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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相亲对象信息虚假 婚介公司是否担责?
达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闫军
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现如今不少单身男女都有相亲的经历。如果婚介公司推荐的相亲人选个人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能否要求婚介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
虚假人设暴露分手
婚介公司拒绝退费
28岁的马女士平时工作十分忙碌,社交圈子接触的也多为女性,为了寻找一位人生伴侣,2023年6月,她与婚介公司签订合同,并缴纳了费用,让婚介公司根据自己的要求,介绍合适人选。合同签订后,婚介公司为马女士安排了8位男士会面。最终马女士选择了较为心仪的赵先生进行交往。
然而,马女士和赵先生交往一段时间后,发现婚介公司提供的赵先生工作单位、收入、学历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交往期间,赵先生多次向马女士以生意冷淡、家人生病为借口借钱。刚开始,赵先生对马女士温柔体贴,多次借钱被拒后,便开始不耐烦了。经过考虑,马女士向赵先生提出了分手。
马女士认为婚介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审查推荐人选的个人信息,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求婚介公司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服务费。婚介公司拒绝解除合同,于是马女士一纸诉状将婚介公司告上了法院。
未能履行审核义务
解除合同退还费用
法庭上,婚介公司代理人辩驳,婚介公司是通过向客户建议的方式获取推荐人选个人信息,如客户不愿主动提供,婚介公司也无强制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女士和婚介公司签订合同,旨在通过该公司所拥有的信息资源,将择偶标准与应征者的信息进行匹配,帮助获得与应征者交往的机会并促成婚恋。对征婚者和应征者的信息进行筛选、审核、匹配系该公司履行合同的根本义务。根据调查,婚介公司向马女士推荐的赵先生的工作单位、收入、学历等基本信息与实际不符,该公司亦未能对赵先生婚姻状况、资产、收入等其他信息履行审核义务提交相应证据,且对向马女士推荐的其他7位约见人选的信息审核亦系依托于约见人选自行提供的材料,并未对所推荐的约见人选的信息加以审核,违反了应尽的忠实和尽力的履约根本义务。
经过综合考量,法院判决双方之间的婚介服务关系于2023年12月20日解除,并判令婚介公司退还马女士服务费。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