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直播公司起诉未成年员工赔偿9.8万,法院判了!

时间:2024-05-11  【转载】

2020年7月13日,容貌姣好的黄某与南昌某娱乐传媒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合同签订时黄某17岁、为在校生,约定收益40%归黄某所有,合同期限至2021年8月,约定提前解约者需支付违约赔偿。黄某承诺,每月休息日少于3天,每天直播有效时长4小时。直至2021年5月,该平台通过黄某获益19万余元,黄某个人提取7万余元。2021年6月,黄某因直播占用过多学习时间提前停播。

该娱乐传媒公司遂起诉黄某,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支付违约金35215.9元以及协议剩余期限可预期收益赔偿金63001元。

经审理认为,黄某与南昌某娱乐传媒公司签订协议时虽未满18周岁,但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正常,且黄某通过直播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系双方自愿,故合同有效。合同的违约责任不仅应根据合同内容确定,还应参照守约方的具体损失进行确定,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明显过高,惩罚性偏强,应当予以适当调整。综合考量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期限、违约程度、公司前期宣传投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将黄某的赔偿酌定为可预期收益63001元的60%计35215.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本案黄某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身为未成年,也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绿色、健康的未成年上网环境需要社会共同营造,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不断优化“青少年模式”。


 
来源: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辉 吴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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