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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只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提起反诉说明案情复杂,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
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