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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发生事故找人顶包 双方均需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23-05-25  【转载】

澜沧 酒驾发生事故找人顶包 4男子提供虚假证言被拘留

  近日,澜沧县公安局发展河派出所处理了一起涉嫌提供虚假证言的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对涉案的赵某、钟某、韩某和罗某4人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在澜沧县发展河乡黑山村路段发生一起单方交通事故,请出警处理。”近日,发展河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核实情况。

  报警人钟某称,其驾驶小型汽车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在路边,幸好车上乘坐人员并无伤亡,属单方交通事故。因车辆受损,其已向保险公司报案,希望公安机关给他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然而,民警在进一步对钟某进行询问时,发现其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表述不清,且行为举止异常。民警察觉到这起交通事故应该另有隐情,钟某有提供虚假证言的嫌疑。

  民警将现场4名当事人传唤到派出所进一步询问调查。最终,赵某对自己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提供虚假证言让钟某顶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核实,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机动车的是该车车主赵某。因是酒后驾驶,赵某担心其发生交通事故报不了保险,遂找钟某顶替,谎称是钟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导致了事故发生。在现场的韩某、事发时乘坐该车的罗某也为钟某给赵某顶包一事隐匿证据,并提供虚假证言。

  目前,赵某因涉嫌隐匿证据及提供虚假证言被澜沧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钟某、韩某、罗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腾冲 男子醉驾肇事逃逸 朋友“仗义”顶包

  近日,腾冲市清水镇四驼线与机场路交叉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黑色越野车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此次事故造成3车受损、1人受伤。

  腾冲市公安局清水派出所民警在询问事故双方驾驶人时,自称是黑色越野车驾驶人的李某问东言西、言辞闪烁,无法说清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同时,民警在勘查事故现场过程中也发现了诸多疑点,怀疑李某有顶包的嫌疑,随即寻求腾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增援。

  交警大队民警联合派出所民警共同开展案件侦查调查工作,调取了沿途视频监控录像,仔细询问相关在场人员,同时对李某开展法律法规宣传。

  很快,警方查实了发生交通事故时,黑色越野车的驾驶人为杨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后,李某也承认了为好友杨某顶包的违法事实。在民警规劝下,杨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

  经查,当日杨某醉酒后驾车回清水镇,行至四驼线与机场路交叉口时,与对向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恰逢好友李某经过,杨某为逃避法律责任和骗取保险赔付,请李某为其顶包,谎称是肇事车辆驾驶人,而杨某在民警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前逃逸。

  目前,杨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李某因提供虚假证言已被行政拘留。

  释法 作伪证或将受到刑罚

  民警指出,交通肇事后的顶包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一旦“迷局”被识破,随之而来的将是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代为销售;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不是积极配合、真诚悔罪,而是要求亲朋好友顶包,企图逃避处罚,结果不仅害了自己,还害了帮助其顶包的亲友。如果涉嫌犯罪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指使他人为其顶包作伪证,其行为还可能构成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作者:记者  谢玉鑫  张恒  通讯员  劳海山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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