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nanchenglsh.com 南城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企业上市前后遭遇专利侵权诉讼,应对策略探
东莞南城律师了解到
机构:大晓律师事务所
邮件:
我的一个长期法律顾问客户,近期就遭遇了竞争对手发起的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且诉讼时间选择在上交所宣布受理该客户科创板上市申请后约一个月。这种选择在上市前或上市后提起诉讼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2012年乔丹体育在上市阶段被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起诉侵犯其商标权和姓名权;2018年在港上市的“平安好医生”被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侵犯该公司“好医生”商标;2019年,知名插座制造商公牛集团也在等待开庭审理期间被江苏通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专利侵权,索赔金额高达10亿元人民币。本文拟探讨应对之道,供有此类需求的企业参考。
1. 舆情应对策略
我们之所以把应对舆情的策略放在首位,是因为现实中被告通常是通过媒体得知自己公司被起诉的,而此时法院的送达程序基本还没有完成甚至还没有开始。竞争对手通常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做好了舆情攻势的准备,一旦从法院拿到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诉讼费用缴纳收据,就可以联系媒体安排新闻发布。此时媒体会主动联系被告,询问其得知被起诉时的真实感受。如果被告没有应对经验,脸上那种尴尬的表情正是媒体想要呈现的。毕竟“天不遂人愿,地不遂人愿,你一脸的无知并不代表你无知”!那么,准备上市的公司该如何应对这突如其来的舆情攻击呢?我们的建议如下:
在准备上市之前,舆情防御的准备工作要做好。说白了就是要提前做好竞争对手骚扰的假设,准备好应对方案。应对方案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专职的外宣人员、统一的外宣语气、精炼的回复语言、有效的沟通渠道。当然,这些都需要根据拟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当地情况来制定。
当然,并不是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能未雨绸缪,如果没有提前做好准备,在得知被起诉时也不要反应过度。常用的回应用语基本都会围绕“是否收到法院文件”、“是否已交由公司法务部门或专业律师处理”、“该诉讼是否对公司上市进程造成实质性影响”、“如何评估案件结果”等核心问题展开。
竞争对手发起舆论攻势的意图无非就是“损人”和“利己”。损人一般是指意图通过诉讼程序影响上市进程,给上市公司施加压力;利己一般是指在舆论层面树立自己的正面形象,将自己置于政治正确、道德高尚、科技领先、对人畜无害的理想制高点上,试图将被告置于对立面。当然,这种意图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被告无意识的配合才能实现。如果被告没有应对经验,陷入对方掌控的节奏,在舆论层面就会相当被动。因此,建议应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参与与媒体打交道,避免落入对方的陷阱。
面对媒体,如果没有特别的渠道和手段,建议还是遵循“多言多语难免有误”的原则,当然,也不要局限于“沉默是金”的执念,有策略、有证据、有实质的表达才是正确做法。
二、案例应对策略
知识产权诉讼形式多样、内容多样,很难制定统一的应对策略。但从实践经验来看,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后,会有15天的答辩期。这个法定时限在此时尤为重要,需要具体运用。在此期间,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提出管辖异议。由于原告早已筹划起诉,必然具有先发优势。为了缩小双方的差距,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准备时间,被告对管辖权问题提出异议,成为首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应当驳回案件。”管辖权异议只能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因此,如果被告选择管辖权异议作为首要应对策略,则需要及时提出,避免因逾期而造成处理不当。当然,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会遭到法院的斥责,甚至批评其滥用诉权,但两害相权取其轻总比两害相权取其轻要好。
提起无效宣告。对于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侵权案件,在答辩期内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也是最常见的应对策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向原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的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得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需要中止诉讼的除外。”因此,被告若想达到中止诉讼的目的,在答复期间针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就显得尤为重要。当然,上述司法解释也规定了法院不得中止诉讼的法定情形,即提出无效宣告并不一定导致诉讼程序的中止,但如果仅仅因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而导致诉讼不能中止,那么就错失了一个良好的机会。
被告人在答辩期间除依照法律规定行使上述权利外,在获悉被诉信息后(而非收到起诉材料后),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谨防对方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实践经验,针对准上市公司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索赔金额一般不会太低,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的索赔并不罕见。在此背景下,不排除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1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若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批准,被告的银行账户等财产将面临被法院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后,被告才会收到法院的通知。一旦财产被保全,被告就失去了主动权,基本陷入了“成为砧板上的鱼”的悲惨境地。
警惕对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原告在起诉时可能没有足够的证据材料。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原告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律甚至规定,原告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证据保全由于没有征兆,几乎无法阻止,但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在一定条件下还是可以阻止的。因此,被告在获悉被诉信息后,立即制定证据保全的预防性方案尤为重要。
警惕对方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101条不仅规定了财产保全,还规定了行为保全,即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先行停止涉嫌侵权行为所涉及的相关行为,如果实施,可能会对被告的企业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现有的案例也显示,目前法院支持行为保全的比例在逐年增加。针对原告的行为保全申请,一方面要积极参加关于行为保全的听证或者谈话程序,争取证明案件不具备实施行为保全的依据。如果法院裁定实施行为保全,被告也可以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三、应对措施
除了舆情应对、案件应对等措施外,接下来要考虑的就是针对对方的应对措施。一般来说,可用的应对措施有以下几种:
反诉措施。该措施的实施范围相对较窄,通常用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如果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被告可以利用反诉来对抗对方的原诉,从而达到制衡和制约的目的。
单独起诉措施。除了反诉之外,最常见的反诉措施就是单独起诉对方,以诉讼来反诉。其中,恶意诉讼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2月18日修订的《民事诉讼规定》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第14项“知识产权与侵权纠纷”中增加了第155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2011年12月16日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明知其专利权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仍然恶意向合法实施者及其交易对方发出侵权警告或者滥用起诉权,构成侵权的,可以根据情节支持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当然,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恶意诉讼”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能通过实践进行探索。
行政举报措施。如果对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举报或投诉也能起到一定的反制作用。当然,反制措施的有效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准备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前,应该对竞争对手可能提出的诸多策略进行假设和推演,做好防御计划,以便能够做出适当的反应,避免被对手打个措手不及。毕竟,俗话说得好,“未雨绸缪,胜过口渴时挖井”。
东莞南城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