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汤泉馆成盗手机卡“电诈”黑店 一男子因诈骗罪获刑2年

时间:2023-12-20  【转载】

上海法治报讯(记者 夏天 通讯员 朱珠)利用汤泉馆客人泡澡放松之机,伙同服务员窃取客人的手机卡,再以此实施电信诈骗……近日经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黄某某被法院判处犯诈骗罪,获刑2年,并处罚金。

今年6月,小王与三两好友相约一汤泉馆泡汤,洗完澡却发现自己手机内一张手机卡突然收不到信号,仔细查看发现异常的手机卡并非自己原来的手机卡。因为工作较忙,所以小王未及时补办自己的手机卡。但就在小王手机卡消失的第二天,千里之外的耿先生接到了小王手机号码的来电,电话中对方自称是快递公司客服,耿先生的快递受损可以获得理赔。之后,耿先生根据对方指示在手机应用商城里下载“数字人民币”APP并一步步操作,最终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被骗数万元……

原来在不久前,高某某、黄某某通过互联网结识了诈骗团伙并获得了一条“生财之道”。诈骗团伙告之,他们通过配合拨打电话便可轻松盈利,而打电话的方式就是使用一部手机与诈骗团伙视频连线,根据对方指令使用另一部手机拨打被害人的电话,利用手机外放功能,由诈骗团伙在电话内诈骗被害人。

为满足拨打电话所需的大量手机卡,黄某某联合汤泉馆员工杨某某,二人一起内应外合盗窃客人手机卡。他们还会将之前偷来被封禁的“废卡”插入盗窃的手机内。于是,便有了故事一开始小王丢失的手机卡被用于拨打诈骗电话的这一幕。

杨浦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以一台手机与诈骗团伙视频连线接受指令、以另一台手机向被害人拨打电话的方式帮助诈骗团伙,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浦检察院以诈骗罪对黄某提起公诉。最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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