉴定费、差旅费、专家费、律师费;6、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定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对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请求赔偿权利由依法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构享有。原告系基金会、慈善组织,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故对原告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2.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海洋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件包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0件(含诉前案件)、附带民事事件的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案件重点关注非法占用海域、破坏滨海湿地、倾倒固体废物、外来物种入侵、非法捕捞和破坏海洋渔业资源等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违法行为,以及拖欠海域使用费、整改“三无”船舶等海洋国有资产保护和安全生产领域重点问题,推动海洋保护领域实现公益修复与治理。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丰富,包括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防控外来物种入侵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庭前咨询案件;还有庭前程序案件,如日照市岚山区检察院督促整改“三无”船舶案、威海市文登区检察院督促追缴海域使用费案等,通过庭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经检察建议督促后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检察机关及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敢于以“诉讼”确认体现司法的价值引领,如威海市环翠区检察院督促整改非法占用海域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水产品非法捕捞领域。对于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的海洋生态修复费用计算标准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听取专家对鉴定意见的分析、行政主管部门的答复意见,依法确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数额,并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购买者明知其购买的水产品系违法捕捞所得,仍与违法捕捞者建立固定购销关系,共同破坏生态资源的,应当依法追究购买者和捕捞者共同侵权责任。

(1)莱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海洋自然保护区滨海湿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莱阳五龙河河口滨海湿地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是典型的河口滨海湿地,与五龙河及海域共同构成复杂的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是生物资源科研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集中区。在保护区内的重点滨海湿地保护区内存在违法占用湿地建设养殖设施的问题,阻断了湿地与海洋的自然水体交换,存在养殖污染风险,危及常年河口生态系统和特有生物资源多样性,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在办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滨海湿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依托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充分发挥检察技术在公益诉讼中的配合支撑作用,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2)莱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防治外来物种入侵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院(以下简称莱州检察院)从人大代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获悉,莱州湾海域附近出现大面积外来生物互花米草。互花米草为多年生草本植物,根系发达,可分布至地下100厘米深处。叶互生,长披针形,生长于潮汐湿地或河口。20世纪80年代中期,莱州市引进互花米草进行种植实验。1990年以后,互花米草逐渐由实验区向周边滩涂蔓延,并迅速繁殖,呈蔓延趋势。它不仅挤占了其他植物的生存空间,破坏了底栖生物、鱼类和鸟类的栖息地,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而且改变了沿岸潮滩生态系统的结构,阻碍了潮汐的正常流动,导致滨海湿地生态系统退化、河口行洪能力下降。

【典型意义】

本案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召开会商会,明确行政机关在防控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监管职责,不仅巩固了前期防控外来物种入侵工作的成果,而且推动了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按期推进外来物种入侵防控项目,形成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防控外来物种入侵、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合力。

美国

1. 陆建诉野生动物保护者案

【基本案情】

该案涉及 1973 年《濒危物种法》第 7(a)(2) 条,该条划分了保护濒危物种的责任,并要求联邦机构、内政部长和商务部长进行协商,以确保各机构资助的所有行动不会危及任何濒危物种的生存或栖息地。最初,内政部长和商务部长发布了一项联合法规,将第 7(a)(2) 条的范围扩大到在外国采取的行动,但随后的联合规则将该条款的地理范围限制在美国和公海。

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其他致力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组织对内政部长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发布宣告性判决,恢复对该法规的原始解释。

原告认为,被告将该条款的地理范围限定在美国本土及公海,将导致当联邦政府资助或批准可能对濒危物种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无法要求外国政府采取野生动物保护措施,从而损害美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保护利益。

【判定结果】

法院裁决的最终结果是,最高法院以 5 比 4 的投票结果裁定, 组织没有充分的起诉资格。法院认为,作为一个组织, 组织未能证明其成员遭受了实际或未来的具体伤害,因此无法获得此案的起诉资格。这项裁决在法律上被称为“具体伤害”原则,这意味着原告必须证明他们遭受了实际的人身伤害,而不仅仅是抽象的利益损失,才能获得起诉资格。

2. 2000 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地球之友诉莱德劳”案

【基本案情】

莱德劳案是环境诉讼中原告立场的典型案例。1986 年,莱德劳公司在南卡罗来纳州购买了一座有毒废物焚烧炉,并从该州卫生和环境控制部 (DHEEC) 获得了国家污染物排放消除系统 (NPDES) 许可证,该许可证允许其将处理过的废水排放到北泰格河,并对特定污染物实施排放限制。1987 年至 1995 年间,莱德劳公司向河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尤其是汞,超过了排放限制。

1992 年 4 月 10 日,地球之友和其他环保组织采取必要措施,提起了环境公民诉讼——在诉讼提起前 60 天发出诉前通知。该通知被发送给莱德劳、联邦环境保护局和南卡罗来纳州卫生和环境控制部,表明他们打算在《清洁水法》第 505(a) 条的公民诉讼条款规定的诉前通知所要求的 60 天期限到期后,对莱德劳提起环境公民诉讼,指控其屡次违反 NPDES 许可证。为了阻止地球之友提起诉讼,莱德劳要求卫生和环境控制部起诉莱德劳,莱德劳的律师起草了诉状并支付了诉讼费用。1992 年 6 月 9 日,即环境公民诉讼条款规定的诉前通知的 60 天期限到期前的最后一天,南卡罗来纳州卫生和环境控制部在州法院对莱德劳提起诉讼。该公司指控他违反了其 NPDES 许可证,并与莱德劳达成协议,要求莱德劳支付 10 万美元罚款,并尽一切努力履行其 NPDES 许可证义务。

1992年6月12日,地球之友等环保组织依据《清洁水法》第505(a)条对莱德劳提起环境公民诉讼,指控莱德劳违反了NPDES许可证,包括数百次违反汞排放限制。为确保起诉资格,地球之友等环保组织向地区法院提供了其成员的法律宣誓书,证明他们遭受了损害,即他们担心河流会受到污染,不再能够钓鱼、露营、游泳、用餐等。还有当地房主作证说他们遭受了损害,其他人则表示污染使他们无法在河上建房。莱德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理由是原告无法提供实际损害的证据,缺乏《宪法》第3条要求的“起诉资格”();南卡罗来纳州卫生和环境控制部此前依据《清洁水法》对莱德劳的案件进行了“认真执行”,从而阻止了公民诉讼的提起。

【判定结果】

本案中,环保组织地球之友起诉莱德劳违反其排污许可证,请求法院对莱德劳实施禁令救济和民事罚款。最高法院法官认为,根据《清洁水法》的规定,对莱德劳实施民事罚款可以震慑该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使其不再进一步污染环境。地球之友可以从诉讼中间接获益,不会对其原告地位构成致命威胁。换言之,原告的损失具有一定的救济可能性。本案承认“对环境污染后果的合理担忧”可以构成事实损害赔偿,并在司法实践中具体体现了美国环境公民诉讼中“不可减损的宪法要求”的三项要求。

3. 马萨诸塞州诉环境保护署,2007 年

【基本案情】

马萨诸塞州诉环保局案是美国最高法院于 2007 年审理的一起环境案件。

马萨诸塞州和其他十几个州、城市和非营利组织起诉了环保局,寻求根据《清洁空气法》第 202(a) 条对新机动车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全球变暖气体进行监管。马萨诸塞州辩称,不受监管的温室气体(一种空气污染物)排放加剧了全球气候变化,并对该州的环境和经济产生了负面影响,环保局有责任保护公众免受这些污染物的侵害。被告环保局辩称,它没有法定权力监管新机动车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拒绝监管温室气体。

【判定结果】

最高法院以微弱优势判定原告胜诉,认定 EPA 未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与马萨诸塞州海岸海平面上升存在因果关系,即使该行为发生在过去。如果在提起诉讼时违规行为仍在继续或似乎反复发生,诉讼后取得的合规性可能不会妨碍法院的管辖权。例如,在 Bay Found . Inc. 诉 Bay Found . Inc. 案中,法院裁定,只有在根据《清洁水法》提起公民诉讼时存在持续的非法排放,法院才会允许公民诉讼继续进行。《清洁水法》不会仅承认过去的行为。

日本

日本熊本县水俣湾发生重大水俣病事件

【基本案情】

日本熊本县水俣湾水俣病事件是日本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发生的一次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事件的主要因素是熊本县水俣湾附近的化工厂氮肥株式会社(被指控的工厂之一)排放的工业废水中含有有机汞、甲基汞等重金属化合物。

上游污染源排出的含有有机汞和甲基汞的废水随水流流入水俣湾,导致水俣湾及附近自来水源地的汞含量急剧上升。当地居民和渔民因长期饮用受污染的自来水、食用含汞的鱼贝类,出现了皮肤萎缩、感觉异常、神经系统疾病等一系列健康问题,这就是所谓的“水俣病”。1969年6月14日,138名受害者向熊本县地方法院提起公诉,要求加害者赔偿生命健康损害。

【判定结果】

1973年3月20日,熊本地方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的过失,并就慰问金和赔偿金的数额作出决定。此外,熊本水俣病事件还引发了刑事追诉问题。1979年3月23日,熊本地方法院对氮肥公司原经理吉冈喜一和造成水俣病的工厂原厂长西田荣一进行公开审判,以对水俣病致死人员的过失杀人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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