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 偿还的款项是本金还是利息?

时间:2023-12-31  【转载】

双方当事人书面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认为借款人偿还的是利息,借款人认为偿还的是本金,该笔款项的性质如何?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认定借款人宋某偿还的款项系本金,依法判决宋某偿还曾某借款4500元。

2013年2月8日,宋某因资金周转向曾某借款,后经双方结算,宋某向曾某出具借条,主要记载“今借到曾某现金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于正月初八还清”。后经曾某催讨,宋某陆续向曾某还款共计6000元,此后再未偿还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借款10500元给宋某,宋某向曾某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对于宋某还款的6000元,双方对该金额予以认可,但对还款性质各执一词,曾某主张该款为偿还的利息,宋某辩称该款为偿还的本金,由于宋某向曾某出具的借条并未载明利息约定,曾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双方有利息约定,故对于曾某的利息主张不予采信,据此,宋某已经偿还的6000元,应当认定为偿还的本金,扣除已还款项后,宋某现尚欠曾某借款4500元。该案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均认可双方约定的时间系2013年农历正月初八(即公历2013年2月17日),宋某现尚有4500元款项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刘 为

二审:李建喜

三审:刘伯才



 

来源:新河口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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