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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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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何应对国内信用证风险?从宏观微观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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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层面,银行应构建完善的国内贸易风险管理架构,认真落实“业务开展三原则”;微观层面,应设置风险防控节点,多维度、全流程把控贸易背景真实性。
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实施后,放宽了机构准入、放宽了付款期限、扩大了适用范围。这一举措一方面引入了更多的参与者、活跃了市场,另一方面也对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规第五条规定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而旧办法中没有类似规定。近年来,国内经济不景气,曾经被经济繁荣所掩盖的国内信用证风险逐渐显露出来。与此同时,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也不断提高。本文通过国内信用证及其融资的发展历史,分析了国内信用证项下典型的风险案例,并列举了当前融资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案例,并从银行的角度提出了风险防范建议。
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其实践意义
国内信用证业务缺乏物权文件、第三方保险及认证文件,条款及文件相对简单,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法律适用、管辖权的确定上,对国内信用证交易欺诈、增值税发票虚开等问题的探讨较少,下面回顾历史上两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分析其对当前实践的指导意义。
案例一:2007年DY集团-莱芜银行案
2007年6月14日,山东WZ纺织有限公司向莱芜某银行申请开具以DY集团为受益人的90天延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该信用证要求提交增值税专业发票、货物收据和运费收据。同时,信用证中注明“本信用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信用证申请书开具”。
7月3日,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审核发现受益人未提交运费单据,遂向委托代收行发出拒绝付款通知,拒绝付款的理由为“未按信用证要求提交相关单据中的运输单据”。
7月5日,申请人向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付款同意书》,要求开证行接受不符点并予以承兑。开证行考虑到申请人当时经营状况已出现问题,拒绝了申请人的请求。
11月12日,申请人因无力偿债申请破产,受益人随后将开证行告上法庭。
原因:根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版)第28条规定,开证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时,应当与开证申请人议付,如申请人同意付款,开证行应当立即付款。
开证行抗辩称受益人未提供装运单据,单据不符,开证行拒绝付款后不承担付款义务。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时间晚于《国内信用证解释办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开证行不承担付款义务。
山东省高院最终判决开证行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受益人付款,并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参考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相关国际惯例制定的,主要针对国际信用证纠纷案件的审理,不一定适用于国内信用证纠纷的处理。信用证上写明“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信用证申请书开具”,也就是说开证行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办理与信用证有关的事宜。
案例分析:《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版)第28条受到广泛批评,根据第28条,即使单据存在不符点,国内信用证开证行也难以摆脱付款责任,部分开证行只能将第28条的排除作为风险缓释措施。业界普遍呼吁修改《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年版新版《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对该条款作出了明确修改,明确了开证行/承兑行的独立付款责任和拒绝付款的权利,为减少国内信用证项下纠纷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是国内信用证业务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案例二:2008年浙江HM采购有限公司-苏州银行案
2008年8月14日,应买方浙江HM采购公司的申请,开证行M银行宁波支行向常熟XD公司开立了金额为人民币999万元的见票90天延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要求单据包括“正本货物所有权凭证”即“成品交货单”,并约定“如该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则受益人银行应在正本信用证背面背书并记录每次提交单据的情况”。
8月18日,受益人提交金额为人民币9,988,941.80元的单据,M银行在信用证背面批注“议付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9,988,941.80元”。
8月19日,开证行收到单据,发现不符点,与开证申请人联系,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同意到期付款,开证行通知托收行承诺于2008年11月17日付款,相应受益人申请议付金额为人民币9,980,000元并确认收到。
10月中下旬,申请人未从受益人处提取任何货物,10月22日受益人书面确认货物无法交付,11月18日受益人被宣告破产。
申请人以受益人提交单据有虚假记录、恶意串通融资、涉嫌欺诈等为由提起诉讼,宁波中院判决止付。M银行苏州分行提起上诉,浙江高院最终判决“欺诈”成立,不存在“善意”议付行。
终审判决理由:一是时间矛盾,原国内信用证背面记载的议付时间为8月18日,而受益人的议付申请书及M银行融资开立批准书均载明申请议付时间为8月19日。二是金额不一致,原国内信用证背面记载的议付金额为9,988,941.80元,与M银行融资开立通知书不一致,实际开立金额为9,980,000元,相差8,941.80元。三是开证行接受不符点确认书的发送时间为8月19日,晚于信用证背面的议付时间。
案例研究:
上述判决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虽然法院因议付瑕疵而否定议付行的善意第三方地位尚待探讨,但在现行法律环境下,申请人所在地法院易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不少申请人以欺诈为由申请止付的案件中,卖方银行的“议付”均被法院否定。
第一,银行该如何操作才能做到“诚信”议付?《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对议付作出了诸多规定,若不满足上述议付要求,法院可能不认可其为合格的议付。因此,在办理国内信用证议付时,议付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的要求办理业务,希望“欺诈例外”的保护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如何避免操作风险转化为实际信用风险???议付行的任何瑕疵,都可能被法院作为否定议付性质的理由。本案后端措辞不严谨,最终导致银行蒙受损失。对此,银行从业人员应深刻认识到“议付”并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应加强信用证审核和融资管理,深刻理解交易背景的真实性。
在该判决中,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案中的欺诈纠纷及善意第三人作出了解释和裁定,影响深远,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新形势下融资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案例
自1997年国内信用证诞生以来,国内信用证及其融资的发展呈现“驼峰式”趋势,每一次风险暴露都离不开前一次的扩张性发展。2016年,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单证审核指引出台,国内信用证融资量及交易对手不断扩大。同时,其贸易背景真实性难以核实、融资期限不符、资金回笼不及时等问题也愈发突出。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高度重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银行间国内信用证融资量巨大,个别企业风险可预见,国内信用证后续走势尚不明朗,目前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能否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是决定国内信用证下一步发展方向的决定性因素。
新形势下,凡是国内采购的客户都可以使用国内信用证结算,买卖双方或相关企业采用国内信用证结算的主要目的是融资,少数企业甚至将国内信用证作为“贷中”工具,通过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伪造单据或变造货物收据、在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申请信用证等方式,给银行业务带来信用风险。下面结合银行业务实践,列举国内信用证融资可能存在的风险,从银行角度分析风险成因,并提出新形势下风险防范建议。
案例一:伪造贸易背景,融资后注销增值税发票
2014年6月30日,A公司向M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受益人为B公司,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90天,信用证的开证行和提示行均为M银行。2014年7月1日,B公司向M银行申请3000万元人民币卖方融资,用于支付C公司的货款。信用证到期,已进行预付款项支付。经查询,A公司共提供20张增值税发票,金额为3150万元人民币,开具信用证并提交单据时发票真实有效,但融资次月发票被作销。
建议风险防范措施:建议国内信用证交单行、开证行特别是融资银行在业务结算后进行次月联网核查,或到企业实地登陆税控系统核查次月发票记录。若采取到企业实地核查次月税控系统记录的措施,建议银行工作人员必须亲自到企业实地登陆核查,避免客户通过税控系统截图伪造发票,给银行带来风险。
案例二:关联交易,资金回流申请人
2015年1月20日,核心公司A公司向M银行申请开立金额为588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信用证,受益人为上游关联公司B公司,该信用证的开证行和提示行均为M银行。2015年2月1日,国内信用证接受承兑后,受益人B公司向M银行申请福费廷融资588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付C公司的货款,该信用证到期垫款。经调查,B公司获得融资资金后,将资金划转至C公司其他银行账户,C公司再通过其他银行账户将资金划转至A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后被A公司挪用。
建议风险防范措施:一是融资后应检查融资资金的流向,对可疑的资金转移保持高度敏感度。此举可有效防止融资后受益人直接将资金退回给申请人;二是对于资金链紧张的客户,建议及时与其他授信银行沟通,通过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方式防范国内信用证交易欺诈的隐患;三是还应对疑似关联交易进行严格审查,防止疑似关联公司通过“钱和订单转出但货物未转移”的虚假贸易骗取银行资金。
案例三:国内信用证融资及贷款转制
2016年3月28日,A公司向M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向关联公司B公司采购原材料99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180天,该信用证的开证行和提示行均为M银行。2016年4月8日,B公司提交单据合规,M银行到期承兑付款。到期后,A公司正常付款,但国内信用证业务到期后,A公司又在M银行办理了一笔金额相近的国内信用证业务。据了解,申请人A公司资金周转紧张,现金流对银行信用依赖性强,虽然客户按时还款,但存在借新还旧、循环开立信用证的可能性。
目前国内信用证客户普遍存在长期融资需求,但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期限一般不能超过180天。在这种情况下,不少企业会选择借新还旧、循环使用信用证,利用多家银行的授信进行资金周转,变相延长贸易融资期限,使国内信用证融资成为流贷。当业务到期时,企业将面临银行授信额度缩减的风险,若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等额资金,其国内信用证到期业务可能会出现逾期/垫款,一旦逾期/垫款,将影响企业资信,使企业未来难以获得银行授信,资金链断裂,风险暴露。
风险防范措施建议:针对融资期限与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短期借款与长期投资问题,授信环节尤为关键。如果出现类似浮贷的国内信用证开立及买方融资情况,最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是了解你的客户,把好准入门槛并做好贷前审查,做好KYC、KYCB、KYCC。针对目前类似浮贷的国内信用证融资情况,银行应充分??揭示产品风险特征,关注企业资金回收期较长的海外收购项目或国内房地产投资,综合评估区域经济环境及企业履约风险,不应只局限于单项业务的表面单据一致性、操作合规性,更应重点评估客户基本面及债项适应性。
案例四:国内信用证到期,下游销售无回款
2017年1月17日,A公司向M银行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向B公司采购原材料5000万元,期限为180天。A公司开立信用证申请显示,合同签订后交货时间约为15天,原材料库存预计使用时间为20天,生产线到成品下线时间为30天。与下游关联公司KK、HH约定分别在4个月左右、3个月左右收回销售回款,金额分别为3500万元、1500万元。A公司申请开立180天的远期信用证,到期后公司资金链紧张,且未收到下游关联公司的销售回款,因此由银行垫付货款。后获悉,下游关联公司KK在收到货后当月支付了3500万元人民币,后被A公司挪用。HH因资金链紧张,到期未付款。
风险防范措施建议:一是关注下游关联交易的合理性,特别是下游企业销售回款期限的合理性,综合评估下游企业的履约能力,避免过度关注国内信用证项下购货的真实性,忽视销售回款是国内信用证自行清偿的关键保障;二是加强贷后回款管理,在做此项业务前,对前期已完成业务的回款情况进行审查;三是优化合同文本,对非下游回款行为的发生进行约束。
在国内信用证业务下,银行面临的风险与国际信用证类似,主要来自买方信用风险、卖方欺诈风险和虚假贸易风险。在复杂的经营环境中,银行要想“透过单据现象看贸易本质”,宏观上应构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通过识别、评估、控制三个重要环节构建精细、严密的管理体系;微观上应针对关键业务环节设置风险防控节点,多维度、差异化地防控风险,确保其余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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