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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发布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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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形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合力,5月20日,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宁波海事法院联合杭州、宁波、温州、嘉兴、绍兴、台州、舟山等7家沿海中级法院发布《浙江法院“1+7”海洋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宣言》,正式启动浙江海洋生态司法保护协作机制,并通报了近年来浙江法院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浙江法院依法审理、审判各类海洋(包括通海盆地)环境资源案件,不仅化解了大量纠纷,维护了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海洋环境权益,也有力保障了我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以下十起案件来自宁波海事法院及沿海相关中、基层法院,涉及刑事、民事、行政三个领域,内容涵盖海洋、江河、海砂、野生鸟类、海龟、海产品等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类型包括私利诉讼和公益诉讼,其中公益诉讼由国家主管机关和检察院共同提起。这十起案件在实践中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充分表明浙江法院在审理海洋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环境资源审判新理念,积极探索海洋环境资源审判特殊规律,正确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的裁判对于统一司法标准、推动海洋环境资源审判具有良好的指导作用,对于提高社会公众对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认识也具有良好的规范、教育、引领作用。
案例一:倪某平等8人环境污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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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倪某与某生物化工公司有关人员事先商议后,安排槽车非法运输、处置农药草甘膦生产直接产生的危险废物,该生物化工公司每吨付给倪某120元。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倪某指使其雇用的司机葛林、李明、葛索、郑宇及押解人员黄群将某生物化工公司方埠化工厂危险废物6300余吨运出。在姜胜、董灿、王军等人的帮助下,将6300余吨危险废物分别倾倒在富阳市春江街道春南污水厂污水处理池、板桥纸业附近的水沟、八一亨利板纸厂、鱼山乡加油站旁的废弃造纸厂、长安镇东山桥旁的小溪、桐庐县江南镇横山埠村等地。后倪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倪某平退还违法所得5万元,姜某胜退还违法所得5.8万元,董某灿退还违法所得2万元。
【判定结果】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倪平、姜胜、葛索、李明、董灿、葛林、郑宇、黄群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予以处罚。倪平等人被判处四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主犯倪平被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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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钱塘江是浙江省流入东海的最大河流,在钱塘江上游富春江流域倾倒危险废物,是典型的从陆向海的环境污染行为。本案被告在富春江流域多处地点倾倒危险废物,实际操作中环境污染面积广、倾倒方式直接、隐蔽,社会影响恶劣。庭审中,人民法院注重定罪证据规范化,通过具有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质的机构认定案涉废水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废物,确保案件准确无误。同时,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不同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区分主从罪。对主犯给予较重的主刑,结合其牟利情况,对主犯还判处巨额财产罚金,使主要犯罪分子在肉体上和经济上受到严重打击,充分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惩治力度的目的,对其他犯罪分子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二:毛、周、单等人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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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毛某明知周某、单某不具备固体废物处置资质,仍将挑选出来的废塑料交给其处置。其中,周某用货车运输并在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3处倾倒地点倾倒上述废塑料2000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余万元;单某等人以同样方式在慈溪滨海开发区4处倾倒地点倾倒上述废塑料2200余吨,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余万元。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认定上述涉案固体废物为有毒有害物质,经检测,上述涉案固体废物中含有镉等重金属及2-氯苯酚等多种酚类有机物质;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指标中含有铜、锌、镍、镉等重金属及2-氯苯酚等多种酚类有机物。另外,被告毛某、单某倾倒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清理处置费用为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为88655元,共计元;在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后,还应赔偿人民币;被告毛某、周某倾倒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清理处置费用为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为80595元,共计人民币;在扣除已支付的人民币后,还应赔偿人民币。
【判定结果】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毛某、单杨、周胜三人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可以对三名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据此,对三人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除承担刑事责任外,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毛某、单杨、周胜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处毛某、单杨共同赔偿污染清理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判处毛某、周胜共同赔偿污染清理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共计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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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本案是一起向沿海地区倾倒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立即联系公安、检察机关介入联合办案,克服了此类案件办理中环境损害评估复杂、取证困难等难题,固定了相关证据,最终依法判处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并对受损环境进行赔偿,对该类犯罪起到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案例三:林某、林建等非法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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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5月,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林某雇佣林建担任船长、乘务员,先后8次驾驶“宝森18”轮从福建高塘驶往西泉岛附近海域,伙同他人盗窃海砂共计2.4万吨,销售总价款人民币万元。2020年5月19日,林某再次雇佣林建担任船长、乘务员,雇佣8名船员,驾驶“宝森18”轮从福建福安驶往西泉岛附近海域,伙同他人盗窃海砂3419.6吨,在将船运至温州市洞头区灵昆一码头准备卸货出售时,被温州市海警局工作人员抓获。经温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本次非法采矿金额达人民币万元。案发后,温州海警局扣押了涉案“宝森18”号采砂船、林某的荣耀手机、林建的OPPO手机,在法庭前,林某已提取人民币。
【判定结果】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林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构成非法采矿罪,属共同犯罪。二人两年内伙同他人多次非法采矿,涉案非法采矿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销售部分违法所得四十三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非法采掘海砂交扣押单位海巡局没收并上缴国库,涉案船舶上的采砂设备予以拆除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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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本案是一起非法采砂刑事案件。海砂是极其重要的海洋资源,是公认的第二大海洋矿产,是海洋生物生存繁衍的必需要素,对生物资源养护、海洋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海砂多分布在海岸带、大陆架和近岸浅海。非法开采海砂严重破坏海底,影响海岸带和海洋地质结构,给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灾难性损害。近年来,随着国家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包括海洋资源在内的各类自然资源开采范围和规模进行了严格控制。建筑用砂供需矛盾尤为突出,海砂市场价格高企。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利用其非法安装的采砂设备,企图通过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高额利润。本案共计非法开采海砂27419.6吨,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应予查处。本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海洋资源保护力度、严厉打击涉海犯罪的决心,对规范海洋资源开发保护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四:王某明等7人系列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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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绍兴市上虞区野生鸟类保护协会志愿者在上虞滨海湿地拍摄过程中发现犯罪线索,随即将线索转交给上虞区公安局。区公安局随即开展专项雷霆行动,成功抓获6名涉案犯罪嫌疑人。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查明,2019年9月至12月,王某明等6人采用布网、诱鸭等方式,在上虞区沿海及滨海湿地附近的一处鱼塘内分别捕获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野鸭20只、22只、14只、3只、2只、2只,然后将上述鸭子出售给他人牟利或供自己食用。案发后,6人均缴纳生态修复费用,退还违法所得。
【判定结果】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等6人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对王某明等6人分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案件审理期间,上虞法院向王某明等6人发出了鸟类保护令,其中3人自愿加入野生鸟类保护者协会,由非法狩猎者转变为野生鸟类保护志愿者,并参加该协会组织的野生鸟类放生和宣传活动。
判决生效后,上虞法院联合上虞区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成员单位,对上虞滨海湿地涉嫌非法狩猎的财物进行了集中清理销毁,共计销毁狩猎棚舍7座、渔网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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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案发地上虞滨海湿地位于东海入海口的杭州湾湿地,每年10月底至次年3月,有160余种、10万余只野生鸟类在此栖息、迁徙,被国际鸟盟列为鸟类重要自然栖息地——重点鸟区(编号CN382),也是东亚至澳洲迁徙路线上的必经之地。保护野生鸟类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对降低公共卫生风险、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5月31日,上虞法院联合上虞区公安局、自然资源规划局成立上虞区野生鸟类司法保护基地,致力于构建环境资源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益组织联动合作的全链条保护模式。上述非法狩猎案件,很好地体现了多方共治环境保护模式取得的积极成效。该案件线索由绍兴市上虞区野鸟保护协会志愿者提供,经上虞公安局查处、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贯彻修复性司法理念,发布鸟类保护令,责令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由野鸟协会监督,形成损害-发现-修复-监督的完整闭环。判决生效后,法院联合各会员单位对涉案工具进行了集中销毁,被告人自愿加入野鸟保护协会,由捕鸟者变为鸟类保护者,取得了刑事处罚、生态修复、双赢的良好效果,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借鉴意义。
案例五:某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与某运营服务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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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某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环科中心)成立于2007年,是经北京市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河流水污染调查、检测及保护研究。被告某城市运营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运营公司)在普陀区东港街道塘头村南溪山矿区进行石材开采、破碎、水洗等作业。普陀区环境保护监测站2019年8月、9月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矿区装卸码头及洗砂沉淀池附近排入附近海域的悬浮物浓度超标。 2019年12月,舟山市环保部门责令被告公司配套建设的南溪山矿业项目于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验收,并处以罚款88.6万元,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17.8万元。原告认为被告未验收即投入环保设施并违法排放污水的行为构成侵权,损害了环境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提起本诉讼,请求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水,消除环境危害风险,并赔偿违法行为给环境造成的损失。
【判定结果】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运营公司的整改行为可以认定为环境污染修复性司法责任。原告环境科学研究中心以被告运营公司已采取一系列环境治理措施,提起本次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基本实现为由申请撤诉。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被告运营公司已整改的予以确认,故准许原告环境科学研究中心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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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本案涉及陆地采砂向海洋排放超标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修复性司法理念,推动完善“修复性司法实践+社会综合治理”机制,通过庭前质证、七人合议庭审理、现场勘察、庭外协调等方式,引导和督促被告浙江运营公司积极整改,包括完成环保设施整改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资金改造环保设施,实现生产污水、废水循环利用;实施采砂工序全过程喷洒,确保矿区基本无扬尘;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增加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监管。整改后,被告运营公司沿海采石区未排放生产废水。由于被告运营公司的整改行为可视为对环境污染的修复性司法承诺,原告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基本实现,舟山市生态环境局确认被告运营公司整改,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案例六:沈某勇等3人非法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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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2018年10月18日,刘某在码头从渔船上购买海龟4只转卖给沈勇,姜康协助运输。同日,沈勇所乘货车被查封,当场查获海龟107只。经鉴定,该107只海龟为我国二级保护动物赤蠵龟、绿海龟,总价值312万余元。报刊登后,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检察院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沈勇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姜康、刘某共同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人民币6.96万元。
【判定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当公开赔礼道歉,申某支付生态修复赔偿金 万元,其中姜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96 万元。申某提起上诉,但未缴纳上诉费,二审裁定自动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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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我省地方检察院向海事法院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国海事法院受理的首起海龟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开创性的意义。本案中,宁波海事法院在积极发挥海事审判职能的同时,配合公检法等部门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合力保护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另外,本案直接以涉案海龟价值为依据确定生态修复补偿的计算标准,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意义。
案例7:薛某军等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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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5-6月禁渔期间,薛军、林1、何先兴、林2四人合伙雇佣姚卓非法捕捞海鲜。薛军、林1、姚卓共出海非法捕捞20余次,何先兴出海非法捕捞5、6次。薛军、林2等人将非法捕捞的鱼卖给他人,获利约6万元。经三门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薛军等人捕捞黄花鱼所用的网具为国家规定的禁止性渔具,捕捞黄花鱼所用的网具为国家规定的允许性渔具。 7月10日,薛军、林某1、吴华、赖敏、陈才在猫头洋(曹歇坝峪)附近海域放置地面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7月12日晚,薛某军、林某1、吴某华及雇佣的何某兴等人乘坐三号船到布网海域收网。当晚共收网80余网,渔获物包括黑腹鱼、红虾、墨鱼等,约760.8公斤。凌晨1点左右,林某2联系事先约好的陈某国等人到宁海码头收购违法捕捞的鱼。陈某国、林某华、陈某平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交易。经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非海洋捕捞渔获物价格为6804元。经三门县农业农村局鉴定,薛某军等人使用的地笼网属于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对薛某军等人违法捕捞应承担的生态修复方案提出了意见,建议生态补偿金额不少于万元。
【判定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薛军、林一、何星、林二承担连带生态修复费用10412元,薛军、林一、吴华、林二、赖敏、陈才、陈果、林华、陈萍承担连带生态修复费用20412元。公益诉讼原告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垫付生态修复评估费2000元,其中薛军、林一、何先兴、林二承担1800元,薛军、林一、吴华、林二、赖敏、陈才、陈果、林华、陈萍承担200元。赖敏、陈才、林华应当在台州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将赔礼道歉内容报本院审查。一审判决宣告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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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浙江近海渔场是我国最重要的渔业资源聚集区,也是东海最重要的生物资源来源地之一。自1995年起,我国正式宣布在东海、黄海实行伏季休渔制度,并设立相应的保护区。休渔期间出海捕捞水产品,破坏海洋生态资源,影响海洋生物的休养繁殖。非法捕捞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违法者因侵权行为造成生态破坏的,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巡回审理过程中,附近的渔民近距离接受了现场法制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地渔民深受教育启发,表示要依法从事渔业生产,自觉维护海洋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案例8: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海事债务确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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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4日,马绍尔籍G公司“佐罗”轮与新加坡籍A公司“艾灵顿”轮在浙江嘉兴港陈山锚地海域发生碰撞,导致“佐罗”轮载运的基础油865吨泄漏入海,其中处理回收约107.72吨,无法回收的溢油总量757.28吨,溢油污染损害面积约1807.2平方千米。经国家海洋局宁波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评估,损失总额36935.74万元,其中海洋生态直接损失13816万元,海洋生态修复费用2.04亿元。据此,嘉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农业农村局向本院提起登记确权诉讼,G公司依据《1992年油污公约》的规定,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基金,基金金额为特别提款权及利息。
【判定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首先裁定,包括智利自然资源和计划局在内的三个原告有权获得46.544.4亿元的海上索赔,并有权对海上污染赔偿的相应利益,包括4100万卢比的海上生态恢复和损害的损失,这是对海上损失的24.4亿元的损失,该损失是在海上造成的。一项标题确认诉讼,第一案裁决在提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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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持续的石油物质因船舶碰撞和扎根而导致海洋污染,海洋生物的死亡和长期环境退化的主要因素,这通常会造成巨大的生态损害,这会导致巨大的生态损失和赔偿要求,以避免油罐所有者的无能为力,以限制国际赔偿的责任,使油箱的责任限制了油箱的范围,使油箱的范围造成了施加行动,使油箱的范围造成了施加行为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限制油轮,包括Jiax的自然资源和计划局的诉讼,作为有效的部门的海洋生态资源,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渔业资源,分别是赔偿赔偿。在G公司申请的有限基金的限制内(转换为RMB约6480万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将仅用于恢复海洋生态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海洋地区渔业资源,这也是外国申请在我的国家海上报纸上建立石油污染损害责任责任基金的第一个案件。
案例9:Chen 诉中国海洋监视和渔业管理局以及宁波海洋和渔业局的渔业行政处罚和行政补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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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On June 8, 2016, Chen was by the of China and when he was in the near , City with an after the ship name "浙宁渔 43007" . There were 139 drift nets and 35 tons of ice on board. On July 16 of the same year, the of China and made the No. () [2016] B-103, that Chen was to in , and fined Chen 50,000 yuan, one "three-no" owned by Chen , and 139 drift nets. Chen was and for to the Ocean and . 2018年1月4日,宁波海洋和渔业局在中国海洋监视渔业管理局的宁波分支机构做出的行政判决2号[2017年]做出了。
【判定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首先拒绝了原告陈·穆克(Chen )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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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
这是一个海上行政案件,为海洋渔业执法部门提供了司法支持,以调查由于其执法环境,因此在准备阶段进行了非法捕鱼活动,因此很难将统一的标准应用于海上执法活动,并为实行范围的执法行为而定制行为。司法裁决和行政执法的职能,在捕鱼的准备阶段遏制非法活动,更有利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案例10:Sheng 等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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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On 23, 2018, the Ocean and ( to as the Ocean and , whose were later by the and ) made the No. 14 , which that Sheng , Sheng and four had begun to 0.4458 of land Xia in Puwan , Town and (0.3221 of land Xia in Puwan , and 0.1237 of land in ) on 4, 2007 to build a wharf for the of the river into the sea in Town, and to a sand field. 该法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管理海洋地区的管理方面”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并施加了以下罚款:命令非法占领的海洋地区的返回,将海上地区恢复到原始状态,没收了5429.99百万Yuan的非法收益,并将YUAN置于3.34335亿YUAN。 (2018年)的第76号重新审议决定于2018年12月17日,该决定维持了罚款第14号的罚款决定(2018年)。原告Sheng 和其他三个要求撤销罚款的第14号罚款(2018年),由原始的 City 局和 the the the City of of the of of the , 。
【判定结果】
案件在法庭上审理后,宁博海事法院驳回了Sheng 等人的主张,第二案维持了原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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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对海洋的非法使用具有证明作用,并损害了海洋主要功能区域系统。对海洋和岛屿资源的监督的法定责任以及近年来的海洋生态环境。在执法中。一方面,他们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持续的损害,他们很容易使犯罪者的心态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这增加了一定程度的困难,以使案件的统治结束后,纽约市法院向统一的统治统治了尤西·库洛( ),并为自然资源提供了武器,并将其付诸实施。对非法填海和填海的监督。首先,进一步增强了动态巡逻工作的能力;第三,加强了执法和职责履行中缺陷的自我检查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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