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嘉禾法院审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时间:2023-08-20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坦坪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

  彭某偶然得知朋友圈中的被告雷某善于期货投资,本着投机心理与雷某签订保底委托投资合同。双方约定由彭某自主选择期货公司开立账户后,将交易账号及密码告知雷某,由雷某负责期货买卖,投资获利四六开,雷某立下只赚不亏的保证,投资如有损失,雷某一人承担。结果,因雷某投资不善,彭某12万元投资本金亏损至3千余元。雷某不愿承担损失,双方争执不休,彭某遂将雷某告至法院。

  承办该案件后,坦坪法庭法官全解军迅速锁定双方争议焦点,即双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在委托投资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有违证券法强制性法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合同无效情形。双方损失应按照各自过错进行分担。

  雷某拿着彭某的投资款妄图生利,属于典型的借鸡生蛋行为,对投资亏损负有主要责任,彭某轻信雷某只挣不亏的保证,属于典型的投机心理对投资亏损负有次要责任。为此,上述投资亏损由雷某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彭某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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