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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参加兴趣辅导班受伤,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3-08-20 【转载】
吴某和张某均系某课外兴趣辅导机构学员进行跆拳道学习, 2020年吴某与张某在俱乐部教练安排下进行跆拳道对打训练,对打训练过程中吴某受伤,因此次受伤,吴某产生各项损失共计16余万元。
本案中对打训练的参与者张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跆拳道作为格斗竞技类体育运动,其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跆拳道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参与者有可能成为危险后果的实际承担者,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张某系在教练的安排下与吴某进行跆拳道对打训练,吴某不能证明张某对于自身的损害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对吴某的损害张某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俱乐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俱乐部作为有偿提供跆拳道培训的机构,应当对场内学员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跆拳道培训的过程中,俱乐部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跆拳道训练过程中,教练不仅应在旁指导,还应当密切关注学员的动作, 做好防止事故发生的预防措施,预防或减少损害的发生。该俱乐部未完全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教育、管理职责,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