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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吴慧琼:区块链技术引发的纠纷及仲裁解决方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吴惠琼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商事法庭法官。
概括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日趋成熟,开始被运用到商业领域,虽然智能合约可以自主、自动执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仍难免会产生纠纷,甚至是新型纠纷。仲裁的特点决定了它是解决区块链纠纷的理想方式。为有效解决区块链纠纷,仲裁庭应结合区块链的特点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进行审查。
关键词:区块链、智能合约、仲裁、证据存证、电子证据审查
1. 区块链相关纠纷发生的领域评估
1.区块链技术特点及主要应用
区块链的本质是一个分布式记账数据库,基于相同的交易协议,当发起一笔交易时,交易系统内的所有节点都可以参与交易响应。所有的交易信息都被记录下来,形成一个区块,按时间串联起来就形成了区块链。因此,区块(不可篡改的数据记录)和链(连续、链接的诚实数据记录存储结构)两者的结合就形成了区块链(保证诚实的数据系统),存储了交易系统从第一笔交易到现在的所有历史数据,并且对每一条数据都提供了检索、搜索和验证的功能。因此,学术界通常用“四个去中心化”来概括区块链技术的特点,即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去特权化、去风险化。具体来说:
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最基本的特征,强调区块链不依赖于一个中央处理节点。整个网络中的每一个节点都负责记录、存储和更新数据,不需要专门的数据库中心来维护。因此任何一个节点的损坏或故障都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
去信任化强调区块链采用一套公开透明的数学加密算法,使整个系统内所有节点能够在自信任的环境下自动安全地交换数据。区块链依靠非对称加密和可靠的数据库完成信用背书,所有规则都以算法程序的形式预先表达出来,参与方无需知道交易对手的信用,也不需要依赖第三方机构对交易进行背书或验证,而只需要信任共同的算法,建立相互的信任。算法为参与方创造了信用、信任和共识。区块链为参与方扫除了协调过程中的障碍,利用共识算法来验证交易的真实性。
去特权化强调区块链中所有节点地位平等,每个节点可以独立请求或提供服务,没有服务器与客户端之分,所有参与方都可以查询交易状态,不同于传统数据查询模式中只有管理者才能看到全部或全部数据信息。
去风险化强调的是区块链数据不易被篡改。一方面区块链会给每一笔交易打上时间戳,时间戳其实就是每一笔交易的证明,时间签名是直接写在区块链上的;另一方面区块链向全网广播,让每个参与维护的节点都能获得完整数据库的副本。除非能同时控制整个系统中超过 51% 的节点,否则单个节点对账本的修改将无效,不会影响其他节点上的数据内容。相比传统网络,区块链的数据稳定性和可靠性极高。
区块链应用经历了比特币、智能合约、泛区块链应用生态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区块链技术最基础的应用,主要是各国在法律层面对电子货币的监管,而很少进入纠纷解决领域。第三阶段是智能合约在广泛的社会领域中的应用,而不是像第二阶段那样局限于某些领域,进而形成区块链生态系统。区块链中的纠纷主要集中在智能合约的应用领域。智能合约不同于传统合约,对纠纷解决提出诸多挑战,因此需要对智能合约的特点做进一步的研究。
2. 智能合约的定义和主要特征
智能合约一般被理解为可以自动执行的合约,智能合约的工作原理类似于计算机程序的if-then语句,即人们预先编写一段程序代码,当满足程序设定的条件时,系统自动触发执行相应的合约条款,从而完成智能资产的交易和转移。日常生活中最早的例子就是自动售货机。
智能合约的特点是自动、自主、可执行。在现实生活中,自动执行最典型的表现就是信用卡自动还款,在信用卡还款日,当满足还款条件时,计算机系统会自动完成付款。自主执行最直观的例子就是淘宝购物流程:在现行模式下,买家选定特定商品后,货款会先转入支付宝,卖家确认收到商品后,货款才会转入阿里巴巴卖家账户;在区块链技术下,买卖双方可以设置智能合约,条件是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后才转账,买家确认无误后,计算机会自动执行合约转账,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智能合约允许无需第三方参与的可信交易,而且这些交易可追溯、不可逆转,比传统的合约方式更安全,交易成本更低。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智能合约代码”,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区块链代码。另一类是“智能法律合约”,用于指代该技术。具体应用,比如用区块链来补充或替代现有的法律合约,就成为智能合约代码与传统法律语言的融合。如双积分系统、加密账本交易法律框架以及区块链联盟 R3 的智能合约系统 Corda 都遵循了这一基本思路。第三类是“智能替代合约”,即利用智能合约代码创建具有商业价值的新形式合约,比如 M2M(机器对机器)商业模式,其中洗碗机可以自动购买洗涤剂,你的汽车可以自动支付汽油费。
2. 涉及区块链的争议解决方法的选择
1. 区块链相关纠纷的前景
基于智能合约的上述特点,有人提出,智能合约可以完全消除争议,因为协议各方达成共识后,交易会以离散的方式自动执行,不可能由人为干预,因此不会产生争议。对此,笔者不能苟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观点建立在假设协议双方当事人在一个只允许数字化交换的完美世界中进行交易,协议内容可以完全以可执行的计算机指令形式表达并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从实践角度看,商业合同所需的大部分动作都发生在物理世界中,合同履行无法仅通过计算机完成,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意外情况,需要人为干预或主观判断。
其次,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但如何正确、恰当地处理意外场景下的合约执行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例如,通过智能合约,卖家或银行可以收回尚未付清全款或贷款的汽车使用权。当要收回的汽车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收回汽车使用权将非常危险。准确判断汽车的可执行状态存在技术困难。
第三,智能合约是去信任的,这意味着如果合约出现错误,甚至一方在合约代码设计时包含了欺诈性程序,从而非法获取另一方的财产,智能合约也无法及时纠正。现实生活中,这些问题可以通过中心化系统来撤销,但智能合约却做不到这一点。这样的系统可能会引发新的纠纷。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基于现有技术,虽然可以通过事先设定自动执行的智能合约来避免部分纠纷,但不可能完全避免所有的纠纷,甚至可能基于智能合约的特点而出现新的纠纷类型。
2. 区块链争议解决方法比较
目前主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调解不具备裁决性质,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基于两种争议解决方式的特点,笔者认为:仲裁是解决涉及区块链的争议的理想方式。原因如下:
首先,仲裁的非国家属性有利于区块链相关纠纷的跨境解决。区块链交易技术及协议当事人的跨国性使得在基于《纽约公约》的区块链相关纠纷解决中,仲裁裁决可以跨境在现场执行,具有巨大的便利优势。
第二,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可以跟上新类型的纠纷。仲裁流程可以由协议双方自行定制,以满足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使纠纷解决机制与纠纷本身的发展保持同步。仲裁的灵活性有助于避免区块链用户使用假名和已发布区块的不可篡改性所带来的程序问题。
第三,仲裁庭的专业性有利于涉及区块链的纠纷的最终解决。智能合约条款的内容与传统合同不同,合同解释难度更大。而智能合约则是用计算机代码来描述、验证和执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这些智能合约的工作原理与其他使用if-then语句的计算机程序不同,当触发预先设定的条件时,智能合约就会执行相应的合同条款。因此,当涉及智能合约的纠纷被带到法庭时,法官的专业性受到质疑。法官是法律领域的专家,但如果不熟悉计算机代码技术,就无法像处理其他传统合同案件一样,清楚地理解合同内容并正确适用法律做出裁判。解决上述困境的方法有三种:
首先,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并聘请计算机专家作为专家人民陪审员,协助法官解释智能合约。但专家人民陪审员的灵活性远不及仲裁员,因为专家人民陪审员的灵活性不够,人民陪审员通常由法院预先确定,虽然是计算机专家,但由于专家人民陪审员数量有限或法院对纠纷专业特点缺乏了解,预先确定的专家人民陪审员往往不是所要解决纠纷的具体领域的专家。
其次,当事人在庭审中引入专家证人,利用其对区块链技术的专业知识向庭审机构解释、解读相关内容。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并非易事,需要准备大量材料,收集案件证据、得出结论所花费的时间最终都会体现在诉讼成本中。另外,由于专家证人是一方当事人委托的,其在法庭上表达的专业意见难免会偏向有利于申请人的方向,偏向一方,偏离了客观中立的原则。
第三,法官在庭后咨询了一些熟悉计算机技术的专家学者,帮助他们对合同内容进行解读和论证。然而,在对案件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这些被咨询的专家学者提供的意见可能具有片面性,在未经庭审、质证、辩论的情况下,有很大风险被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之一。此外,这种做法也违反了审判秘密的保护。
相比之下,仲裁程序较好地化解了仲裁过程中的专业壁垒,由于当事人对于争议中的专业问题最为熟悉,知道该领域的专家,仲裁员的选择也由当事人主导,甚至可以通过具体的仲裁条款超出仲裁员名册的范围,因此当事人可以指定自己信任的专家,这更有利于争议的专业化裁决。
最后,仲裁也有利于实现区块链相关纠纷的闭环解决。仲裁庭可以读取区块链中存储的证据做出裁决,并将裁决存储在区块链上(如果裁决涉及数字资产)。事实上,模拟仲裁已经在区块链上成功进行。
三、区块链相关纠纷仲裁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证据是纠纷解决的核心,相较于传统纠纷解决方式,区块链纠纷中的证据大多为电子证据,如何合法合理地保存这些证据、仲裁庭对保存的电子数据如何判断也是重要问题,而身份识别则是仲裁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 区块链相关纠纷的证据存储
区块链相关存证业务流程主要包括:用户在业务平台上注册并进行实名身份认证、用户获得平台颁发的数字证书、用户在平台上开展业务、业务平台在业务节点留存电子签名,以电子数据完成交易并将交易内容存入区块链。
上述流程具体涉及以下几个关键节点:
第一是电商平台注册实名认证。当用户在电商平台注册时,电商平台需要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操作。注册完成后,需要用户进行个人或企业身份验证。个人验证主要通过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号、人脸识别等信息完成。企业验证主要通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代理人信息、企业统一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完成。验证通过后,平台或有权威性的第三方CA机构会给个人或企业颁发数字证书,作为代表身份在网络上的统一标识。
第二是数据的生成需要保存,用户每次进行关键业务操作时都要对操作内容提供可靠的电子签名,表达电子签名行为的真实意思,电子签名是指以电子形式将数据电文中所包含的数据,附加数据用于识别签名人,表明签名人认可该内容。通俗地说,电子签名就是利用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进行电子签名,它不是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它类似于手写的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是电子印章。
第三是数据存储。区块链记录交易信息,通过前面两个步骤,生成需要存储的证据数据,数据由可检索的标识和电子签名结果组成。根据区块链数据存储的原理,分布式记账节点竞争记账权,当某个节点竞争获胜,拥有记账权后,该节点将需要存储的证据数据打包存储在区块链节点上,同时加上时间戳。它是完全分布式的结构,所以所有节点都有这个数据。由于第三方存证平台是系统中的一个节点,所以它也记录了系统内交易的电子数据。
2. 区块链纠纷中链上证据的审查
所谓“链上证据”,是指智能合约执行过程中,同步存储到区块链上的交易信息。对这部分电子证据的审查,依然围绕证据的三大属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展开。鉴于电子数据的虚拟性、脆弱性、不敏感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成为纠纷解决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主要集中在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和传输环节。
第一是链上电子数据的生成。这部分主要考察电子数据的来源是否唯一、确定。关于电子数据的生成,其存储介质、程序运行过程都会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从数据的角度,电子数据生成时存储电子数据的网络空间、硬盘是否正常运行,都会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从运行过程的角度,生成电子数据的程序是否存在故障、能否正常运行、是否会受到任何人为干扰等,都可能影响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由于区块链具有分布式特性,数据存储在系统中的每一个节点上,因此少数节点的数据损坏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存储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保障。
第二是电子数据上链采集。这部分主要考察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客观性、完整性、适当性要求,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采集电子数据时,要遵循全面采集的原则,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基于区块链的数据证据体系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生成证据数据,保证了当事人亲自操作,数据真实有效。证据体系自动保存数据,一方面排除了采集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保证了获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也消除了中心化第三方证据存储的被篡改风险。
三是电子数据的链上保存。电子数据不易被感知,对存储软件或载体比较敏感,在保存过程中,即使发生变更,人为也难以察觉,而且错误和不可预测性是区块链数据存储体系的特点。基于区块链的数据存储体系是分布式、自信任的,任何一个节点的损坏或故障都不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电子数据的分布式存储保证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以保证整个系统所有节点的安全,可以在自信任的环境下自动安全地进行数据交换,不存在电子数据不可修复的可能性。同时,区块链结构还存储了证据数据。摘要:通过数学算法很容易验证存储的原始数据是否被篡改。
第四,电子数据的上链传输。电子数据从最初生成到最终被仲裁庭提取使用,可能要经过多个传输环节,在传输过程中,应考虑电子数据是否可能被删除、修改。如果以时间为维度,传输过程应该能够形成一条闭合的“线”,即电子数据的保管链。建立保管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证据的真实性,从而避免诉讼对方对证据的可靠性产生质疑。目前的电子数据传输无法保证传输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证据可能因真实性原因被仲裁庭驳回。区块链具有公开透明、集体维护的技术特点,保证了证据的真实性。区块链上的数据是公开的,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公开的接口查看区块链上的数据信息。而且,通过单个节点篡改账本是无效的,无法影响其他节点上的数据内容。这样,证据数据一旦上链,将同步归所有节点所有,不再存在其他中间环节,从而保证了电子数据传输的真实性。
如前所述,在智能合约执行过程中,相关交易数据被同步记录在区块链各个节点上,不易被篡改,形成完整的托管链,基本可以直接确认其真实性。
3. 区块链相关纠纷中非链上证据的审查
如本文所述,区块链的应用并非在完美的数字世界,而往往涉及到物理世界,因此在涉及区块链的纠纷中,也会有异步存储在区块链上的证据(比如,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双方的线下谈判或者涉及非合同方的证据)可能在纠纷发生时通过第三方平台存证到区块链上,而证据存证则发生在交易发生之后。因此,对此类证据的审查与交易发生时同时存储在区块链上的链上证据有所不同。关于这些非链上电子证据的审查,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证据存储平台的资质。这主要涉及审查第三方证据存储平台是否独立于案涉当事人,如第三方证据存储平台的股东、经营范围是否与案涉当事人不同,是否具有中立性。证据存储平台是否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诚信鉴定检测。
第二,审查取证技术的可信度。审查第三方证据保存平台所采用的技术是否能够确保不被病毒、木马感染,是否取得一级网站安全认证等,若符合上述条件,则认为该第三方证据保存平台具备安全的电子数据存储环境。反之,若证据为反面证据,则应认定第三方证据保存平台具备安全的电子数据存储环境。例如,第三方证据保存平台在接收到网页URL时,会自动在互联网环境下请求目标地址,并自动返回状态码和网页信息,以确认请求的URL为有效且可访问的地址,从而确保该链接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抓取的。
第三,审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由于区块链难以篡改或删除,在确认争议电子数据已保存在区块链中后,即可判定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审查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就是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已上传至区块链,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上传的电子数据是否为争议电子数据在区块链中的哈希值(即哈希值)。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查看数据指纹写入区块链的时间来判断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何时上传;另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比对数据指纹是否一致来判断电子数据是否被篡改,从而确认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即自上传至链上以来是否保存完好、未被修改。
虽然目前与区块链相关的纠纷还没有大量发生,但技术创新的快速步伐意味着不久的将来区块链技术将会被广泛应用于商业实践中,以应对即将来临的新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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